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恶性侵犯未成年人致死案件改判风波(图)

发布时间:2020-05-13 10:21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0年05月13日 01 版 | 查看:1139次

最高法调卷审查广西“百香果女孩”遭奸杀案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这起以残忍手段强奸未成年人致死案件的二审改判,引发舆论高度关注。有人质疑广西高院以自首为由从轻判决,而没有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性、有无悔罪表现等情节,违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人表示这起案件引发的争议,是法治与情感的碰撞,尊重法律、遵循证据规则才是解决之道。“无论审查结果如何,人们都期待法律的公平正义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今天早上听到这个消息,感觉看到了希望。”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得知这一消息,“百香果女孩”杨某燕的母亲陈礼言紧锁的面容有了一丝舒展。

  2018年10月4日中午,陈礼言10岁的四女儿杨某燕,帮家里采摘百香果到收购点售卖,却再也没有回来。

  2018年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毅(男,29岁,伯劳镇平心村委会再志队人)已被抓获。杨某毅归案后对其杀害同村女孩杨某燕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其供述,当地公安机关于10月6日凌晨找到被害人杨某燕的遗体。杨某毅即杨光毅。

  2019年7月12日,钦州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杨某燕母亲陈礼言。杨光毅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广西高院二审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这起以残忍手段强奸未成年人致死案件的二审改判,经媒体报道,引发舆论高度关注。有人质疑广西高院以自首为由从轻判决,而没有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性、有无悔罪表现等情节,违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人表示这起案件引发的争议,是法治与情感的碰撞,尊重法律、遵循证据规则才是解决之道。

  10岁“百香果女孩”惨遭毒手

  “我们没有保护好英雄的孩子,哪怕她就是个普通的孩子,也不该有如此悲惨的遭遇。”了解到杨某燕的身世,长期代理女性儿童权益案件的万淼焱律师不禁感慨。

  陈礼言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2009年,她丈夫去合浦县星岛湖做伐木工,一天晚上在救一名落水儿童时,不幸遇难。这位见义勇为的父亲走后,留下了5个孩子,除了4个女儿外,当时最小的儿子还在母亲腹中。

  为了拉扯5个孩子,陈礼言辛苦劳作,“帮人家施肥、除草、打零工,什么都做”。这位51岁的母亲显得苍老而瘦小。5月10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来到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看到这家人居住的3间泥瓦房,部分墙面已开裂,门上贴着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联系卡。

  3年前,陈礼言将家中1亩多地全部种上了百香果,指望家里能多一些收入。

  “那天,燕子要是等姐姐一起去卖百香果就好了!”杨某燕的舅舅陈天传说。2018年10月4日中午,杨某燕和三姐在自家地里摘好百香果后,独自扛着编织袋,拿到对面山头的百香果收购点去卖。三姐在家中等了很久不见妹妹回来,赶紧告诉了妈妈。一家人没想到,燕子遭受了巨大的不幸。

  据法院判决书记载,10月4日中午,杨光毅看到杨某燕来到他家中的百香果收购点后,心生淫念,在其返家必经之路上拦截并将其抱上附近的瘦沙岭。在猥亵过程中,杨某燕反抗并大声哭喊,杨光毅见状用手掐其颈部致其昏迷,后将昏迷的杨某燕装进一只红色蛇皮袋后带至岭顶。杨某燕醒来后从蛇皮袋往外爬,杨光毅再次手掐其颈部,并从口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伤杨某燕的双眼和颈部,在杨某燕没有动静之后,实施了强奸,并拿走了杨某燕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之后,杨光毅还将装有杨某燕的蛇皮袋浸入旁边一水坑中浸泡一段时间,再搬至别处抛尸。

  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燕的死因是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这成为法院以强奸罪,而非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定罪依据。

  在当地村民印象中,杨某燕是个懂事、可爱的女孩。陈礼言的家中,保存着多张学校颁发给杨某燕的奖状。

  这起对未成年人实施残忍侵害的恶性案件,在当地引起震动。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表示,杨光毅的伤害对象是年仅10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虽然杨光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惩处。

  “我没看到凶手有悔罪表现”

  陈礼言记得,2018年10月4日下午4时,发现女儿杨某燕失踪后,她联系了女儿的同学、老师,又发动亲戚朋友及周边村民到附近搜寻,都没找到,于当晚七八点左右报了警。

  “当时全村人都参与搜寻,但杨光毅和他父母没有参与。”陈礼言说,第二天早上,她看到杨光毅和他父母在屋旁耕地,还问他们有没有见过她女儿,杨光毅家人说没有见过,杨光毅在一旁沉默不语。

  当时村里有人怀疑杨某燕的失踪与杨光毅有关,杨某燕的舅舅陈天传要求警方“把他抓去问话”。

  案件材料显示,杨光毅当时被公安机关带到伯劳派出所调查。后来公安机关通知杨光毅的父亲接其回家,其父怀疑儿子,问其是否作案,杨光毅承认,并说了作案过程,杨父说服杨光毅自首。10月6日2时许,在父亲的陪同下,杨光毅到伯劳派出所投案。

  陈礼言并不认可杨光毅投案是自首悔罪行为。她认为,“警方最初调查他时,他并没有承认,是有人怀疑他,被迫自首的”。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起案件一审、二审判决都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二审中认定杨光毅父亲规劝陪同其自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有相应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让陈礼言一家感到气愤的是,杨光毅被抓当天,在当地村委和司法部门组织下,两次与杨家人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我没看到凶手有悔罪表现,从出事到现在,他和家人一句道歉没有,一分钱赔偿没有,甚至连刑事判决责令退赔的32元都没给。”陈礼言说。

  5月10日,记者从伯劳镇平心村村民处获悉,案发后杨光毅家人很少回村居住。他们家居住的二层楼房紧靠马路边,一楼原来作为门面出租给商贩,现在大门紧闭,人去楼空。

  陈天传说,除了刑事判决,他们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杨光毅赔偿被害人家属31万余元。但因杨某燕的母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光毅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法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判决被终止执行。

  陈天传表示,姐姐陈礼言家尽管生活困难,但并不指望能获得杨光毅家的经济赔偿,只求能判处杨光毅死刑,给被其残忍杀害的女儿一个交代。

  对凶手是否应进行精神病鉴定

  在一审判决书中,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看到,杨光毅的父亲作证称,杨光毅精神有些不正常,说话结巴,平时不接触人,喜欢和小孩子玩,性格孤僻,有时会偷女人的内衣,但没去医院治疗过。

  一审宣判后,杨光毅提起上诉,以其没有控辨能力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申请对杨光毅进行精神病鉴定。

  法院一审、二审时对此未予认可。二审法院认为,经查,杨光毅没有精神病史,未能提供相关治疗依据;杨光毅作案逻辑性强,具有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控辨能力;杨光毅庭审表现正常,从庭审看,虽然杨光毅说话慢,且不够连贯,但能够详细说出作案全过程,思维清晰,神情专注。故杨光毅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具有明确认知能力,能够控制自己实施犯罪的行为,杨光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对申请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民众朴素的愤怒我感同身受,但出于法律人的理性,我认为这起涉及死刑的案件尚未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万淼焱说。

  万淼焱表示,二审判决书中多次出现“控辨能力”,是指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恶性案件,公安机关在固定下犯罪事实后应立即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万淼焱认为,在我国现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其决定权在司法机关,但为使最终判决令人信服,她建议对杨光毅补充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5月10日,陈礼言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为申诉代理律师。侯士朝经调查走访则认为,杨光毅作案时非常冷静,心狠手辣,手段残忍,步骤非常有逻辑性。“包括抛尸灭迹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把尸体泡在水里十多分钟后、确认死亡再捞出来,他是一个沉稳的人,精神上没有问题。”侯士朝说。

  “自首”从轻判决引发争议

  “拿到二审终审判决,我当时崩溃了。”陈礼言说,她和家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满,准备申诉。其代理律师侯士朝表示,目前正抓紧准备申诉材料,下周将提起申诉。

  这起改判案经媒体报道,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争议的焦点是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广西高院二审判决认为,在父亲规劝陪同下,杨光毅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杨光毅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在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郑子殷律师看来,这起案件的二审改判之所以引起巨大的舆论关注,是由于二审对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偏离了公众朴素的情感和正义观。

  郑子殷认为,自首是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法律只规定“可以”从轻,而不是“应当”从轻。是否从轻还必须结合犯罪主体、对象、手法、后果等因素,本案中行为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对被害人家属造成极大伤害,以自首情节为由从轻,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尤其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在可以从轻和不从轻之间,应当选择不从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93号的裁判摘要中提到,对于既具有自首这样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累犯这样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法律规定中的“可以从轻”,应理解为从轻是原则,不从轻是例外。特别是对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要由法官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司法价值,以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平衡,依法裁量。

  “本案二审判决中提到,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至关重要的作用’,要么是指没有他的供述案件侦破不了,要么是指案件客观证据不充分,他的有罪供述是指向死刑结果的核心证据。”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丁大龙说,证据确凿、程序正义、公开透明,是法律审判的应有之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认为,最高法对此案调卷审查,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决心。这一做法可以审查二审裁判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存在问题可以尽快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进行纠正。如果没有问题,也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无论审查结果如何,人们都期待法律的公平正义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苑宁宁说。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谢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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