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捞尸”调查情况:陈波涉敲诈勒索 已被拘留(图)

发布时间:2009-11-08 07:23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11-07 15:11 | 查看:8196次

媒体曝光的打捞现场的图

   中新网11月7日电 7日下午,荆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0.24”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事发现场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据介绍,“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的陈波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拘留时间是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据央视新闻和当地“荆州新闻网”报道,调查结果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事故事发现场的调查。结论为:第一,不存在“见死不救”情况。第二,荆州市公安局110服务台接处警及时得当,荆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均及时赶赴现场,实施了积极的救援行动。第三,打捞船当时有4艘,施救船主要是陈选德和陈恒云。打捞船是王守海、圣德义。

  最主要的是关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的情况通报。这个公司2008年6月注册,在工商部门登记过,但是没有交过税。该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为:陈波一般会印发一些名片,发给长江一带的失踪落水人员周围的人,进行一些通知。如果提供给他一些信息,就会收到50-100元的信息费。价格没有谈拢之前,他们一般是不会开工的。打捞上来一具尸体是12000元,没有捞到尸体也要交6000元。他们一般是付给二层的打捞业务的船的负责人1700多元,没有捞上来尸体付给800元。陈波把情况通报给陈兴,陈兴负责和这些渔民再分成。一般是剩下的钱陈波得30%,法人代表夏兵得到70%。

  据目前调查组报告说,这个公司不涉及黑恶犯罪的情况。但陈波在1990年时曾因抢劫被劳教3年,后来没有发现新的违法纪录。从工商的登记来看,这家公司虽然注册了,但注册的经营范围是打捞沉船和沉物,是否具有打捞尸体的资格还需要进一步法律上的认定。目前看没有发现这个公司有暴力垄断行为。

  陈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除了他收取打捞费用外,他还趁学生处弱势的情况下,向师生索要额外的价值300元的烟、矿泉水钱。让这些老师去买烟和矿泉水,买来之前不开工。这个中间耽误了30分钟。这个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49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拘留时间是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调查组得出的几个结论内容具体如下:

   结论一:

  事发时停靠事发现场的两艘渔船船主有协调、配合长江大学学生、冬泳队员施救落水人员的行为。在其它施救人员将被救人员靠近渔船的时候,伸了竹竿,帮助拉向渔船,并将落水者拉上了船,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况。渔船主人除许刚教年轻外,陈选德1940年3月出生,熊绍香1942年1月出生,陈恒云1946年1月出生,年龄较大。

  根据调查情况反映,施救现场基本情况如下:10月24日下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5091班、5092班的40多名学生,在长江干堤宝塔河段沙滩上秋游野炊。吃过中餐,部分学生离开现场。

  下午14:15左右,在大学生活动地点附近的2名儿童,不慎落入江中,长大学生在呼救的同时,在场的10余名长大学生立即展开施救,李佳隆、龚想涛率先冲入水中,徐彬程、方招、陈及时、张荣波紧随其后。此间,长大学生高阳用手机拍摄,自14:29至14:20:20,时长1分20秒。在此游玩的市民陆铭用相机拍摄了近20张照片,但其相机设置时间比北京时间超前55分钟,其拍摄的第一张照片显示大学生下水救人的时间为15:11,校正后应为14:16,与高阳拍摄时间基本吻合。

  当时,李佳隆救离岸较远的儿童,龚想涛救离岸较近的儿童。李佳隆救小孩时体力不支,徐彬程过去接应,把被救的小孩拖向江边的渔船,用肩将小孩托出水面。根据船主的陈述和现场照片显示,获救小孩由船主程恒云和许刚接应将小孩拉上船,并转送到岸上。

  另一边何东旭、姜梦淋、黄检、孟亮雨、孔璇、李立科、昌子琪、万莉沙、贾芸等人,手拉手组成人链伸向江中,何东旭抓住龚想涛所救儿童的手,开始往岸上拉。正在这时,何东旭脚下的流沙塌陷,人链瞬间拉断开,处在人链前端的何东旭、姜梦淋、孔璇落入江中。先前下水救人的龚想涛也因体力不支,在江中呼救,附近3名冬泳队员闻讯赶来并下水救人。

  当时,冬泳队队员韩德元抓住一男一女往岸上游,一同赶来参与救人的另一名冬泳队员鲁德忠将救生圈扔给韩德元,并游过来一同将两人拖到停靠岸边的渔船边。之后,将救生圈扔向仍在江边的学生,徐彬程抓住救生圈扔给李佳隆,自己游过去同他一起拉着救生圈游到渔船边。李佳隆手搭着渔船边休息,有人抓住他的手,将他从江边拖到了岸上。休息片刻后,徐彬程再次救起一名同学返回岸上,落水的孔璇在冬泳队员的帮助上游上岸。

  韩德元在接受调查时陈述:“当时我在江中已经救起两名落水学生……这时我看见我附近水域还有一名大学生已经往下沉,我赶紧奋力游过去,将他提出水里,当时我已经精疲力尽,这时旁边的一条渔船上的人伸过来一个竹竿,我拼命抓住竹竿,渔船上的人用竹竿把我们拉到渔船边,在渔船上的人的协助下,将那名学生拉上岸……多亏了渔船上的人伸过来的竹竿。”

  长大学生高阳拍摄的视频显示有人大声说:“没人了。”而在此期间,长大学生昌子琪与万莉莎看到何东旭沉入水中,万莉莎给方招打电话无法打通。长大学生高阳和林泉在14:22至14:25时间段均发现何东旭失踪。通过清点人数发现方招、陈及时失踪。此时,江面已经看不到落水人员的迹象。

   结论二:

  荆州市公安局110服务台接处警及时得当,荆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均及时赶赴现场,实施了积极的救援行动。根据目击者陆铭、高阳拍摄及报警时间和公安部门接处警综合推算,从学生溺水时间在14:16之前,14:22——14:25发现何旭东等三人失踪,14:23:51——14:31报警到接警处警,消防海事人员赶到事发现场时间在14:36分左右,溺水学生已沉入水中14分钟以上,客观上已丧失施救的最佳时机,加上该水域水情十分复杂,导致警方施救无果。

  根据荆州市公安局接处警表显示,10月24日14:23:51接到电话号码为8976747的报警求助,说宝塔河沙滩处有人溺水,110服务台在14:25:24至14:28:01时间段先后调度水上派出所、长航公安局、海事搜救出警。长大学生高阳也于14:31分报警,他在接受调查时说:“过了5分钟,出警民警就来了,消防人员叶很快赶来了,江面上已经没有人了,已经看不到人在江面沉浮。”根据市民陆铭拍摄的照片推算,消防到现场的时间应该在14:36之前。

  根据荆州海事局10月24日的工作日志和10月28日向市政府应急办提交的工作汇报显示,荆州海事局14:28接到报警,14:30海巡31508驶离海事基地,约10分钟赶到现场,由于事发水域水情限制,海巡艇无法靠岸,遂在矶头水域搜寻,未发现落水者,随后在该水域扩大搜寻范围,仍未发现落水人员,于16:20返回基地,整个搜寻历时110分钟。

  结论三:

  协助配合施救的2艘渔船与事后实施打捞的2艘船是不同的船只。通过调查组对4艘渔船的比对以及对现场照片(网上搜集)的研判,施救船主分别为陈选德和陈恒云,打捞尸体船主是王守海和圣德义。

  当日下午14:40左右,长大教师史千里接到电话,于15:20分左右赶到事发现场。根据史千里的陈述,他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两艘蓝色船舷铁皮船停靠岸边。史千里上船请求船主马上打捞落水学生,并保证支付打捞费。船主称要先和老板联系,史千里问得电话号码后,与打捞公司陈波取得联系。陈波称:"捞一具尸体12000元,没捞上来6000元,而且要先交押金。"直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汪书记等赶到现场凑齐4000元现金后,打捞船才开始工作。十多分钟后,捞起第一具尸体,因未交足12000元打捞费,打捞船只停止打捞。后经过文理学院领导汪书记等做工作,打捞船在20多分钟后,捞起第二具尸体。之后,打捞船再次停止打捞,中间中断1个小时左右,文理学院会计潘林将筹来的2万元现金送到后,打捞船才继续打捞,约半小时后,捞起第三具。当日下午18:00点左右打捞结束。

  结论四:

  长江大学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打捞尸体的协议系民事行为,但其八凌公司打捞过程中的言行明显违背社会公德。虽尸体打捞价格不在物价部门定价范围之列,但八凌公司明知溺水学生系见义勇为遇难而不及时打捞,特别是因打捞资金未筹集到位时,数次中断打捞,明显违背社会公德。

  从该公司的人员组成情况看,是由部分下岗工人和渔民组织的松散性打捞公司,其中国夏兵原为沙市区环卫工人,谢在斌原为沙市湖南机械厂退休工人,陈新原为公安县轮渡公司职工。上述三人均为退休或是下岗职工。陈波90年因抢劫被劳教三年,回来后未发现有新的违法犯罪纪录。从公安局管在这一水域反复找渔民调查情况看,没有发现该公司有暴力垄断行为。

  但是陈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据了解,陈波除收取打捞费歪,还趁人之危另外索要了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另外,除陈波外该公司其他人员在打捞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大学生遗体过程中一些有违公德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应受到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严厉谴责。

  10月24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湖北长江大学10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陈及时、方招、何东旭3名学生不幸被江水吞没,英勇献身。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舆论媒体高度关注。

(责任编辑:周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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