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天津李砚军:监察执法就要为民服务(图)

发布时间:2018-04-25 22:10 | 来源:中国文明网 2008-07-02 | 查看:1288次

  李砚军,男,56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曾任劳动监察处处长兼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他在担任劳动监察处长期间,坚持执法为民,处处以维护普通劳动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突出贡献。2005年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劳动监察处、总队被共青团中央和劳动保障部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干工作就要争第一。开拓、创新、争创一流工作成绩,是李砚军同志始终追求的目标,也是他工作的真实写照。他坚持高起点,从建章立制走法制道路的高度,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完成了《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报经市政府审批以政府令颁布实施,为全市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是我国省市级第一部地方性劳动监察规章,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得到劳动保障部的肯定。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提出“预付工资制”的构想,与市建委联合制定了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在全市推广实施。  

  监察执法就要为民服务。李砚军同志有一个笔记本,他在扉页上工工整整的写了6个字:“老百姓的心声”。笔记本全部摘录的都是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和要求。他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记在本上,放在心里,用自己的工作维护着群众的合法利益。某单位的一名退休职工到监察总队反映,自己是1949年参加革命工作的,1991年退休,企业按照75%比例计发退休金,未按国家政策标准90%比例计发退休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始终得不到解决。李砚军接待了这位退休工人,在宣传相关法律、安抚情绪的同时,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经与主管部门多次协商,解决了这个多年没有解决的问题,使该同志享受到应享受的政策待遇。老人感动地说:“急民所急,为民排忧,你们的工作真正实践了‘三个代表’的思想”。  

  2003年9月有一个厂职工举报反映,该企业连续10年拖欠253名职工工资120万元。接到举报,李砚军同志带领监察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情况,发现该企业为海河开发搬迁单位,上级将搬迁费已拨发企业,企业负责人不顾拖欠工资情况,拟将拨款挪做它用,为保证拨款用于补发工人工资,李砚军同志多次找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协商,与拆迁办协调,及时封存了已拨付的拆迁款,终于使该厂职工拿到了拖欠的工资。职工们说:“没有市监察人员的认真工作严格执法,我们是拿不到这笔工资的。感谢政府为我们办了一件实事好事”。  

  在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工作中,渗透着李砚军同志对农民工的一片深情。2002年春节前, 80名农民工集体上访,要求追回拖欠工资。当时,距春节仅有两天时间,企业负责人有意躲避,民工情绪激愤,极易激化矛盾。李砚军当即成立5人工作组,分两路开展工作。一路做好民工情绪稳定工作,一路联系派出所查找企业负责人。经过连续作战,终于在当晚8时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通过多方努力使企业负责人设法备齐了工资款,于次日上午发放到了农民工手中。粗略统计,三年来全市共为4.96万名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6390.4万元,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在劳动监察工作中,李砚军同志坚持把为企业服务寓于监察之中,把服务与处罚紧密地结合起来,转变了执法理念,提高监察工作质量。2002年,某外资企业两次无理拒绝市监察总队的日常巡查,拒不让进该企业大门,后来,在媒体曝光情况下才勉强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监察人员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了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在处理过程中,李砚军同志了解到该企业所以存在严重违法问题,是由于对中国的相关法律了解不够。于是,他带领监察人员再次深入该企业,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帮助企业制定了整改方案,使企业深受感动,对违法事实作了深刻检查,对拒绝检查的行为表示歉意。该企业负责人握着李砚军同志的手说:“没想到天津执法人员工作这样认真负责,我们原以为是因为拒绝检查而遭到重罚,对你们产生了误解。通过你们热情服务使我们对处罚心服口服。”     

  共产党员就要为政清廉。在劳动监察处和总队流传这样一件事,会计为100元汽油钱犯了难。事情原委是,李砚军同志因家中有事借用了总队的汽车,第二天主动将100元油钱交给了会计。对此,李砚军同志说:“交上这100元汽油钱,我心里才踏实”。  

  李砚军同志严于律己,没有因个人和家庭困难请过一天假。妻子因病两次住院,女儿误诊到处求医他都没能请假陪伴。李砚军认为: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否则就不能带好队伍。     

  劳动监察人员手中都握有行政执法权,如何运用好手中权力是李砚军经常思考的问题。为防止执法权的滥用以致滋生权力腐败,他根据劳动监察执法实际,制定了廉政“五不准”措施:即:不准在执行监察任务时让企业与车辆接送;不准在检查企业时用餐;不准接受企业馈赠礼品;不准在被检查企业购买产品;不准借工作之便在企业办私事。为保障廉政措施的有效实施,他还建立起监督机制:实施“社会、企业测评卡”制度,监察人员每下一次企业,企业要如实填写测评卡,监督执法行为;设立了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监督岗,公开了举报投诉电话和监督信箱;开通了网上举报通道;在市人大、政协委员中聘请了20名特邀劳动监督员,随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深受单位普遍好评。

  来源:天津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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