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20 21:50 | 来源:新华网 2018-09-14 06:29:35 | 查看:9222次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于子茹)今年以来,国家再实施多项新举措,为残疾人提供政策“红利”。
15部门发出20多项政策“红包”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今年初,中国残联联合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印发《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明确20多项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脱贫解困的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等多个方面。
根据意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其中规定,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政府和街道设立相关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
意见明确,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此外,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残疾人高校等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
让残疾人诉讼“无障碍”
近年来,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逐渐增多,残疾人法律救助面临各种新问题。对此,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意见》共22条,分别从完善诉讼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参加各项诉讼活动的规定、运用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对涉诉残疾人的援助和救助、坚持宽严相济政策,依法审理涉残疾人刑事犯罪案件、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健全维护残疾当事人权益的长效机制等四个部分对残疾人“无障碍”诉讼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另外,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履责。残疾人联合会也应当主动担负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职责、支持民事权益受损害的残疾人、残疾人组织、残疾人服务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职责,同时,残疾人联合会还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联系、聘请辅助人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
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通用盲文方案7月实施
《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和《国家通用盲文方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审定,经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作为语言文字规范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和《国家通用盲文方案》的发布,是国家通用语言的丰富和补充,是对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使用手语和盲文的语言权利的保障;为他们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提供便利,将进一步加快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进程,极大促进残疾人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贾勇6月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我国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贾勇介绍,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意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眼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这一制度主要针对我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制度空白,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不到的服务内容作为主要救助内容,并强调与基本医疗保障、临时救助等制度进行有效衔接。
贾勇表示,意见规定了救助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0至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截至目前,我国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发展到近7000个。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福建、宁夏、云南等9个省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