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两幅名画追讨三十年 揭开曲折赔偿路背后的故事(组图)

发布时间:2020-07-02 22:18 |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07-01 17:48 | 查看:1294次

  2019年12月23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判令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对两幅扣押期间丢失的名画进行国家赔偿,此时距离这两幅画被警方扣押已经过去了30多年的时间,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起案件,当年这两幅画为什么会被扣押,如今丢失了又该如何估价赔偿呢?让我们从这两幅画的主人孙建龙在30年前的一次遭遇说起。

  两幅画为何被扣押 又该如何估价赔偿

  1989年7月16日,家住北京的孙建龙来到广东珠海出差,然而当他刚刚入住珠海市的一家酒店后不久,意外发生了。

  孙建龙:住下来之后正在洗澡,然后就有人敲门,敲门完了我就问是谁,然后他们也不说话。完了之后我门一开,就进了几个人。

  孙建龙说,进来的是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的民警,上门的目的是要将他带走调查,理由是怀疑他走私文物,除了将孙建龙带走之外,民警还将孙建龙的行李也一同带走,其中就包括这两幅名人的画作。

  孙建龙:一幅是吴昌硕的梅花,还有一幅是李苦禅的鹰。梅花是红色的,那个鹰就那种黑色的画,有松树的那种。

  对于涉嫌走私文物的说法,孙建龙感到十分冤枉,调查中,他辩解称到珠海来是因为出差,随身带的这两幅画,是家里老人传下来的。

  记者:那您这次出差为什么还把家里的画给带上了?

  孙建龙:南北不是有差异嘛,刚改革开放,改革开放那不是有差异嘛,有差异就是说我拿过去看看,看看这南边的价格跟北方的价格有什么区别。

  被警方带走调查后,孙建龙所在单位也得知了消息,随后派人来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为孙建龙出具了证明信,于是珠海警方让孙建龙返回了北京,孙建龙说,虽然让他离开了,但扣押的物品并没有全部归还。

  孙建龙:我们单位就来人,7月19日,就等于关了我三天,就给我接出去了,接出去之后,他扣的我其它东西都还了,就是那两幅画没还。

  为了要回这两幅家传的名画,孙建龙不久后带着单位开的证明信,又来到了珠海,跟警方多次交涉后,最终还是没有要回这两幅画。

  此后数年,孙建龙一直在跟珠海拱北口岸警方索要这两幅画,但始终无果。直到2006年5月18日,珠海市公安局在《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称,两幅画已经丢失,现仍在查找中,相关赔偿事宜珠海市公安局将责成拱北口岸分局与孙建龙协商解决。

  孙建龙:两幅画他们就说找不着了。

  两幅画已经丢失的结果虽然让孙建龙难以接受,但警方愿意赔偿的态度让孙建龙也看到了问题解决的希望,毕竟警方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然而在与珠海拱北口岸分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后,孙建龙才发现,赔偿事宜并没有那么简单,无奈之下,孙建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告上了法庭,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孙建龙: 我后来就找律师嘛,2007、2008、2009、2010打了四年,反正该诉讼的都诉讼了,败诉了六次。

  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存不足 如何从机制上完善

  专家指出,像孙建龙的遭遇,暴露出司法机关以往在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而这也正是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那么在以往的实践中,这些问题又表现为哪些方面呢?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机制又是如何一步步完善的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以往我国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是适用条件不严格,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经常在没有法定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时就对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搜查、扣押、冻结;第二个是超越范围进行搜查、扣押、冻结;第三是财产的保管制度不健全。实践中不少案件公安机关在搜查、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以后,没有妥善地保管,结果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定为无罪以后,财产已经灭失。 

  多部门相继出台有关涉案财物管理新规

  专家表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为了解决以往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存在的这些问题,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随后,最高检、公安部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新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首先,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地依法办案,严格地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来适用搜查、扣押、冻结,不能够违法办案。其次,检察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地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对公安机关违法的搜查、扣押、冻结应当及时地进行纠正。第三就是一旦发现搜查、扣押、冻结适用错误,有关机关应该及时地给予赔偿。 

  随着相关举措的不断出台和落实,我国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机制不断得到完善,与此同时,国家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全文印发了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很多因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逐一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了解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这种侵权应该得到纠正,这样的案件应该得到及时处理。如果说有些案件是当时处理错的,那么现在我们说应该本着有错必究,应该本着还这个事物以本来面目,实事求是的这样一个原则,来依法纠错。

  国家对公民合法财产保护力度越来越大

  随着制度短板的补足完善,以及国家依法保护产权的力度逐步加大,孙建龙发现,越来越多和他一样遭遇的人获得了赔偿,这让他也更坚定了信心,随后孙建龙聘请了律师,决定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这个问题。

  孙建龙:合理合法对吧,能感觉到公平正义就行了。

  代理律师 彭红红:公安机关没有履行好这个保管的义务,造成了这个画作的丢失,那么你就应当去赔偿。

  2015年3月22日,孙建龙向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拱北口岸分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随后,孙建龙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拱北口岸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015年8月,珠海市公安局驳回了孙建龙的国家赔偿申请。

  代理律师 彭红红:他们就认为这个孙建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犯,这是起的两年内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们就片面地以1989年这个时间点为起算点,就认为孙建龙这个超过了这个请求时效,然后就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那么孙建龙提起国家赔偿的时间起算点是不是应该按照扣押行为发生的1989年来起算呢?对于法律的这条规定,孙建龙的律师有着不同理解。

  代理律师 张铁雁:孙建龙的两幅画始终从1989年开始,始终处于一种被扣押的状态,就是它的丢失,公安机关因为保管不善,并没有改变扣押的这个状态,在法律上应当认为孙建龙两幅画始终处于被扣押的状态。珠海市拱北口岸分局还是珠海市公安局都没有人告知孙建龙说你这两幅画已经丢失,本机关决定不予赔偿,就是他不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他的请求没有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的时效。

  2015年9月,孙建龙继续依法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建龙不再要求退回两幅画作原物,而是变更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16年4月1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孙建龙不予赔偿的决定,理由是,孙建龙的赔偿请求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认为孙建龙的赔偿申请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呢?原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在1995年1月1日施行时确立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年31日以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而法院驳回赔偿请求的依据正是源于这个原则。 

  难道因为扣押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孙建龙就不能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吗?对此专家表示,虽然《国家赔偿法》在1995年1月1日施行时确立了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发生在此之前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均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中就指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这个案子当中,不是没收,只是扣押。扣押我们说它是一种持续状态,或者说它是一种不确定状态。离最后比如说没收,或者销毁,或者是上交国库,那是最终决定,它是处置了。现在扣押,只是一种状态。 

  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对两幅画采取的仅仅是扣押,而没有进行进一步处置,因此扣押的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因此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随后,孙建龙决定向上一级法院,广东高院继续申诉。

  2016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珠海中院认定事实不清,指令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孙建龙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法律适用及请求时效等争议焦点引双方激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这起跨越30年的国家赔偿案件发回重审后,珠海中院十分重视,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听证和质证,审理中,围绕这起案件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是否超过请求时效、两幅画的真伪以及如何评估价值等争议焦点,当事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继续主张,孙建龙这两幅画的扣押时间发生在1989年,而《国家赔偿法》是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溯及既往,因此这起案件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而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表示,即使适用《国家赔偿法》,孙建龙的国家赔偿请求也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限,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扣押行为未终结 违法侵权行为处持续状态

  针对这个争议焦点,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虽然扣押时间发生在1989年7月,但两幅画作既未在结案后及时返还孙建龙,也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移送其他机关处理,该扣押行为一直未予终结,违法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直到2015年2月,孙建龙对涉案两幅画作的返还,一直在与拱北口岸分局进行沟通和协商。因此,赔偿请求人孙建龙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拱北口岸分局就长期违法扣押涉案两幅画作并导致灭失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拱北口岸分局应当依法对孙建龙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画作真伪及如何估价赔偿同样成争议焦点

  在法律适用和请求时效的争议解决后,案件的焦点集中到了两幅画的真伪和如何进行估价赔偿的问题上。公安机关表示,当年曾对于两幅画作进行过鉴定,而且结论是两幅画均是赝品。

  代理律师 张铁雁:拱北口岸分局他自己称将两幅画送到这个广东省一个工作站进行了这个鉴定,但是,他既拿不出鉴定结论,又拿不出来这个相应的一些证明。 

  对此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这两幅画作均为真迹。那么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对此专家表示,法院认定两幅画为真迹的结论,是两个重要法律规则叠加的结果。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在诉讼当中通常应当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就司法赔偿而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所以一般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就本案而言是孙建龙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孙建龙作为赔偿请求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然而本案中,由于公安机关保管不善,造成了两幅画作灭失,导致孙建龙无法举证,因此根据妨害举证的事实推定规则,应由公安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这个规则是指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能履行证明责任,是因为对方的行为造成的,那么法院应当要求对方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对方不能够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应当推定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主张的事实成立。就本案而言,虽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孙建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孙建龙无法举证,是因为公安机关未能妥善保管他的名画造成的。所以,法院作出对公安机关不利的推定,认定孙建龙的主张成立是正确的。 

  两幅画尺寸不详 其市场价值如何计算

  而除此之外,如何给这两幅画进行估价也是案件的一个难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但本案中,扣押后丢失的这两幅画不仅尺寸不详,而且也没有任何照片可作参考,那么其市场价值又该如何进行计算呢?

  代理律师 张铁雁:这个字画的赔偿,确实存在一个在法律上难点的问题,他跟我们以往办理的黄金赔偿不同。黄金呢,它是只要证明黄金的这个重量和它的纯度,可以参照这个当日,就是赔偿决定书当日的市场这个价格,很容易作出了,就是能折算出来。 

  对于这两幅画作,唯一能确认的只有扣押清单上的简单描述,即一幅为吴昌硕所作的梅花,另一幅为李苦禅所画的鹰。鉴于这两幅画作没有原件,也没有照片可以进行辅助性判断,无法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对此珠海中院认为,应以近年来公开市场上涉案两幅画作的作者的相关或相近内容作品的成交平均价作为参考,酌情确定涉案两幅画作的市场价格和赔偿金额。 

  法院: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八十余万元

  2019年12月23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支付孙建龙差旅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两幅画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涉案两幅画估价446000元。同时,国家赔偿决定还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向孙建龙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然而对于这个国家赔偿决定中关于两幅画的估价,孙建龙仍持异议。

  孙建龙:主要是价格,是吧。吴昌硕和李苦禅的画才值二十万,那普通一个画家都有值几十万的。 

  尽管孙建龙还打算继续申诉,但法律专家表示,这起案件不断依法推进解决的过程仍值得肯定,尤其是在我国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大背景下,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公民、法人合法财产的相关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第一是赔了,第二是按照真画的这个价格参照真画的价格赔了,我觉得这就是一个非常良好的一个信号。那就是说国家错了,国家有可能错,国家如果错了的话它要承担这错的这个责任。哪怕我是一个小老百姓,哪怕我可能是两张画或者说可能是几吨货物,或者说是一个很不起眼的一个小铺子,但是那是我的的财产,那是我权利的一部分。如果说我的权利受损,是因为你的违法用权的行为,那你国家就得赔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第一,有利于保护财产受到损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提高国家司法制度的公信力。第三,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政策,推动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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