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24 18:16 | 来源:新京报 2021-03-21 17:37 | 查看:686次
“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究竟合不合理,关系收费价格公平,关系律所和律师声誉,也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
▲武昌市司法局回应“癌症患者欲卖房捐出遗产,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图/微博截图
文|柳宇霆
近日,一则关于“武汉癌症患者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的新闻,引来众多网友的关注。报道称,患者艾馨(化名)反映:考虑生命无多,打算卖房后捐给动物协会,咨询律师时,却在10天内被律师“骗”走20万元“咨询费”。
对此,涉事律所工作人员称,20万不贵,相关事宜是依法办理。
3月21日,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发布通报,称已依法受理,将尽快完成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律所收费须在法律框架内
目前,事件还处于调查阶段,有关信息尚未完全披露,但从“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的有限信息看,便足以让很多人瞠目结舌。
在人们看来,仅仅是法律咨询而已,聊聊天,摆个条文,提个建议,还不是代理案件出庭打官司,平均每天就收了当事人2万元,明摆着是在“狮子大张口”,故意“骗取”当事人钱财。
但其实,这种看法,显然还有失偏颇,毕竟价值的高低,并不以时间的长短、形式的繁简作为标准。律师的法律咨询,建立在专业学识和技能、经验之上,同样富有价值。
涉事律所人员称,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对接武汉市小动物协会、生活照料、帮助艾馨起草遗嘱等。显然,这不是简单“聊聊天,提建议”。
其实,真正值得关切的,是涉事律所有没有乱收费,有没有守法。2018年4月27日湖北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并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入定价项目。
该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所以,在没有政府限定标准、设置收费“天花板”的前提下,如果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达成委托协议,是可以采取更高咨询收费标准的。
我们看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咨询收费,从来就不是“免费的白菜”。事实上,这种委托协议,对于律师事务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服务收益,而当事人则可以获得更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其实是双赢的局面。
不过,市场调节价并不等于“随口加价”。我国关于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规定,除了《价格法》《律师法》,还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条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突破。
▲涉事律所官网截图。
以客观公正调查回应收费是否合理
回到这起纠纷,可能还有若干亟待查明之处。
首先要明确的是,有没有明码标价。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如果律师事务所未曾就法律咨询费用明码标价,而是事后“随口要价”,就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是有没有合理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不能只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还应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就本案来说,委托人是一名癌症患者,家境条件一般,双方协议之中,是否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还需要调查清楚。
最后是有没有欺瞒行为。公开公平、自愿有偿,不仅是《价格法》明确的交易原则,也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的收费原则,而律师群体也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义务。
如果在双方签订委托协议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方面“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在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胁迫等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律师收费天经地义,但应取之有道。“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究竟合不合理,关系收费价格公平,关系律所和律师声誉,也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
就此去看,有关职能部门需以客观公正调查,回答收费“高”与“不高”、“合规”与“不合规”等公众关切,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柳宇霆(法律学者)编辑:马小龙 校对: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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