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9-02-25 16:44 |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7-03-03 10:46:0 | 查看:1807次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7年3月3日以粤民发〔2017〕48号发布 自2017年3月3日起施行)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财产使用效益,现就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决策部署,以充分发挥捐赠财产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捐赠财产使用针对性、强化捐赠财产管理为抓手,着力改革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机制,更有效地聚焦贫困人口,助力攻坚脱贫。

  二、基本原则

  精准扶持。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扶贫济困捐赠项目设计,确保捐赠财产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突出捐赠财产使用重点,主要用于直接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兼顾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等,支持我省建档立卡的相对贫困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依法推进捐赠财产信息公开,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使用范围

  (一)非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财产,重点支持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人口超过4万人的县(市、区)的脱贫攻坚。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展生产、提高技能、提供金融、资产收益扶持,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补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个人缴费及重大疾病救助等,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

  本意见所称非定向捐赠财产是指捐赠人没有明确指定使用地域、受益人群和具体用途的捐赠财产,主要包括珠三角(含惠州)8市上缴省统筹资金;没有定点帮扶任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本单位、本系统募集的资金;捐赠协议明确由省统筹使用或没有指定使用地域、受益人群和具体用途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赠的财产。

  (二)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引导捐赠人将捐赠资金主要投向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子女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收益分给贫困户,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2.用于贫困人口的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对就读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全日制专科教育阶段的贫困户子女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个人缴费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等。

  3.用于贫困家庭的危破住房改造补助。

  4.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

  四、使用管理

  (一)非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的省级非定向捐赠财产,由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统筹,向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人口超过4万人的县(市、区)倾斜安排。市、县两级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财产,由同级民政、扶贫部门统筹安排。非定向捐赠财产按扶贫开发帮扶对象人数统一拨付到贫困人口属地市县,由属地县(市、区)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并下拨到镇村,由镇村统筹使用,负责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应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专项管理捐赠款。相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确需变更,应报地级以上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联合受益人向受赠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受赠人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执行进行验收,向捐赠人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二)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捐赠人定向捐赠的,受赠人和使用人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并根据“关爱贫困人口,助力攻坚脱贫”的原则,安排使用定向捐赠财产。定向捐赠财产按以下办法使用管理:捐赠人在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内指定项目,由使用人或受益人根据捐赠人指定的项目,向受赠人提出用款申请,受赠人根据捐赠人意愿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捐赠人意愿和协议约定内容的项目,由受赠人根据捐赠财产实际到位数额,一次性或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捐赠资金到使用人或受益人指定账户。

  2.使用人、受益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确需变更,应由受益人向受赠人提出变更理由和新的项目使用方案的申请,由受赠人商捐赠人同意并签订变更捐赠协议后方可实施。

  3.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扶贫济困日活动中向本单位、本系统募集的捐赠财产,有定点帮扶任务的,可优先用于本单位扶贫开发定点帮扶。没有定点帮扶任务的,捐赠财产纳入非定向捐赠财产范围。

  五、监督与信息公开

  (一)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重点加强对受赠人捐赠接收和使用管理、日常运作开支、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监管。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扶贫济困活动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加强对受赠人、使用人的监督管理。

  (二)受赠人应当加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使用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并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和报表。受赠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据实统计捐赠财产(包括定向捐赠)的接收、使用管理情况,不得隐瞒、藏匿捐赠财产,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募捐情况,账务应细化到“目”。

  (三)使用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定期向受赠人报告执行情况;应当建立捐赠财产使用明细台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应当按照捐赠财产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的管理。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财产退回受赠人。受赠人应当按捐赠人意愿或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使用剩余捐赠财产。

  (四)各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捐赠财产接收、使用信息。

  (五)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使用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未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可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扶贫济困活动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反映,或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六)使用捐赠财产的扶贫济困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费用可列入活动成本;项目审计、评估信息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径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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