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31 16:27 | 来源:凤凰资讯 2017-03-27 18:10:56 | 查看:4870次
原标题:从“辱母刺人案”到“裸条借贷”,谁给了“性凌辱”暴力豁免权
来源:澎湃新闻
任珏|文
聊城辱母案的第一受害人苏银霞,是一个女性企业主。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她与其他民营企业主互相担保向银行借款,并以高风险的私人借贷维持自己的事业。但很遗憾,她还没有熬出头,高利贷的债主上门了。而接到报案出警的警员也不愿意帮她。
母子均是受害者
事发当天,遭遇跟踪、谩骂、污物惩罚和阳具凌辱的,不仅是这个女企业主。在中国亲子之间不可互相谈性、见性的性羞耻感文化下,在其家人面前施行凌辱,构成了对她家人的羞辱。苏银霞的儿子于欢,作为被羞辱者,成为这起性凌辱暴力事件中的第二受害者。
据初审判决书,追债者目击者承认,事发前,追债者“走到哪跟到哪”,跟踪、追逐骚扰苏银霞母子,根据中国现行刑法中的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明文规定: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阻拦、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合起哄捣乱,构成公共场合次序严峻失调的。
由此,笔者认为,“辱母案”中的追债者的跟踪、谩骂、恫吓行为,已触犯法律。即便没有阳具凌辱,苏银霞母子已是受害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军与笔者谈及此案时也指出:“具体到本案中的死者,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强制猥亵以及侮辱妇女罪,还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跟踪、谩骂等行为,因死者杜志浩的出现,最终升级为阳具羞辱。但根据公开的判决书可知,在现场仅停留4分钟的警察,面对诸多目击者提供的证据,并未在现场进一步取证。根据判决书中施暴方的证词,警察的态度是“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这一态度,是对眼前的情况视而不见,还给施暴者预设了一个安全的施暴半径。在笔者看来,这已涉嫌纵容和教唆。甚至是,以具有权力象征资本的“警察身份”,对施暴者进一步升级暴力做出了社会支持。
或许就在那一刻,于欢失去了依靠外力保护自己和母亲的最后希望。
在聊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可以看到,抗辩双方均有多位目击者给出证言,证明死者对苏氏的阳具凌辱,但检方仅用“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被害人”具有“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等文字进行描述。
聊城检方不确认、不公示施暴者的阳具凌辱行为。侧面来看,是对使用阳具施行凌辱暴力的支持。
是谁凌驾于法律之上,给予阳具以“暴力豁免权”?
也许,在相关方眼中,使用手这一身体器官打人算是施暴,用同为身体器官的阳具打人、羞辱人,就不算是施暴。手可以是施暴工具,阳具不是施暴工具。性凌辱也不是。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刑法还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显然,辱母案的一审检察院并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
在强有力的目击者证词面前,受害者于欢在绝望之际,以己之力,制止了11个催债施暴者对自己和母亲的不当侵害,却被判无期徒刑,还需要对施暴者赔偿巨额费用。如此荒诞的判决,已击碎了国人可以承受的法制底线。
网络舆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强烈抗议,既是来自文明社会的基本人性认知,也是身为创业者,或身为女性、身为人子、身为家人,对“享有基本尊严”提出的国民权利诉求。
“宫寒体质”中国:缺乏对性暴力受害者及女性创业者的社会支持
如果把当下的中国创业环境看做一个国家体量的“子宫”(孵化器),那么可以看到,女性作为这个“子宫”中的“卵子”,并未得到足够“温暖”的环境,获得安全的保障和发展的机会。
2016年11月曝出“10G裸条案”的借贷宝,早在2016年1月,就被估值500亿,融资25亿,投资人对“裸条借贷”侵害女性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毫无认识,巨额投资进一步怂恿了借贷宝平台对女性借贷人的潜在侵害。在创业热潮中,投资借贷宝的资本,成为加害作为借贷者的女性的隐形共谋。
裸条案曝光后不久的2017年1月,某投资人在一次CEO峰会上明确指出,“女CEO一般不投”。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资本圈对女性创业者的态度。
两年前发生的“辱母案”,若非近日初审告结,判决书上网,舆论哗然,也得不到如此强烈的关注。一直致力于青少年性安全教育的“一颗青杏”平台,上周接到一个裸贷女孩的求助信。信中说,她因为还不清债务被迫肉偿,遭到三位男人轮奸,然后怀孕堕胎,两年过去,虽然已还清债务,但仍然走不出阴影,虽然也想过报警,但希望在不被人知道的前提下报案。一想到报警会惊动家人和同学等周围的熟人,自己“做了裸条”的事情要被迫曝光,她就心理压抑,也没人能说,没人敢说。只能加入一个全是裸贷受害女孩的群,互相安慰。这些裸贷女孩,明明是性暴力的受害者,却迫于社会中的熟人对“性行为积极”女性的污名态度,只能隐藏在网络深处独自疗伤。
同样在这个3月,明星马丽在深圳的一家超市遭遇性骚扰,报案之后也遇到警察取证困难的无力之境。
不论裸贷女孩害怕报警带来的二度伤害,马丽报警之后无法取证,还是本案中警察和检察院的态度,从熟人对女孩“做裸条”的羞耻感,到投资人“一般不投女CEO”的能力歧视,再到此案中警察对性暴力的盲视,以及检察院对阳具凌辱的纵容,都显示出当下中国社会对受到性暴力的女性在权益保障的忽视和遗忘。
正是这种对女性权益的忽视和遗忘,使得对女性,包括创业女性,尤其是那些遭遇性侵害女性的社会支持网络不足,形成了中国社会中的“宫寒体质”。
一位大三的女学生“三儿”,在自己的公众号撰文《刺杀辱母者:我心中缺失的安全感》说: “我好像失去了安全感,在如此事件被曝光的情况下,这种感觉来得更明显,我害怕在这样一个家园里生活,因为我可能随时受到威胁和侵害,……作为一名女性,面对如此侵犯尊严,侵害身体的事,而求助之门却被’正义’狠狠摔在脸上的时候,稍微有一点勇气的人,如果可以,应该都会选择暴力相向吧,否则,我们还能拿什么来维护我们作为一个人的尊严?”
短短数语,道出当下环境中一个普通女孩的微弱心声。
1993年联合国大会第48/104号决议,通过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其中第二条指明:
(b)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辱、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c)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根据宣言要求,有责任:
(i)应采取措施,确保负责执行政策以防止、调查和惩办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执法人员和政府官员受到培训,使之对妇女的需要保持敏感;
(j)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特别是教育方面的措施,以改变有关男女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消除基于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思想和基于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偏见、风俗和其他各种习俗;
(k)应促进针对普遍存在的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行为,尤其是有关家庭暴力行为而进行的研究、数据收集和统计资料汇编,并应鼓励研究探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及后果,以及研究为防止和纠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实行的措施的有效性;此类研究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应予以公布;
(l)采取措施,消除对特别易受到暴力伤害的妇女施加暴力的现象等等。
本案及初审结果带来的社会危害需要正视,这种忽视女性权益的社会现状需要改善。好在最高检已经在日前派员调查“辱母案”,让国民看到了在维护女性权益上的坚定而积极的国家态度。
鼓励创业及鼓励生育,都需要保障最基本的女性尊严
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就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了“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权益、构建和谐包容社会文化、创造有利国际环境”的4点倡议”,国家副主席李源潮在2016年G20二十国集团妇女会议上也指出,在中国国内积极保障妇女权益、平等分享发展成果,也是为全球经济发展激发“女性动力”,贡献“女性力量”。
如果不从政策到执行,全面实施保障女性权益,打破基于性与性别的对女性的污名、偏见和歧视,增强创业女性及受暴女性的社会支持网络,那么,等到像“三儿”这样的90后年轻女性群体全面感到“宫寒”,由于当下中国社会无尽的人身安全焦虑而身心受损时,即便她们有多么强大的独立意志,愿意在人口下滑期为国家的社会生产提供人口支援,也可能因为人身安全和受暴焦虑导致内分泌失调,因身体上的宫寒而生不出孩子。如果到那时才意识到高风险社会环境对女性生育能力的伤害,必然是为时已晚。
更不用说,即使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基于母性本能,往往不愿选择在充满危险的自然及社会环境中生育。据腾讯新闻《“生”意:中国人“二孩”生育意愿调查报告》指出,女性较男性会更加综合考虑二胎生育及抚养的多方因素。 2014发表在SCI影响因子高达2.814的Social Science & Medicine的一篇题为“妇女的赋权与生育:文献回顾”(Women's empowerment and fertility: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文章,透过分析60篇主要基于南亚研究个案的关于保障女性权益和生育意愿的研究论文,得出两者正相关的结论,也验证了女性权益保护对促进生育的重要性。
如果在生存环境、个体发展以及社会环境上,女性都无法获得足够的尊严,那么,中国为世界经济发展贡献女性力量的国际承诺,也就更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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