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0-07-05 20:43 | 来源:求是网 2019年04月04日 12:00:27 | 查看:1250次

作者: 弋振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社会管理”提升为“社会治理”,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级,它的有效运行是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坚实基础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因此,在转型社会中如何实现基层社会治理,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秩序是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乡规民约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在我国农村社会长久的发展过程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悠久的历史传统,对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促进基层依法治理。乡规民约实质上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农村的延伸。它与当地的民间传统习惯相结合,既体现国家的法治精神、遵从国家的法律规范,又源于农村社会、植根千家万户,较好地填补了国家对于农村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法治的真空,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对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对于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促进地方法治建设十分重要。以乡规民约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全国各地都有很多很好的案例。比如:“广教化而厚风俗”具有稳定乡村基层社会秩序的功能;“合村公议”具有适应本村需要反映民意的制定形式;等等。在具体实践与工作中,将法制宣传与乡规民约建设结合起来,除了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同时更重要的一项工作是依法完善乡规民约。根据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治理念,将地方性法规与乡规民约衔接、协调,引导村民进行讨论和修改乡规民约中的陋习,不仅让乡规民约焕发新的生命力,而且国家法律也更加容易被群众发自内心接受和认同。

  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乡规民约一般是由基层组织或委托专业人士提出,召开村民会议集体讨论,每位村民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并参与表决,最后根据村民集体决定制定而成。因此,乡规民约是真正由大家共同讨论制定的,得到广泛认同的,通过畅通村民参政议政的渠道,充分实现了村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也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落实。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中,“民主选举”要求广大村民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保障农民在选举上的自主权;“民主决策”要求在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上村委会与村民共同商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全体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要求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庄事务,对村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民主监督”要求实行村务公开,赋予村民监督权和知情权,监督村委会及村干部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村(居)委会为主导,向广大居民宣传普及,居民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乡规民约的实行。可以说,乡规民约从制定到实施再到遵守,都体现了居民自治的内容,同时在此过程中,也激发了居民参与村(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了大家的主人翁意识,有助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化解大量矛盾纠纷。由于传统文化影响和各地群众观念差异,一些基层群众遇到矛盾纠纷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乡规民约的一些规定相对于法律法规较为具体,更具有可行性。如关于盖新房的边界划分和公共区域的安排、孝道与敬老、遗产继承、订立与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纠纷、分家析产、村民的生活作风、丧葬祭祀等,这些问题在乡规民约中进行明确,依靠村俗、舆论等,通过调解、协商方式解决处理。村庄是一个共同体,是农民个体赖以生存的基本单元。尽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庄共同体传统的“熟人社会”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但是村庄作为村民共同生活单元的基本特质没有改变。一些乡规民约规定有村民团结互助方面的相关内容,倡导村民之间团结友爱、相互帮助,共同维护村庄共同体。因此,乡规民约为解决普通民事纠纷提供了有益补充。

  传统乡约制度的传承。自明文记载的《吕氏乡约》以降,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就以乡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由此积累了丰富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历史上推行乡村自治的儒者们,把乡里自治的传统一直追溯到周代。经常被引用的古籍,如《周礼—地官—族师》,“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孟子所描述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也是后人乐于称道的。这套规则都是鼓励人们崇礼向善、守望相助。传统乡约提倡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基本价值理念,以及“整体性乡治”或“系统性乡治”的基本架构,对传统中国基层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乡约治理经验与智慧对当下乡村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当代村规民约与传统乡约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制定程序上,抑或运行模式上,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如两者都具有维持乡村秩序的功能,都是村民根据实际需要而共同议订,惩戒机制都是基于传统型权威等。乡约治理传统并未因近代以来社会剧烈变革而中断,而是被传承和延续。同时,乡规民约承载着厚重的乡土文化与乡土情感,“差序格局”下的乡村关系网络不仅包含了文化血脉的延续、文化基因的传承,还包含了村民思维方式、情感交流方式的传承,乡规民约的传续也是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总之,农村问题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当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乡村治理规范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而且还包括乡规民约等其他社会规范。乡规民约能够较好地实现对乡村的治理,满足村民的法律需求,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能吸收保留传统习惯中的有益内容,实现村治在传统与现实之间的赓续。我们应在这一背景之下思考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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