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之维

发布时间:2018-04-17 12:02 | 来源:《人权》2017年第5期 2018-03-27 11:39: | 查看:1326次

 作者:张卫华

内容提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全面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重大理论创新。与任何其他共同体一样,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共同的价值体系作为连接的纽带和根基。由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全人类的合作共赢,更加关注人类的整体利益,必然要求将维护人类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共同体”的最高宗旨和目标,从而,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体系。作为一种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变革的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发展中国家建立平等、公平和公正的国际秩序的努力和斗争的继承与发扬,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需要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对人权概念和体系作出超越西方话语体系的新诠释。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权 发展权

  习近平主席2015年9月28日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阶段发表的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和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集中阐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问题。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写入了多个联合国机构的多项决议。例如,2017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粮食权”的两个决议,明确表示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①

  本文将首先探讨共同的信仰、理念和价值观对于一个共同体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凝聚作用,阐明人类命运共同体亦需要共同的价值体系;然后回顾人权原则在二战后国际关系发展和变革中的持续作用,从历史的角度展示人权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体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接着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新型国际关系理论,它在人权问题上有什么独特的主张和观点,并论证这种主张和观点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最后总结和归纳本文的结论。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需要共同的价值体系

  小到一个家庭、村落,大到一个民族、国家,乃至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任何一种共同体都需要某种或者多种要素作为联结的纽带,藉此使得共同体得以维持和运行。国际社会自古以来都是有共同价值理念的。

  就近代国际社会而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署,是近代国际关系的划时代事件。此后,单一主权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位,国际社会一直是主权国家林立的格局。②包含和体现在《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中的国家主权不可侵犯、条约必须遵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在后来的重要国际文件中一次次得到加强,成为国际社会的核心价值。这样的重要国际文件至少还包括:结束拿破仑战争的1815年维也纳公会通过的《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以及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的1945年旧金山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宪章》。这些重要的国际文件至少包含了以下重要价值:尊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各国主权平等;条约必须得到遵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不干涉别国内政;各国彼此合作的义务。这些条款不仅是各国共同承认的价值标准,而且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中一些原则甚至直接成为或者衍生出国际法的强行法规范。

  上述价值标准逐步为世界各国所共享,构成了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体系。但是,一般认为,以欧洲中心主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19世纪国际法,主要反映欧洲国家的价值观,很少反映20世纪中后期新独立国家的需要和利益。这些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认为,那些规则鼓励并反映了它们的屈从地位,因此需要加以改变,遭到坚决反对的基本上是那些在19世纪盛行的国际法中反映的西方强权的内容。第三世界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的思想以及不侵犯和不干涉原则,在获得普遍承认的国际法框架内寻求其安全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法的普遍性明显增强了。而且,国际法也加入了反映新独立国家需求的内容,比如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庄严宣告所有的人民都拥有自决权,尽管对自决权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仍有争议,但是绝大多数国际法学者将其视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③

  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社会在上述共同价值的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实现了更为深入和紧密的合作,避免了发生两次世界大战那样的大规模战争,创造人类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但是,毋庸讳言,进入新世纪后人类依然面临各种问题的困扰。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指出,“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危机阴云不散,发展鸿沟日益突出,兵戎相见时有发生,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阴魂不散,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④,人类正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年代。

  我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看到“世界格局正处在一个加快演变的历史性进程之中”,相信“和平、发展和进步的阳光足以穿透战争、贫穷、落后的阴霾”,力图弥补当前以“西方文明”为基础的当前国际体制的固有缺陷,承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主张“以和邦国”,“和而不同”,“以和为贵”,寻求全人类所能共同接受的价值理念,为全人类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合作编织精神纽带。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9月28日的联大讲话中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这个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需努力。……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⑤习近平主席这段话指出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目标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意义。共同的价值体系是任何大型共同体所必需的纽带和根基,失去了共同价值观的共同体犹如一座建在沙滩上的大厦,随时都可能会崩塌。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容纳世界所有人民的人的集合体,自然应当构建和坚守共同的价值体系,人权价值理念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需的价值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

  三、人权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需的共同价值

  人权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需的共同价值。这是历史的启示,也是现实的需要。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社会就注意到了人权和基本自由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构建更加公平的国际秩序的重要性。1942年1月1日,包括中国在内的同盟国发表《联合国家宣言》,指出“完全战胜它们的敌国对于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对于保全其本国和其他各国的人权和正义非常重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浩劫促使国际社会下定决心确保这样的暴行不再重现,并为各国建立一种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提供了动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代表团在二战后期举行的有关战后国际秩序的多次谈判中,主张把人权作为构建新的国际组织的基础的一部分。但是,英国代表出于维护本国殖民政策的原因,强烈反对讨论人权议题,其理由是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关注可能会导致新的国际组织以此为借口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苏联代表团对此并未强烈反对,但认为人权与讨论中的安全组织的主要任务并无关联。谈判的结果是美国同意在《联合国宪章》中把人权放在稍微次要的地位,而不再坚持将其置于首位,⑥《联合国宪章》最终包含了7项涉及人权的条款,如在序言部分宣布,“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1条第3款宣布联合国的三大宗旨之一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另有5个条款规定了联合国、会员国和联合国主要机构为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⑦这些条款后来成为人权国际保护的“宪章机制”的基础。

  人权条款出现在《联合国宪章》中,标志着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从此成为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人权理念逐步被更多的国家接受,人权原则渐渐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而且,《联合国宪章》为联合国制定和编纂国际人权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诞生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三个重要国际人权文书被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宣布:“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表明人权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更进一步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1966年人权两公约都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宣布:“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再次重申了承认和保护人权是“自由、正义和和平”的国际秩序的基础。这些条款充分凸现了人权在构建新的国际秩序过程中的指导地位和作用。

  然而,冷战期间,联合国在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局限于“促进”人权却不能有效地采取行动,《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促成国际合作以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的宗旨和原则长期得不到有效实施,大规模公然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贫困、饥荒、瘟疫仍在肆虐,女人、儿童、老年人、民族(种族)和信仰上的少数者等弱势群体的权利和自由依然受到歧视和侵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亚非拉出现了殖民地国家独立的高潮,联合国大会相继通过了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人民独立宣言》,1962年《关于天然资源永久主权之宣言》,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极大地推动了非殖民化进程,进一步巩固了自决权原则。1968年4月22日至5月13日,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国际人权会议,检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20年以来所获进展,并拟定未来行动方案。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郑重宣告“一、重申对于世界人权宣言及此方面其他国际文书所载原则之信念;二、促请所有民族及政府致力信奉世界人权宣言所崇奉之原则,加倍努力,使全体人类克享合乎自由与尊严、有裨身心、社会及精神福利之生活”。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新独立的大批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意识到旧有的国际秩序的不公平性,尤其是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于是广大的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一致决心为“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努力,这种秩序将建立在所有国家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该宣言表示,“最近几十年,最大和最重要的成就就是很大一批民族和国家摆脱殖民地和外来统治而独立,从而使它们成为自由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由于“世界力量发生这些不可逆转的变化,使发展中国家有必要积极地、充分地和平等地参与制定和实施同国际大家庭有关的所有决定”,从而,“发达国家的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彼此再也不能截然分开;发达国家的兴旺发达同发展中国家的成长进步是息息相关的;整个国际社会的繁荣昌盛取决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繁荣昌盛。开展国际合作以共谋发展进步,是一切国家的义不容辞的目标和共同的职责”。1974年12月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声明本宪章的宗旨之一是“在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及社会制度如何,一律公平、主权平等、互相依存、共同利益和彼此合作的基础上,促进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宣言所列举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中除了主权平等等多项传统原则外,包括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和“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等新原则。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人权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权原则渗透到了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发展、环境及贸易等几乎所有议题,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也日益与人权问题结合,发出了关于发展权的正义呼声。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定义为“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强调“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因此,“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该宣言肯定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清楚地表达了的一些原则:国际和平与安全;为了发展而展开国际合作;承认所有人生来自由并且在尊严和权利上是平等的;人民的自决权;以及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的权利,在这种秩序中能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权利宣言》明确要求,发展应以确保“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都能充分实现”的方式进行;宣言呼吁所有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强调必须确保发展“利益的公平分配”,不得有“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等任何区别”。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东西方对峙的格局不复存在,全面和深入的国际合作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尽管全球化带来了重大机遇,但它所产生的惠益目前分配仍非常不均,各方付出的代价也不公平,各国人民渴望建立新的、更加公平的国际秩序。对此,习近平主席精辟地总结道:“上世纪上半叶,人类遭受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劫难,那一代人的迫切愿望就是免于战争,缔造和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地人民普遍觉醒,他们最强劲的呼声,就是摆脱枷锁、争取独立。冷战结束后,各方最殷切的诉求,就是扩大合作,共同发展”⑧。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型国际关系理论,应当说是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秩序的最新观点和建议,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努力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发展问题的继承和发扬,是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对实现发展中国家全面发展的理论贡献。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进程和《发展权利宣言》一脉相承。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继承和发扬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争取公平和公正的国际秩序和谋求发展的努力,而且反映和吸纳了冷战后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和需求。发展中国家推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进程,使得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进入国际社会的核心议程,而且这一进程强调了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共同利益和合作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因此,应当说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渊源,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的斗争在新世纪的延续和发展。而《发展权利宣言》的核心概念是创建一个对发展有利的环境,并以发展支持所有人享有所有人权。发展权提供了一个框架,以帮助人们在国家和全球治理中消除在责任性、问责制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此项权利特别强调义务,特别是国际社会合作的义务,这与当代各级治理所强调的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十分吻合,与全球伙伴多主体、多形式的出现也十分吻合,亦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渊源。正是这种与自决权和发展权相联系的历史和思想的渊源,表明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人权原则的密切关系。

  而且,当前人权原则已经成为为全人类所接受的共同价值,包括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内的任何国际关系理论都应当把人权作为其基本理念和宗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序言中开篇即宣布“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一件优先事项”,接着指出“国际舞台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各国人民渴望建立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为基础,包括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平等权利和人民自决原则,实现和平、民主、正义、平等、法治、多元化发展,提高生活水平,同舟共济”;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宣布将要“尊重一切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2005年9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首脑会议成果》,重申“我们的共同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平等、团结、包容、尊重所有人权、尊重自然和分担责任,对国际关系极为重要”,再度承诺“积极保护和促进所有人权、法治和民主,认识到它们彼此关联、相互加强,属于联合国不可分割的普遍核心价值和原则”;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通过《我们希望的未来》,宣布“人是可持续发展中心”。因此,任何新的国际关系理论,必须以尊重、促进和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宗旨和目标。我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构建这样的新的国际秩序的一种努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最本质的特征是强调全人类在命运和未来方面的关联性,任何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福祉均与其他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福祉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主张国际社会只有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才能构建一个和平、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清洁美丽的世界。这样的一种国际关系理论必然与人权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人权的定义强调“人权就是因为我们是人而拥有的权利”⑨,表明所有人都是我们的同类,我们应当像对待“人”那样对待所有人。只有承认这一点,人类才能够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

  可见,人权原则必然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但是,人权的概念最初来自西方文明,西方大国长期利用人权议题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作为一种由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发展中大国提出的新的国际秩序主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必须要反映发展中国家争取平等、公平和公正的国际秩序的呼声和要求,必然要对人权问题作出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诠释,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领域内的特殊利益和要求。

  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对人权作出重新诠释

  自上世纪后半期以来,随着全世界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加平等、公平和公正的国家秩序的不懈努力和斗争,传统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所惯用的武力干涉和经济压迫已经臭名昭著,并且在国际法上被认为属于国际不法行为,甚至国际罪行。在这种背景下,打着人权旗号的各种政治施压、经济制裁和武力干涉就成为了更为隐蔽的干涉内政的方式。

  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贯以“民主”和“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甚至肆意颠覆别国合法政权,给世界上很多地方带来了混乱。例如,近年来让西方“欢欣鼓舞”的“阿拉伯之春”并未在突尼斯、埃及和利比亚等国建立西方民主制度,亦未能给这些国家带来和平和繁荣,相反,这些国家陷入了长期的动乱甚至内战,引发了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由此产生的难民和恐怖主义问题波及欧洲许多国家,给当地治安和社会福利带来严重影响。事实已经表明,西方大国不顾当地政治、经济、社会情况和传统文化,强行推行西方人权观,不仅不能促进对人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反而会导致对人权的极大损害。

  这种状况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2017年9月16日,我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马朝旭大使在人权理事会第36次会议代表不结盟运动、俄罗斯、南苏丹和中国等140个国家发言时指出,“当前人权领域政治化倾向仍很严重,点名羞辱、公开施压、双重标准的做法仍然大行其道”。为了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实现“人人得享人权”的崇高目标,马朝旭代表呼吁各方“在人权领域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⑩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强调对话、合作和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理论,它承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人权概念起源于西方,但对于一个被公共化的共享概念,历史背景不意味着解释的特权。假如一方面人权被认为是普遍而非专属的,另一方面又把人权的解释权看作是西方专有的,这无疑是矛盾的。既然人权被认为是普遍有效的概念,它就必须在理论上是开放的,在文化上也是开放的。假如人权只能按照西方偏好和标准去定义,人权就只是西方的地方性概念,也不能用来批评其他文化”,因此,“人权不是既定的而是一个允许对话和辩论并且可以重新解释和定义的公共概念。”⑪中国有责任打破个别西方国家对人权问题的话语垄断,积极推广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更加符合发展中国家紧迫需要的“人权观”,并通过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切实推动各国共同发展。⑫为实现此目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观应当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正确处理人权和主权的关系

  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的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平等,真谛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⑬面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西方国家所提出的“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等主张,造成了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攸关世界和平的大问题。

  实际上,没有主权,就难以有效保障人权,国家主权的终极价值与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权。这一结论既是对我国近代以来人权保障的经验总结,又适应了当今世界人权保障全球化发展的世界潮流。⑭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尊重与保护人权是主权国家应负的国际义务,国家有义务保护人权,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人权的国内保护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共同构成了人权保护的内容,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包容性的国际关系理论,它承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互补性,它在解决主权与人权的冲突方面,能够提供一个更为开阔的框架。比如,某些西方大国所坚持的“保护的责任”的理论,认为在一个国家无力保护其国民免受人道主义灾难的时候,国际社会有责任进行干预,对其国民实施保护。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提出“保护中的责任”和“负责任的保护”的理念,道破了某些西方大国借口履行“保护的责任”而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本质。

(二)正确处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人权的主体的普遍性、人权内容的普遍性和人权适用范围的普遍性。根据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人民都应享有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⑮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因素的差别,在追求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不违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就不该强求一致。⑯中国儒家先哲孟子指出:“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对国际人权标准的普遍认同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国家、任何民族的人权观完全相同。在各国就保护人权达成普遍共识的同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或具有不同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有所差别是可以理解和允许的。⑰如果只强调人权的普遍性,不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就会形成所谓的“人权霸权”,其标志性口号就是“人权高于主权”。某些西方国家以为“以人权为名就可以‘合法地’干涉、遏止、操纵其他国家,甚至发动战争。在理论上说,人权的确是突破国家体系的一种普遍原则,但却被用于保护美国的特殊利益,其中的霸权技艺在于‘化普遍为特殊’,即美国拥有对普遍价值的特殊解释权。”⑱

  习近平主席指出,“文明相处需要和而不同的精神。只有在多样中相互尊重、彼此借鉴、和谐共存,这个世界才能丰富多彩、欣欣向荣。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没有高低之别,更无优劣之分。文明之间要对话,不要排斥;要交流,不要取代。”⑲在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西方国家抛弃“正统”和“霸权”心态,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交流,才能真正在全球范围内推进人权事业的进步。

(三)正确处理一国的发展权和全人类的发展权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西方国家居于主流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把国际社会视为实力至上的“丛林世界”。这种恃强凌弱、“以邻为壑”的国际关系理论直接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引发长期的动乱,使得当地人民陷入战争和逃亡的深渊。“世界的真正问题不在于所谓‘无效国家’(failedstates),而在于是一个‘无效世界’(failedworld)。如果世界作为一个无效世界长期存在下去,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大国,都将难以克服其负面的外部性问题,难以在一个不协调并且不合作的世界中确保安全和发展。悖谬的是,所有国家都深知世界的安全与合作是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却一直没有足够认真地对待世界政治问题其中一个原因是,世界共同利益总是不如国家利益那么迫切,而且霸权国家总是试图维系其国际剥削体系。”⑳

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访问非洲时首次提出正确义利观问题,强调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主张政治上秉持公道正义、坚持平等相待;经济上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要做到义利兼顾,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在发展的问题上,习近平主席指出,“发展是第一要务,适用于各国”,【21】但是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各国要同舟共济,坚持合作共赢,而不是以邻为壑,最终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局面不仅难以维持,也有违公平正义。”【22】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发展成果,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发展,实现充分的发展权,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23】

(四)正确处理“人权外交”与平等对话之间的关系

1977年1月,美国总统卡特在其总统就职演说中宣称,美国外交政策的基本思想是“捍卫人权”,并表示要把“基本人权”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灵魂,其中心思想是,以人权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基石,将对别国人权状况的判断作为是否与其维持良好关系的重要标准,并尽力向别国推行美国的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制度。“人权外交”的实质是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和幌子干涉别国内政。

  美国带头推行人权外交政策后,其他一些西方国家也将人权问题与国家关系、经贸关系挂钩,对别国施加压力和影响。在政治上,西方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传播和渗透其意识形态,直接或间接地支持这些国家内部的反政府势力和所谓“持不同政见者”,鼓动或介入这些国家的内乱,迫使发展中国家按他们的要求进行改革,接受他们标榜的“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念和发展模式。在经济上,西方国家利用自己在经济和技术上的相对优势,将经济援助、最惠国待遇、科技合作、文化交流等附加上人权条件,以此向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施加压力。对一些实行了符合其意志的“改革”的国家,提供有限经济援助;对违背其意志的国家则以“人权状况恶化”为名削减或停止经济和技术合作或援助,甚至进行经济制裁,实行贸易禁运。在军事上,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滥用武力,对被其指责为“侵犯人权”的国家实施干预,在很多时候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加剧被干涉国的灾难。

  中国政府历来坚决反对打着人权旗号的各种形式的干涉行为。与此同时,中国政府承认人权的普遍意义和崇高价值,并不反对在平等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习近平主席指出,“协商是民主的重要形式,也应成为现代国际治理的重要方法,要倡导以对话解争端,以协商化分歧”。【24】各国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待,通过对话与交流,不断增进相互了解,扩大共识,缩小分歧,共同促进和保护人权。应尊重文化多样性,摒弃公开施压和对抗作法,不将人权问题政治化,不将价值观强加于人。

  五、结语

  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建立一个安全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全面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重大理论创新,表明中国选择了正面地、积极地参与到国际体系之中,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进国际秩序建设的理论创新,成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重要成员,成为世界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一部分。尊重人权,维护国际道义,遵守国际法,是我国树立国际社会中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必经之路。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全球主义的国际秩序观,它的价值基点是人类共同的命运与利益,也就是说,人类的整体性、共存性、利益的共同性是建立和维护国际秩序的伦理支持和价值依托。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必然把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作为自己的最高宗旨和目标,同时,它亦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真正的广阔平台,在实现全球正义、人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开展真正合作,推动全人类走向更加文明和富足的明天。

  (张卫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吴刚:《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载《人民日报》,2017年3月25日。

  ②参见[美]斯塔夫阿诺斯基:《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吴象婴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页。

  ③参见[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第6版(上),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3页。

  ④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

  ⑤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

  ⑥参见[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松、[挪威]阿斯布佐恩•艾德编:《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⑦参见《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第55条、第56条、第62条和第68条的规定。

  ⑧同注④。

  ⑨[英]詹姆斯•格里芬:《论人权》,徐向东、刘明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马朝旭大使在人权理事会第36次会议代表140个国家做“加强人权对话与合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发言》,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web/dszlsjt_673036/t1493651.shtml,2017年9月1日访问。

⑪赵汀阳:《“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第18页。

⑫参见王鸿刚:《现代国际秩序的演进与中国的时代责任》,载《现代国际关系》2016年第12期,第14页。

⑬参见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

⑭参见陈佑武:《中国特殊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范畴》,载《人权》2015年第1期,第58页。

⑮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6-90页。

⑯参见徐显明:《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文化之解析》,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第18页。

⑰参见徐显明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⑱赵汀阳:《天下秩序的未来性》,载《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1期,第14页。

⑲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

⑳同注⑱。

  【21】同注⑫。

  【22】同注⑲。

  【23】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2016年12月1日)。

  【24】同注⑲。

Abstract: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s a major theoretical innovation of China to comprehensively construct a new typ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under new circumstances.Just as any other community,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needs as a bridge and a basis a common value system.As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emphasizes the win-win cooperation among all people and focuses more on the general interests of the mankind,it is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tha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dignity and rights be regarded as the highest purpose and objective of the“community”. Therefore,human rights and liberties form the common value system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On the other hand,as the Chinese solution to reform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international systems,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s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fforts and struggles that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undertaken to construct an equal,just and equitable international order.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it is necessary to develop,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new interpretations of the concepts and systems of human rights beyond the discourse system of the Western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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