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员工与单位的“权利义务” (图)

发布时间:2018-12-20 17:59 | 来源:沈阳晚报 2018-12-18 20版 | 查看:1065次

  【案例一】 企业扣员工工资有“说道”

  某公司与李某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约定:李某应注意驾驶安全,如违反交通法规及其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公司不予负责。签约后,双方按约履行,李某在公司每月领取工资等收入1500元。

  在一次外出工作时,李某驾驶公司的客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无证无牌照的摩托车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和其搭载的乘客刘某受伤。经法律裁判,某公司实际损失数额为5万余元。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公司损失,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某公司5400元,随后公司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该笔款项。

  律师说法:

  按时支付工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通常情况下公司是不能随便扣员工工资的。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在公司有证据证明因为员工的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是可以扣工资的。

  【案例二】 员工炒老板鱿鱼有风险

  王某某系某生产厂的操作工,在应招入职当天与某生产厂依法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王某某因有次请假生产厂不同意,王某某一气这下就说“不干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王某某擅自离职,该厂一个多月未招到机器操作技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王某某离职后,因该厂扣发其未发工资、奖金共5000多元。王某某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上述费用5000多元。该厂提出反诉,要求王某某赔偿因其擅自离职造成工厂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仲裁庭认为,工厂应当依法支付王某某工资,而王某某擅自离职造成工厂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应合理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在具备如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工伤职工可以有条件地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形式、条件,否则将要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这就是员工炒老板鱿鱼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 公司超时加班 员工可获赔偿

  员工受派遣公司安排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加班成常态,员工受不了超时加班而向公司提出离职。离职后,员工认为应该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员工的这种请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公司如果存在违法情形并且给员工造成了损害,员工有权向劳务派遣公司和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关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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