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31 17:04 | 来源:梅州日报 2020年8月10日 第2版 | 查看:2950次
■ 刘天放
时隔一年,备受关注的河北香河老人侯振林为救女童被撞身亡引发的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侯振林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担责,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已得到赔偿。
去年3月9日,一名4岁女童独自横穿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二人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香河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责任。
这一认定结果让老人家属很难接受。但到了今年8月6日终于传来令人欣慰的消息,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侯振林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担责。此前,香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侯振林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余元。这一判决无疑是司法为见义勇为撑起的“保护伞”。
见义勇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见义勇为者救人于危难,或勇于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历来备受推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重要一条就是不让见义勇为者吃亏。不可否认的是,如今的社会道德水准出现一定程度的滑坡,而这正需要所有社会成员为此不断努力,才能促进公正、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
判定侯振林不担责,就是为了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老人的义举为社会树立了良好风尚,体现了公民责任感,增稠了全民“道德血液”。法律为这样的见义勇为者撑腰,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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