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扶人疑遭讹 律师告诉你怎样防止扶老人被讹诈

发布时间:2018-09-17 15:30 | 来源:凤凰网 2015-12-22 14:06 | 查看:2133次

  寒!广东小伙泉州扶人疑遭讹

  27岁的他依然相信社会美好,不会变冷漠,但会更懂得保护自己

  “泉州竟然也发生碰瓷,还往我身上抹血,还好店门口有监控……”昨日,网友“___牙_”的一则微博,引起不少泉州网友的关注。

  微博中翻拍的监控视频显示,12月18日上午7点31分,一位店员从店门口推门出来。他刚迈下台阶不久,距离他两三米外人行道上,一名男子骑车摔向路边。店员毫不犹豫就过去扶起车,又扶起人。等店员要走时,骑车人将他拦下,两人几句对话,骑车男子拉着店员衣袖进了店。

  随后,记者联系上该网友,他姓陈,就是监控中的店员。他说,他们店就在泉秀街刺桐路口附近。当时,他出来准备上厕所。发现骑车男子摔倒后,想都没想就上去扶。可他要离开时,该男子却拦住他,问他为何撞完人后要跑。陈先生没想到,网上看到“扶人反被讹”的事,居然发生在自己身上。不过他并没有因此恼怒,而是请骑车人到店里,他赶紧报警。

  “我告诉他,店门口有监控,可以还我清白。他知道我们店门口有监控,就骑车走了,还扬言说当天下午再来找我,最后就没有下文了。”陈先生想着是上班时间,不想影响店里生意,就没再计较。

  “我看着他二十八九岁的样,不知道名字。”陈先生描述,该男子骑的是无牌电动车,他想看对方身份证,但对方说没带。摔倒后,男子趴在地上,右手手掌和下巴有擦伤。陈先生今年27岁,广州人,来泉州6 年,“我一直很喜欢泉州这座城市,以前遇到小朋友摔倒,也会扶起来,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我也相信对方并不是故意摔倒的。”

  经历了这件事,陈先生坦言,自己不会变冷漠。“就是懂得保护自己”,以后再遇到有人摔倒,会先看下附近是否有人可以作证,是否有监控等。不过,陈先生依然相信社会是美好的,“我爱泉州,这个感情不会变。”

  泉州丰泽派出所民警表示,尚未能对此事进行定性。不过遇到有人摔倒,应该及时伸出援手,但也要懂得自我保护。首先,最好可以有目击者、监控,手机拍摄也行。其次,不能对方说哪里受伤,需要多少钱,就依着他,应及时报警。民警说,如果经过调查,确定有虚构事实行为,则构成诈骗。金额3000元以下的,给予治安处罚;金额超过3000元的,将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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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老人跌倒不急于扶起,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再进行早期处置,避免二次损害

  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而是认真观察老人的情况,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然后再进行早期处置。根据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并尝试呼救看看附近有没有医疗专业人士。

  2.在救助前做好取证,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

  结合社会现实,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参考医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举证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证。在帮扶跌倒老人时,可以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寻求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只有在完全信息,事件的真相就可以完全还原,救助者才能摆脱遭遇被诬告的可能。

  2013年11月,四川达州“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事后警方称,有3名目击证人证实,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并非由三个小孩推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其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

  3.除人证外,还应拍摄记录施救过程,可以作为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

  除了寻求人证外,还要尽可能保留物证,利用手机、数码相机等摄影器材,可以拍摄照片,留下现场原状,或者是拍摄视频、录音等留下施救的过程,并记录证人联系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发生的现场,周围有无摄像头等监控设施,也可以当做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只有这样,救助者在除了自己举手之劳之外不会有更大的风险。由于信息对称,被救助者也无法将责任转嫁给救助者。

  2011年8月26 日,江苏南通的长途车司机殷红彬、乘务员郁维贞在路上扶起了一位被撞伤的老太太,事后,司机被指认为“肇事者”。所幸殷红彬、郁维贞所开的车辆装了监控探头,将整个救人过程记录了下来,才还了自己清白。

  4.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只有证明救助者确有侵害行为,才能担责

  现行法律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负担原则。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诬告,首先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讹诈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证据来。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证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证明责任由受救助者承担。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而应当认定救助者无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 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将该条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导致施救人没有过错、 或被救人不能证明施救人有过错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求得部分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施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则第132 条作出由被告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也不得强迫被告接受调解。

  5.拒绝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让被救者承担举证不明导致的败诉后果

  救助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从司法程序上看,双方就争议事实皆不能证明而导致“事实不清”的,摔倒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接受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的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过失;(2)自己有损失;(3)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6.拒绝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严谨推定,不能以和解来息事宁人,应坚决上诉

  以河南郑州李凯强案为例,2008年8月21日,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无法查证事故是由李凯强还是老太太的过错造成”的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李凯强应承担共计7.9万余元的赔偿金。事实上,一审判决在没有确认李凯强有过错,没有确认李凯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确认宋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与李凯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决李凯强对宋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李凯强应该坚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准确地讲,在一审中法官会在并没有直接证据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而是以部分已知事实为前,以“常理”作为推定侵权事实是否存在的中介,从而推论出侵权事实的存在,但这些推理并不具有还原真相的能力。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给救助者定责,更不能用“救助者支付部分医疗费”的方案来息事宁人。

  7.拒绝宽容与谅解,让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扶老人被讹诈”等不断被大规模的报道后,也会形成对恶意碰瓷的客观鼓励。某些人预期自己只要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在救助者没法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情形下,极有可能让救助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诬告之所以时常发生,是因为获得赔偿的几率很高,而承担的责任与道德成本却很低。法院处理的结果常常是以“莫须有”的姿态,勒令救助人赔付部分甚至全部医疗费用。而对于白发苍苍的老人们犯下的错误,人们更倾向于宽容、谅解。虽然做出诬告,但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对于反复发生的“救人反被人诬告”的不良社会现象,著名节目主持人孟非曾在其博客上写道:“宽容未必结出善良之花”。对于“救人反被人诬告”,虽然不能因为有被诬告的风险我们就不再帮助他人,但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就明确指出“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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