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黑名单"十年凸显三大变化(图)

发布时间:2020-09-30 13:29 | 来源:法制日报 2012-02-17 09:23:00 | 查看:874次

从单个试水到全国联网在职务犯罪预防中不断成熟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程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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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娜 

  打开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入查询界面,输入被查询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被查询个人的证件号码审核通过后,点击行贿犯罪查询执行,系统将自动生成“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有行贿前科的单位和个人马上原形毕露。 

  今天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亲身体验到这个程序的强大。 

  “从2002年全国第一份‘行贿黑名单’诞生,到今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正好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感慨地说,这项从开始就被社会寄予厚望的创新性制度,在职务犯罪预防实践中不断成熟,并凸显出三大显著变化。 

  领域扩大查询更为便捷 

  起初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仅涉及工程建设领域。 

  长久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的易发多发部位,如何从源头上防治这一领域的行受贿问题,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探索治本之策。 

  2002年3月,北仑区检察院将1998年以来办理的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纳入行贿资料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行贿黑名单”制度。 

  很快,这一新举措就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2004年春,江苏、浙江等5省市区的工程建设领域,开始试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对外开展查询,查询范围也由工程建设领域扩展到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 

  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的目的就是让人来查。可是谁有“资格”查询行贿档案?通过怎样的程序来查?200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公布并施行。 

  “行贿黑名单”的受欢迎程度出乎意料。2009年9月1日,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开始生效,取消了原来对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扩大到所有领域。实践中,有的地方将“行贿黑名单”甚至用到了优秀企业家评选。 

  与此同时,查询的自由度和便捷性也在不断提高。2010年1月1日起,行贿犯罪档案接受社会查询。此后,开始逐步实现查询全国联网。 

  宋寒松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虽然投入不多、成本较低,但作用很大,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从较为随意到必经关口 

  2011年7月,准备参加江苏省泰州市高教园区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无一例外地收到了招标方的通知:除常规投标资料外,还必须携带证明本单位无行贿记录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查询通知书》。 

  如今,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列入招投标必经程序,并不是泰州市的独家规定。但在建网之初,主动到检察机关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多,查询具有较大随意性,大量投标单位和个人游离于查询之外。 

  为了让“行贿黑名单”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地方主管部门纷纷出台文件或规定,要求凡是参加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企业必须经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这一关。 

  严密的“过滤网”换来了“水净鱼清”,情况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由于招标方提出投标公司必须出具“廉洁”证明,倒逼投标单位和个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查询,以自证清白。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步子则迈得更大一些。他们积极探索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环节,增加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审核程序,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 

  “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推动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在宋寒松看来,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拒之门外”,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几率,有效预防了行贿犯罪发生。同时,促进了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探索出一条通过法律监督促进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的新路子。 

  查询结果由柔性变刚性 

  查询工作开展之初,查询结果处理“柔性瓶颈”问题曾十分突出。 

  由于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对有行贿犯罪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导致对其处罚缺乏依据和标准,造成想处罚就处罚,不想处罚就不处罚,或者处罚标准不一致等现象。 

  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终极目标,在于将有行贿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拦在有序的市场之外。为此,各地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各种文件或规定,明确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期限,从而使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理有了依据和标准,实现了查询结果处理刚性化。 

  2009年12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监察局、建设局等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将行贿犯罪记录作为严重不良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范围,明确该类建筑企业和个人1至5年内禁止在该市承接或参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则参与对全市513家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其中21家因有行贿行为而被禁止中介服务,对31家建筑企业和38名从业人员作出降低信用分或纳入“市场准入黑名单”的处分。 

  福建省检察机关自2006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行以来,共接受查询28232批次,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35件次,均被相关主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工程建设领域。 

  “强化查询结果的处理,才能有力地震慑犯罪,同时对公职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宋寒松说。 

  本报北京2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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