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丛中笑:推动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驶入快车道

发布时间:2021-12-22 12:13 |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21年12月20日 第6版 | 查看:790次

丛中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教法”)的出台开启了我国家庭教育的新纪元,将我国家庭教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该法在强调家长或监护人主体责任的同时,特别突出了国家和政府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服务,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这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进入全面系统建设的新阶段。

“家教法”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主责主管部门、体制与运行机制,界定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惑和制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为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政策和基础保障。

突出了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解决了“谁来抓”的主责主管问题

2004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此次“家教法”更加明确了家庭教育的主责主管部门。“家教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就意味着家庭教育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教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这里“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指的是“各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确定由妇儿工委负责协调督促家庭教育工作,主要是考虑到家庭教育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比较多,与妇儿工委原有的工作性质与职能比较接近。同时,“家教法”专门提到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突出强调了教育部门、妇联的重要职责作用。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家庭教育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由“政府可做”变为“政府必做”。“家教法”考虑到我国现行政府的职能和家庭教育工作自身的特点,不仅明确了主责部门,还明确了主管部门,可以说为家庭教育工作上了“双保险”。第一,明确了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责部门是各级政府,政府必须依法履职;第二,明确了国务院为主管责任,具体由妇儿工委负责实施,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责任;第三,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由教育部门和妇联共同负责,通过协调统筹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

厘清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解决了“做什么”“怎么做”等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制与运行机制涉及领导管理机构,以及各相关机构、各层级机构的分工、职责及日常运行。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同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

“家教法”明确了国家、省级、县级三级政府家庭教育工作体系及任务职责。国家级政府要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规定“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明确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由国家组织制定,体现了家庭教育的国家意志;省(有条件的市)级政府负责辖区家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落实,包括编写或者选用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统筹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工作重心下移,体现了强化基层政府职能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家教法”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也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把家庭教育工作融入本职有关工作中,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等。除此,还对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相关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建立家庭教育工作体制与运行机制是落实家庭教育工作的一个难点,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部门参与家庭教育工作主要是靠主观认识或凭工作兴趣。“家教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理顺了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与运行机制,为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证。

动员全社会力量,解决了“谁来做”等支持系统问题

“家教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设立专门的“社会协同”章节,要求相关的社会组织与机构都要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服务,要在全社会构筑协同支持系统,包括社区、学校、早教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家庭教育指导支持服务网络。

“家教法”的总体思路是,政府领航掌舵、社会共同推进,突出强调了社会协同的重要性,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全社会的责任。为了调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还提出了多项激励政策,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对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办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这些规定必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强调了公益属性,解决了“为什么做”等理念问题

本法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性质是公益性,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基本属性,这不仅规范了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行为,更表明了国家管“家事”的目的和出发点,即加大公共服务力度,满足家庭教育需求,为家长育儿赋能,充分体现了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解决“为什么做”的问题,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首先是规避了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的风险。多项研究表明,近年来,在我国家庭支出中孩子教育的支出比例偏高,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干预政策,包括“双减”政策。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今后需要鼓励家长生“三孩”,“家教法”在重视家庭教育的同时,更要为家长提供支持和帮助,决不能再给家长增加经济负担,只有这样家长才能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才能得到良性发展。

其次是规避了资本绑架家庭教育的风险。趋利是资本的最大特点,随着“双减”、普惠幼儿园等政策的实施,资本在基础教育领域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家庭教育的快速发展,吸引了一些资本的介入,如果国家不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性质给予规定,完全交给市场配置,就会导致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展的不平衡,拉大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就很难建立起来。当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需要引入社会资本,但是不能让资本“像脱缰的野马”任意驰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发挥作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国家公共服务产品,要突出普惠和公益服务的功能。

再次是避免了家庭教育育人方向偏离的风险。立德树人是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品德教育是家庭教育最重要的内容。目前重智轻德仍然是家庭教育的突出问题,“家教法”强调了国家的主导地位,国家要牢牢把握家庭教育的发展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家教法”开辟了我国家庭教育的新篇章,必将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家庭提供更多更优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系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中国儿童中心党委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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