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消除城乡差距再下一城

发布时间:2020-01-09 20:16 | 来源:信息时报 2019年12月25日 A13 | 查看:674次

珠江瞭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城”与“乡”两个字经常合体,如影随形,其实两者差别有时还是很大的。就拿人身损害赔偿计,同样的人身损害,只因身份不同,所得到的赔偿就可能判若云泥。比如,根据此前的《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差分别达到2.45倍、1.87倍。这意味着,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5倍和1.87倍。假如,两者在同一起事故中出现,赔偿差异是非常显著的。

  这在过去,不存在什么问题,毕竟城乡差距无处不在,人们习以为常。以医保为例,以前城镇居民参加的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农民参加的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者的操作方式以及报销比例都是不同的。按照要求,2019年底前要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而抹平两者的鸿沟。在城乡融合发展不断深化,城乡差距不断缩小的今天,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大势所趋。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今年9月,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顶层设计与地方落实形成合力,“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同命同价”方能渐行渐近。

  “同命同价”,消除城乡差距再下一城,令人欣慰。放宽视野,不难发现,依附于户籍之上的权益差别依然不少,消除城乡差距还需继续努力。就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吧,虽然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大城市彻底解决这一难题。是故,逐步消除城乡差距、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还有许多关隘有待一一攻克。

  ◎连海平 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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