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是对现行法律的重申

发布时间:2019-11-16 00:07 | 来源:信息时报 2019-11-15 A14版 | 查看:11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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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新华社11月14日)。

  近年来,高楼越建越多、越建越高,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也越来越多。媒体时不时就会报道这样的事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导致受害者重伤甚至死亡的恶性事件。高空抛物简直是飞来横祸,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也给公众带来了头顶上的安全隐患。这种隐患不确定性极强,让人防不胜防。

  刑事追责是打击、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此之前,许多地方在处置高空抛物事件时,司法打击的态度并不明确,司法打击的口径也并不统一,有些涉嫌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人,只是按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些抛物者即便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同司法部门的定罪、量刑也存在着差异。这就导致司法惩戒的力量难以聚合到位,难以充分发挥对高空抛物的震慑作用。

  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见,对几种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区分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同时还明确了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的五种情形。这些意见,其实并不是对法律的创设,而是对法律的重申和强调。

  实际上,很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都具备了犯罪的主客观要件,都达到了入罪的门槛,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已经从实体上和程序上给出了刑事追责的“答案”。比如,故意从高空向特定对象抛掷物体,与刑法中的“用其他方式故意伤人或故意杀人”的特征、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追责范畴;而随意抛物,并不针对特定对象,则威胁了不特定人群的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的意见对这些“答案”专门进行了整理提炼,划出了操作重点,解答了操作难点,理清了打击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路径。

  这份意见有助于全社会尤其是公检法部门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涉嫌犯罪属性,有助于凝聚打击高空抛物的司法共识,统一司法打击的尺度,增强司法打击的规范性、精准性、严肃性,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威慑力。

  ◎李英锋 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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