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图)

发布时间:2022-03-14 11:25 | 来源:学习时报 2019年09月02日 A2版 | 查看:530次

张晓玲 

新中国70年来,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众所周知,人权反映了人类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是人类尊严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当今国际人权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一问题,对各国的人权实践有着重要影响。深入研究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人权不是某一种文化特有的观念,其来源是多元的

毫无疑问,人权是普遍的,这种普遍性首先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人仅仅因为是人就享有和应当享有人权,每个人都有资格享有人权。人权的普遍性也指人权基本原则和人权基本内容的普遍性,作为基本的价值和目标,它们是适用于一切人和所有国家的。

那么,人权有没有特殊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代人权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人权不分地域、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或社会发展阶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以同样的方式适用的,人权没有特殊性。

回顾历史和现实,可以看到,人权不是某一个文化特有的观念,不能把某一个文化中的人权观念当作唯一的、绝对的普遍观念,因为人权观念的来源是多元的、多样的。许多国家和民族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对当代人权观念的形成作出了贡献。

在人类历史上,近代欧洲启蒙思想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权概念。但是,近代欧洲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权概念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比如,他们所讲的人权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的许多丰富内容,他们还没有认识到。从人权实践的角度看,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在很长时期受到了一些国家宪法的默认。

历史悠久的中国文化孕育了自己独特的人权观念。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充满了人本主义精神,这是产生人权理想的丰厚土壤。中国古代思想家提出的“仁”“兼爱”“民为贵”“天生万物,唯人为贵”等思想,体现了尊重人和爱护人的精神,表达了向往自由平等博爱的美好理想。这些思想在中国典籍《礼记》中的《礼运》篇中被概括为“大同”理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就是用中国语言表达的人权理想。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把孔子看作为“真理的解释者”,特别欣赏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荷兰人权研究所所长汤姆·茨瓦特教授在第7届北京人权论坛上发言时,深入地阐述了中国儒家文化对欧洲启蒙思想家的重要影响。他认为,近代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从中国思想中获得了很多灵感,“孔子的儒家学说,包括仁的思想,对启蒙运动中的理论,以及人权思想,产生了极大影响”。当代美国人权学者劳仁在《国际人权的发展》一书中提出:“早期人权的观念并不是仅产生在西方,或仅与特定的自由民主政体的形式相联系,而是产生在许多地方的文化之中,多少世纪以来,不同文化中的思想家们用不同的方式表达了这些人权观念。”他在该书中对孔子的有关人权思想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中国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对《世界人权宣言》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代表张彭春的建议下,中国文化中“仁”的概念(被翻译成“良心”)写入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美国学者葛兰顿教授在《美丽新世界:世界人权宣言诞生记》一书中对张彭春和中国文化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

当代人权观念不仅来源于多种文化,而且在不断发展中。联合国专家瓦萨克用“三代人权”理论概括这一发展历史。第一代人权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它们是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的,与资产阶级革命相联系,其核心是自由权,也被称为消极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它们与社会主义革命相联系,其核心是平等权,也被称为积极权利。第三代人权是指联合国成立以来出现的新权利,比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它们大多既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美国人权专家路易斯·亨金认为:今天的人权同300多年前大不一样,同联合国成立时也不一样,人权的清单在不断发展之中。可见,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人权概念不断被补充进新的内涵,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观念。

当今世界,人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和追求目标,这是各国文化沟通交流、共同推动的结果。

人权的实现方式具有特殊性

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共同的国际人权标准,反映了人类在人权问题上达成的基本共识。在人权实践中,坚持国际人权标准,并不否认人权的特殊性,因为人权的实现方式是多样的。

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肯定了人权的特殊性,指出:“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他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两段话对人权普遍性的阐释,是以承认人权的特殊性为前提的。

当然,任何文化中同人权相冲突的东西都不属于人权的特殊性。比如家庭暴力是存在于世界各个文化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据统计,在全球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女性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和虐待。在很长时间里,人们把家庭暴力看成是个人的私事,国家是不能干预的。直到今天,还有观点以文化传统、私人领域为理由反对国家立法禁止和惩罚家庭暴力。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这样一个观念:“打人犯法,打老婆不犯法。”但是,在国际人权运动发展的当代,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明确指出,对妇女的暴力就是对人权的暴行。联合国要求各国政府承担义务,采取立法等措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不再被认为只是个人的私事,而是人权问题和社会公正问题。1999年联合国把每年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我国人大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

由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宗教背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不同,特别是广大人民所面对的人权问题不同,具体到某一国家和地区的人权实践,人权的价值排列、实现方式和保护方式是有差别的。这是人权特殊性的重要表现。

比如,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优先位置考虑。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贫困和发展不充分是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民享有人权的主要障碍,因此,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优先保障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这是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必然的现实选择。从人权实践看,这种选择实实在在地推进了人权事业的进步,体现和实现了人权普遍性的原则。

人权的特殊性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在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模式和步骤必然会有所不同。

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是对人权发展客观规律的揭示。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就是承认人权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类在人权问题上存在着基本共识,存在共同接受的国际人权标准。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就是承认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当代人权观念是在追求人权理想的过程中,各国、各种文化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推动的结果,人权普遍性是通过人权的特殊性来实现的,人权的普遍原则在实现过程中,必须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过程,既是尊重国际人权公约、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上一切有价值的人权保护措施、经验和机制的过程,也是丰富、发展普遍的人权原则的过程,其结果是更好地保护了人权,推动人类的文明进步。第四十五届联大决议曾经指出:“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选择和发展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在旧中国,我国人民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之下,根本没有人权可言。有80%的中国人长期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几乎每年都有几万到几十万人因饥饿而死,一遇自然灾害,更是饿殍遍野。1949年中国人均国民收入仅27美元。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只有35岁,人口死亡率高达33‰。全国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仅为20%左右。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汲取人类文明发展成果,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不断创新人权发展理念,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全面加强人权法治建设为路径、以各项人权综合协调发展为目标的人权发展新理念。在人权实践中,坚持历史、辩证、发展地看待人权问题,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制度优势,立足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主动适应人民的发展要求,始终致力于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促进人权事业发展进步,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人权保障的新经验、新奇迹。

今天,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成功地使近8亿人走出了绝对贫困,创造了世界减贫史上的中国奇迹,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2018年中国人均国民收入接近10000美元,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消费层次由温饱型向全面小康型转变。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大幅提高,逐步从低人类发展水平国家跃升至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人均寿命大幅提高,达到76岁多,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人民文化教育水平不断提高,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2017年达到9.6年,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0.5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3.8%,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已达到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人权的司法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人民的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得到扩大和发展,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都取得很大成就。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批准或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公约,积极推进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建设,努力与各国一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环顾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人权实践,应该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基于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道德。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应该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在实现人权的问题上,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人权事业发展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要加以推进。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并不是否定人权的普遍性,也不意味着封闭性和排他性。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各国的实际相结合,必将切实推进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人类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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