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2 08:43 |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8年03月30日 A5版 | 查看:1347次
成都中院:国家战略性倡议不得用作企业名称
自从“一带一路”火了,有人开始蹭热点。成都人唐某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四川省一带一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工商部门回复不予核准。唐某遂将省工商局告到法院。3月29日,记者从成都中院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经开庭审理,成都中院认为,企业名称中用“一带一路”字样,容易与国家层面的战略构想、战略倡议、战略布局相混淆,由此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因此驳回了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去年6月15日,唐某受成都华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向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注册“四川省一带一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工商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局。去年6月19日,省工商局向唐某发出不予核准的通知。理由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省工商局认为,“一带一路”不宜用作企业字号。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中院认为,省工商局作出的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该案确立了不得将党和国家的战略性倡议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基本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经核准的含有“一带一路”字样的企业名称可予以纠正。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左卫民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很有典型意义。“一带一路”是中央提出的重大倡议,具有权威性、严肃性,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的第九条规定却没有包括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重大倡议,可以说存在立法空白。
左卫民说,本案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重要的是在相关问题上确立了规则,为以后行政机关面临类似情况时提供了统一的裁量尺度;同时也为相关主管机关纠正此前已经登记的以“一带一路”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吴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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