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归入入学就业档案

发布时间:2019-12-09 22:11 | 来源:工人日报 2019-12-08 01版 | 查看:815次

出台封存办法,避免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

  本报讯(记者邹倜然)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轻罪入狱,出狱后,尽管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找工作却处处被拒,这成了他摆脱不掉的人生“污点”。“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是个例。”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表示,针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这一问题,浙江省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12家单位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了《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据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的制度,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2014年,浙江率先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据胡东林介绍,此次修订的《办法》共20条,其中明确,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

  《办法》同时规定,裁判文书一般不得送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帮教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为了免除有关犯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封存机关应当告知其在就学、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其在入学、就业、生活保障等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

  《办法》还强调,对于应当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未封存、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泄露未成年人相关信息、违规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