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16 23:08 | 来源:春城晚报 2018-09-08 A06版 | 查看:1778次
省高院发布“反规避、反抗拒、反消极协助执行”10大典型案例
执行来袭!他们千方百计转移、匿藏财产。有的被执行人采取跳楼、喝农药、自焚等极其不理智的极端方式规避执行。然而,在云南法院强大的执行攻势下,老赖们的这些手段无疑是以卵击石。昨日下午3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云南“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反消极协助执行”10大典型案例。就哪些情况是规避执行等问题,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刘宗根进行了解读。
哪些情况是规避执行?
规避执行主要有转移、隐匿财产、外出躲藏;利用企业改制、分立、成立关联企业等方式规避执行;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之后又不兑现;有的被执行人还通过假离婚、假析产规避执行以及利用特殊身份或者背景规避执行等。
哪些情况是抗拒执行?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留、殴打执行干警;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法车辆、执行公务证件等;以跳楼、喝农药、自焚等极端方式阻碍执行等。
哪些情况是消极协助执行?
在协助法院执行中,有的协助单位和个人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制造种种借口,拖延履行协助义务;擅自处置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标的物;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
案例1
偷挖被查封中药材
“老赖”获刑10个月
王某飞及其丈夫、女儿、女婿在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向夏某借款。因长期拖欠借款不还,夏某将王某飞等4人诉至石屏法院。去年5月18日,法院判决由王某飞与其丈夫、女儿、女婿向夏某返还借款本金246.2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飞等4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夏某向石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经法院查询并依夏某申请,依法查封了王某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该地块所种植的中药材、果树。然而,去年9月至10月,王某飞屡次雇人到查封地块私挖中药材重楼,并运输、转移至案外人吴某家隐匿,之后被转移的中药材重楼被执行法院查获。同年11月6日,王某飞听说法院将处置从吴某家查获的中药材,遂到法院打探价款,当即被执行干警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王某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王某飞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无视司法权威,多次转移、隐藏法院查封的财物,阻碍了生效判决的执行。今年4月,石屏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飞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2
不协助执行
政府单位被罚款10万
2012年8月李某与被告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到法院,经景洪市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刘某向李某返还借款65万元,于2013年10月返还借款61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来,刘某“变卦”,2013年10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对刘某的财产进行查控,依法扣划其在西双版纳某公司的工程款22.21万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支付。2015年2月,刘某向法院申报其在墨江县某局有未结算的工程尾款20余万元。2015年3月,景洪法院向墨江县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结算后,将刘某的工程款转入法院执行专款专户。2017年8月,墨江县某局答复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是否将款项转入法院执行专款专户要等局务会研究决定。
今年6月,景洪法院了解到墨江县某局已向刘某支付了工程款29.76万元,遂向墨江县某局发出通知书,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协助执行人未能追回。今年7月13日,景洪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由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局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29.76万元,并对墨江县某局处以10万元罚款。墨江县某局当日将29.76万元款项如数汇入法院执行专款专户,之后交纳了10万元罚款。
案例3
存款40万不赡养父母
“不孝子”被拘留
78岁的何某某与妻子钱某某共有3个子女何甲、何乙、何丙。今年3月,因赡养纠纷,夫妇俩将3个子女起诉到沾益法院。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何甲于今年4月10日起20日内租赁房屋安置何某某、钱某某,房租费用由3被告平均承担;原告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除报销外)超出1000元的由3被告平均承担,住院期间由3被告轮流看护;3被告每月分别给付何某某、钱某某大米13.3公斤。
调解生效后,何甲并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为何某某夫妇找安置出租房,也未履行给付大米的义务。这对老夫妻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干警依法将何甲传唤到法院,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何甲却表示没有住房、存款,无能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然而,经法院网络查控,得知何甲在某银行有存款40余万元。执行干警将查询结果告知何甲后,何甲仍然坚持其没有赡养父母的能力。今年7月13日,沾益法院对何甲名下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因何甲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案例4
聚众抗拒执行
被执行人被刑拘
昆明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向西山法院起诉,要求杜某某、范某某支付购买挖掘机的尾款,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涉案4台挖掘机进行保全扣押。法院立即前往玉溪新平办理诉讼保全,但遭到杜某某等20余人的阻拦,致使挖掘机没能扣押带走,就地查封在新平县一停车场内。
经过法院一审和昆明中院二审,最终判令杜某某、范某某向昆明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买挖掘机尾款185.95万元及违约金。因杜某某、范某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昆明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5月中旬,西山法院3名执行干警到新平拟将涉案挖掘机扣押到案,但杜某某拒不配合还召集20多人把法院执行干警围住。考虑到现场情况较为复杂,3名执行干警向上级汇报情况后撤离了现场。5月31日,法院再次组织10多名干警前往新平,拟扣押涉案挖掘机。杜某某故伎重演,又召集20多名工人阻挠法院执行,杜某某本人骑电动自行车挡住执行干警的去路。执行干警当即上前将其控制,并从其电动自行车座位下搜查出管制刀具和改装枪支各一把。在向新平县公安局报案后,执行干警将杜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随后,被执行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历经3次执行行动,法院终于将涉案挖掘机扣押到案。
本报记者 熊波 实习生 曾欣 文
通讯员 杨曌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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