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执法二十载 办案标兵守正义(2图)

发布时间:2017-05-15 13:03 | 来源:中国文明网 2016-09-21 | 查看:1148次

巴斯琴:新世纪人民法院杰出的女干警

  巴斯琴,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锡盟正兰旗人,大学文化,蒙古族,中共党员,1999年6月1日入党,曾任土右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现任土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土右旗第九次、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包头市第十二届、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多年来,她勤勤恳恳,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为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忘我工作,她时刻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以人民满意为追求目标和衡量工作的最高标准,在工作中处处体现着法官“勤勉、公正、清廉”的品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忠实地实践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行动诠释党员法官的先进性。 

  她言语不多,但内心刚强、坚韧执着,凭着女性特有的勤劳韧性和坚强的毅力,艰苦拼搏,执着奋斗,在工作中脚踏实地,从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到刑庭庭长,成为法院的工作骨干。于2011年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包头市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包头市优秀妇女维权卫士”。于2012年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区法院办案标兵”,于2012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2015年被评为“内蒙古妇女巾帼建功标兵”。她所带领的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1年曾获 “三八红旗集体”,“集体三等功”, “巾帼文明岗”。2014年她带领的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被自治区评为“青少年维权岗”。 

工作中的巴斯琴

  她从2010年至今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50件,上诉案件2件,上诉后均维持原判。无一超审限案件。她审理的案件调解率达85%以上,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在审理一起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拖欠子女的抚养费,且多次躲避执行而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作为承办案件的法官,巴斯琴同志考虑到女方生活困难,如果将被告人判处实刑后,子女的抚养费更无从追要,遂几次不辞辛苦到被告人家中走访,又到女方家了解情况,为双方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男方的亲属将拖欠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了女方,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后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得到了女方的谅解,双方复婚后又生活到一起。事后女方来到法院,感谢巴斯琴法官把一个破碎的家庭又重新组合在一起,称她为“妇女的贴心人”。 

  多年审判实践的磨炼,她深深地感悟到做一名优秀的法官,光有一份工作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公正才是法官应当终身恪守的理念,用心去培植。她心系群众,十分注重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管是外地来的还是本地的,不管是单位还是普通民众,均同等对待。在审理几起监狱服刑罪犯的离婚案中,考虑到其家属路途遥远且经济困难的情况,主动与立案庭联系,快立快审,当天就审结了案件。如:在她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被告刘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告杨某某系四川省彝族人、现在四川省雷波县永劢乡埝塘村居住,她带着年仅6岁的女儿来土右旗是专门办理离婚的。她考虑到若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会给原告增加差旅费,给原告带来经济困难。同时又考虑到被告是服刑犯的特殊情况,她在认真的听取了原告的述说后,针对该案的实际情况到萨拉齐监狱耐心细致的为二人进行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以及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调解后,被告对她说:"我没想到法官会为我们做这么多的工作,感谢法院,我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减刑出狱,重新做人”。同时,原告也激动的说:"我更没有想到法官会在最短的时间里为我们办理离婚,这样我就能少住在这里几天,给我节约了经费,很感谢法官。" 

  一个人工作成绩的取得,往往是与奉献分不开的。对一名女同志来说,巴斯琴同志也肩负着家庭与事业的两副重担,既为人女、为人妻又为人母,要干好工作,和其他女同志一样,她所付出的艰辛,所要克服的困难与男同志相比,还要多许多,但她对自己要求得非常严格,从不向组织和院领导提困难、讲条件。她常常加班回家后还要检查孩子的家庭作业,因工作忙她常常没有时间去接孩子或者错过了接孩子的时间,有时常常是丈夫去接或孩子自己走回家。 

  有人问:“人家都说当领导挺舒服的,你怎么还和过去一样辛苦?” 她说:作为领导,就意味着承担的责任更重、花费的心血更多、付出的牺牲更大,而且“身教重于言教”,要做到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首先严格要求自己,起表率带头作用。她一刻也未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处处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她勤于思考,敢于探索,勇于实践,善于总结,体现出新世纪人民法院女干警自强、自信的精神;处处反映出新时期人民法院青年女性党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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