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25 20:57 | 来源:光明日报 2020年01月25日 03版 | 查看:712次
本报北京1月24日电 记者田雅婷24日从国家卫健委网站获悉,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认真及时地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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