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都大风,高空坠物伤人,能找风去维权吗?(3图)

发布时间:2019-03-09 18:41 | 来源:中国长安网 2017-05-07 14:35 | 查看:1192次

  导语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前两天帝都刮起了9级大风,路边的大树都被连根拔起,有新闻报道一位路人被大风从高层住宅吹下的坠物砸中,生死未卜……那天安仔也遇到类似的一件事,快来看看长安君是怎么教他维权的——

  长安君说法

  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如果从楼上扔的东西把他人的汽车等物品砸坏了,一般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明知楼下人员密集或有车辆停放而从高空抛物,造成危害的可能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本案中,属于意外事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致损的赔偿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能够确定具体致害人的,应当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致害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无法确定具体致害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规定的时补偿而不是赔偿。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也无需承担补偿责任。从总体上来讲,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合理分散损失,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高空坠物纠纷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尽量排除安全隐患的同时,应当尽到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司法实践中,此举往往可以减轻建筑物权利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与此同时,市民对高空坠物的风险也负有与自身认知能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在有危险警示、特殊天气等情况下,注意义务标准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张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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