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伪证罪遭羁四百余天,涡阳五周案平反三年后4证人获赔90万(组图)

发布时间:2021-05-31 10:32 | 来源:澎湃新闻 2021-05-26 15:55 | 查看:673次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卫佳铭

安徽涡阳“五周案”平反三年之后,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长达数百天的四名证人张侠、周在荣、周杰和周开慧也于近日获得了国家赔偿。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张侠丈夫、“五周案”原审被告人之一周继坤处获悉,张侠等4人已于5月24日在涡阳县检察院领取到国家赔偿金,合计约90余万元。

周继坤与妻子张侠的合影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涡阳县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经复查,决定变更原不起诉决定中的部分认定事实,并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该院经审查认为,原案不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且张侠等人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赔偿请求,应予赔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四人的国家赔偿金主要由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为40%。

涡阳县检察院5月20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五周案”一审开庭时,被告人和控方证人均称遭刑讯逼供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6年8月25日深夜,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命案,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人砍伤,其女周翠菊当场死亡。警方经查认定,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侦破后,检方对五人提起公诉。

1998年10月6日,该案在阜阳中院(注:涡阳县原属阜阳市,后划入亳州市)首次开庭,五被告人当庭否认故意杀人,指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

作为控方证人出庭的大周庄村民周杰和周开慧也当庭翻证,否认曾在案发当晚看到五嫌疑人在周继坤家中喝酒,并称此前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是被“打出来”的。另一名同村证人周在荣更是在进入法庭后便跪倒在地。

参加庭审的辩护律师曾向澎湃新闻回忆,当天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均当庭否定了以前的证言,不少证人当庭陈述公安机关对他们暴力逼取证言的情形。

即便如此,1999年3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五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化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一审时,合议庭、审委会曾全体一致认为应判无罪,但因被害人父亲周继鼎听到此消息后前往法院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判决也随之逆转。

五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五个多月后,阜阳中院另组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这一次,证人周杰、周开慧再次出庭。因一审时在法庭上做出了不同于对警方所做的证言,周杰、周开慧于1999年6月就被涡阳县警方以涉嫌伪证罪逮捕,后移送涡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审开庭时,他们仍被警方羁押,但二人仍坚持了此前开庭时的证言,并当庭指出了打人警察的名字。

2000年2月23日,阜阳中院再次判决,将周继坤、周家华改判死缓,其余维持原判。五人再次上诉,2000年10月,经安徽高院裁定,维持“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有罪原判,即2人死缓,1人无期,2人15年。

因当庭翻证被控伪证罪,遭羁四百余天后检方作不起诉决定

当年为该案被告人提供义务法律援助的合肥众成律师事务所曾向安徽省人大上书,称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有40余人,其中包括周杰、周开慧、张侠和周在荣。

直到2001年5月,涡阳县检察院决定对周杰、周开慧不予起诉。该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依据卷中材料,无证据能够证明周继坤等五人吃饭喝酒密谋杀害周继鼎并亮出凶器时周杰在现场,也无证据能证明周继坤等五人顺着巷子向南走时被周开慧看见和能听见周继鼎家传出了惨叫声音,“卷中事实不清,该案经两次退查后,仍不能认定周杰、周开慧二人的伪证行为,决定对二人不起诉。”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恰恰与阜阳市中院对周继坤等五人的一审判决及安徽省高院的二审裁定直接矛盾。

2001年5月14日,涡阳县检察院对周在荣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同样在法庭上推翻证言的周在荣,曾一度“躲到”北京去打工,但仍被涡阳警方找到带回。1999年9月20日,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将其逮捕。同年9月27日,被羁押中的周在荣写下了一份不再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称在法庭上作证时“脑子很乱……就向法庭说了假话……如果法院再开庭审理此案时,我不愿再出庭作证了,以我在公安和检察院问我的材料为准。”

2001年3月12日,周在荣和周继坤妻子张侠一同被以涉嫌伪证罪起诉,然而短短一个月后,涡阳县检察院又以“事实、证据有变”为由撤回了起诉。2001年5月14日,涡阳县检察院对周在荣作出不起诉决定,仍称其在一审开庭时作出虚假证明,但因情节轻微,依法不需处罚,因此不予起诉。7天后,涡阳县检察院同样对张侠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为“事实不清”。直到重获自由之前,张侠已被羁押413天。

2001年4月23日,涡阳县检察官决定对张侠、周在荣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五周案”平反三年后,四名证人获国家赔偿九十余万元

2014年7月22日,澎湃新闻独家报道了安徽涡阳“五周案”,安徽高院同日宣布复查此案,并于两年后作出再审决定。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再审宣判,原裁判认定周继坤等5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周继坤等五名原审被告人被宣判无罪后,曾被羁押400余天的张侠等人也开始为自己申诉,并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涡阳县检察院经复查,决定变更原不起诉决定中的部分认定事实,并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涡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案不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并且张侠等人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赔偿请求,应予赔偿。

2021年5月19日,涡阳县检察院在听取了4名赔偿申请人的意见之后,与他们协商后确定了赔偿金额。5月20日,涡阳县检察院正式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张侠国家赔偿金21万余元、周在荣21万余元、周杰21万余元、周开慧27万余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四人的国家赔偿金主要由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为40%。
周继坤告诉澎湃新闻,他已于5月24日陪同妻子张侠及其他三名证人前往涡阳县检察院领取到了全部赔偿金。至于“五周案”五名原审被告人的国家赔偿,也已于2020年7月由安徽高院支付完成。

周继坤说,涡阳县人社局已于去年帮助其恢复了事发前在农机站的正式工作,无罪后的生活逐渐回归正轨。

2020年,涡阳县人社局关于重新安排周继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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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汤宇兵

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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