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 到底该不该对被告人加刑?(图)

发布时间:2019-04-08 21:47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9-04-07 AA06版 | 查看:2054次

毒贩认罪认罚获轻判后又反悔上诉,广州天河检方抗诉,二审法院判决加刑半年

  4月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案例,在该院近期办理的一宗案件中,被告人姜某某因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判决后,姜某某提出上诉。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遂依法提起抗诉,并建议加重量刑。二审广州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姜某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改判。

  该案在网上引发热议,有律师认为该案处理结果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容易对类似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形成限制,也有司法界人士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以及二审法院的改判没有问题,对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反悔、涉嫌滥用诉权的不诚信行为应当给予惩罚,否则公权力作出的承诺将“等同儿戏”。

  案情

  毒贩一审认罪认罚获从宽

  判决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

  据了解,近日由该院提起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市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8年9月,天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姜某某从2014年开始沾染毒品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6月社区戒毒期间,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姜某某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鉴于姜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姜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姜某某表示没有异议。据此,天河区检察院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姜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动机不纯,认罪认罚从宽不再适用

  检方提起抗诉,建议加重量刑获采纳

  在得知姜某某提起上诉后,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起了抗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天河区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理由,并提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姜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机关、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

  2019年3月13日姜某某一审判决刑满当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南都记者发现,该案二审的处理结果,姜某某在自由刑量刑上加重了6个月,罚金数额也增加了8000元。

  天河区检察院在其公号文章中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创新性重大举措,该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办案实践中面临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等问题,从而为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声音

  律师:二审“加刑”结果会否对“上诉权”形成变相限制?

  上述案例公开披露后,有广州律师点评认为,“上诉不加刑”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被告人因顾虑上诉导致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导致一审可能产生的冤假错案无法进入法定纠错程序。本案的二审处理结果,容易形成“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即不得上诉,否则会加重处罚”的导向,会变相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形成限制。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撰文分析,本案的二审改判并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

  该法律人士同时认为,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因为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才会有检察机关的抗诉。本案的处理容易带来这样的后果:凡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都应当服从一审判决,服判息诉。一旦提出上诉,就不能构成认罪认罚,并可能会被抗诉加重刑罚,导致被告人不敢上诉,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形成限制。

  该法律人士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称,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见“两高”的观点是更加侧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此他认为二审法院更加合适的做法是维持一审原判,这样无论从法律和情理上,都会显得更加理性。

  司法界:认罪认罚后轻易反悔得不到惩罚检察机关公权力承诺易被“等同儿戏”

  一位资深司法界人士则对该案中检察机关作出抗诉、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加重量刑的处理结果表示了支持。该司法界人士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和实施,是为了应对我国当前诉讼高峰浪潮作出的一个切实有效的应对改革举措。社会转型期,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资源有限,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司法程序并让渡一些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实体从宽弥补。

  “这有点参考英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该人士称,在英国,被告人一开始同意了认罪,也与控方达成了诉辩交易结果,但到最后又反悔不认罪了的现象是极其罕见的。这种被告人“食言”的行为,会被给予严厉的惩罚。

  同样地,在我国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了从宽量刑结果,最后又表示拒绝,将会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这同时也是一种极度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该人士指出,这种行为如果不处罚,就会导致任何被告人的承诺都可能是虚假的,之前的供述可能随时随地被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会被随时随地取消。

  该司法界人士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整个司法体系在对被告人进行充分权利义务告知,提供法律帮助或指定辩护律师,充分保障被告人自愿性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作出其愿意接受某个从宽量刑的建议,是司法体系对被告人作出的一个承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有律师见证的,其本人对量刑建议和量刑结果是有明确预期和认知并签字确认的。”如果被告人事后轻易反悔、滥用上诉权却得不到处罚,就会导致检察机关通过国家公权力所作的量刑从宽承诺“等同儿戏”。

  “正当的上诉权并不会被剥夺”

  “滥用诉权者应当为他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否则这个制度很难有生命力。”该司法界人士强调,通过本案引发的热议,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充分地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并要严格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同时,一定要让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辩护有效化,而不能流于形式。“在充分保障了权利的情况下,还要反悔滥用诉权,就要进行处罚,否则会助长滥用诉权的行为。”

  该司法界人士认为,针对有律师担心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否导致其他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不敢上诉,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变相限制的问题,他表示如果被告人确实能证实自己当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受到了限制,或律师的法律帮助流于形式,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你当然可以大胆上诉”。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会剥夺被告人正当的上诉权”。

  他山之石

  其他地区这么做:

  有人被“加刑”一年,有人被维持原判

  对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后又反悔上诉的被告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建议“加刑”的做法是否“特例”?南都记者梳理了全国其他地区检察机关的多宗案例,来看看他们怎么做。

  浙江建德

  对反悔被告人提起抗诉,致其加刑2个月

  据浙江检察网今年1月份发布的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宗案例介绍,今年1月份前后,由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杭州市人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男子孙某贩卖毒品一案成功获得了杭州中院的部分改判,并在一审量刑结果上加刑2个月。

  30多岁的男子孙某是一名“瘾君子”,因为吸毒贩毒被警方抓获。因为证据确凿,孙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孙某均无异议。最终建德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得一审法院采纳,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建德市检察机关披露,孙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但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动起了歪脑筋”,既想得到认罪认罚制度带来的“实惠”,又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来“赌一把”,以自己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没有谋取利益等理由来提出上诉。

  建德市检察院得知孙某上诉的情况后,认为其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后又提出上诉,并对罪名及量刑均有异议,不应当对其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当对其从宽处理,基于此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故提起了抗诉。杭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

  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孙某多次向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一审法庭上孙某未提出异议,同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从宽建议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宣判后其上诉理由又与事实不符,已不能认定孙某认罪认罚,据此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量刑部分的内容,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建德市检察院对孙某的做法评价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机关算尽,最终不得不咽下自酿的苦果”。据该文描述,孙某在拿到二审判决书时发出一声无奈叹息,称自己“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浙江淳安

  先获从宽再不服判决上诉,检方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男子被加刑1年

  据微信公众号“浙江检察”今年2月份发布的另一宗案例披露,近期,浙江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后不服判决上诉的案件提起抗诉,获得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不仅无法得到从宽处理还增加了有期徒刑1年。

  据该案例介绍,2018年6月1日,浙江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许某、倪某、苗某三人盗窃案。经审查,许某2017年至2018年间,多次入室盗窃,赃物共计人民币6万元,与倪某、苗某共同入户盗窃,共计4000余元(未遂)。三人均系累犯。

  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和制度相关内容,三名被告人均明确表示无异议,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此,淳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对三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得采纳。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倪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机关称,收到一审判决书的许某不仅不悔罪,还认为判决结果过重,于是打起了小算盘,想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便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得知许某上诉的情况后,认为许某因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处罚,却又以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因此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轻处理,故依法提出抗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许某在认罪认罚从轻判决后又提起上诉,导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不存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随后,淳安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认定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许某又再次提出上诉,对认定的事实、量刑均提出异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淳安县检察院评价,“许某作茧自缚终尝苦果”。法律是严肃的,也是权威的,但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想钻法律空子的被告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绝不会姑息。

  淳安县检察院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倘若嫌疑人(被告人)为求得从轻处理而假意认罪认罚,后因法院判决的结果高于其本人预想,想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其最终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殊不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是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的。

  深圳宝安

  涉赌主犯上诉、检方抗诉,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办理的一宗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被告人程某被指从2017年7月20日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提供场所,召集人员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并雇用唐某、周某帮助发牌、抽水、开门。2017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正在赌博的程某、唐某、周某及另外等10余名参赌涉赌人员抓获,现场缴获疑似赌资3万余元和赌博工具。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程某、唐某、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程某具有主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唐某、周某均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故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判决后,程某上诉提出,其是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宝安区检察院获悉程某上诉后,认为原判对程某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程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其认罚动机不纯;程某上诉违背认罚承诺,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故程某应获得更重的处罚,这有利于维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方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也不成立。原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06-07版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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