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性侵未成年人案去年增50%,超七成系熟人作案

发布时间:2017-04-09 15:43 | 来源:澎湃新闻 2016-05-31 14:28 | 查看:700次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父母出门上班,5岁的小女孩瑶瑶(化名)独自在小区里玩耍,却遇见了不怀好意的“爷爷”。

  见瑶瑶喜欢小狗,63岁的小区设备管理员李某以逗狗为名将瑶瑶带至出租屋内,脱下小女孩的裤子抚摸。

  5月31日,这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开庭。被告人李某一审中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李某猥亵女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从北京市二中院获悉,自2013年底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司法部公布实施《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来,该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2015年较2014年增长50%;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共26人,其中男童5人,女童21人,以未满12岁幼童、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案件占40.91%。

  北京市二中院新闻发言人崔杨介绍,不同阶段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人多集中在初中、小学这两个年龄段。身心不成熟、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躲避危险能力有限等因素,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性侵害未成年案件的犯罪分子通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实施侵害的便利条件。”崔杨说,在北京市二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72.73%的受害未成年人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即认识,有的被告人是受害人所住大院保安、有的是受害人就读学校职工等。被告人利用其与受害人相识、受害人及其家长对其无戒备等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在调研中发现,性侵害案件本身具有隐秘性,且因未成年人或受到被告人恐吓、或出于害羞心理,不敢或不愿将遭到侵害的情况告知家长,导致侵害长时间未被发现。

  “瑶瑶当时也并未向家长说起此事。”前述案件的主审法官告诉澎湃新闻,案发4天后母亲为瑶瑶洗澡时提及身上哪些地方不能给别人碰,小女孩这才说前几天被一个“爷爷”摸过,家长遂报了案。

  崔杨表示,有些家长在得知侵害发生后,出于“顾及面子”、“保全名节”等考虑,在一两个月甚至半年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贻误了案件侦查和证据固定的最好时机。由于时间间隔长、受害人多无证据留存意识,造成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客观证物少、言词证据多,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的特点,增加了案件侦破、定罪量刑的难度。

  北京市二中院少年庭法官施忆介绍,为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法院将通过跟进“心理疏导”等工作措施,对受害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专业辅导,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放宽支持受害人心理治疗费用等。此外,在询问未成年受害人时,要求法官做到受害人陈述一次成型固定,避免反复询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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