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20项负面清单 约束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2图)

发布时间:2017-03-18 18:12 | 来源:广州日报 2017-03-16 LD3版 | 查看:1087次

自身过硬方敢碰硬 

  记者从广州市纪委监察局了解到,市纪委监察局近日印发实施《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列出20项负面清单,严格监督和约束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八小时以外”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行为失范、言论不当等突出问题,首次提出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发表重大言论审批制度等措施。

  广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连生表示,印发实施《若干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工作规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落实严管厚爱的积极探索实践。“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刘连生说。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汤南 通讯员穗纪宣

  企事业单位纪检干部都要监督

  据介绍,《若干意见》以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要时段,着重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监督检查,积极破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难题。

  《若干意见》指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的活动。《若干意见》所指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广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专职、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

  列出四方面20项负面清单

  《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要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行为失范、言论不当等4个方面,梳理了20条负面清单。

  记者了解到20条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中,“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盛气凌人”、“接受不健康的陪侍服务”、“从事古玩字画的批量收藏和大宗交易活动”等均属行为失范问题,“纪检监察干部以个人实名在微博、网站论坛等公共信息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应当向干部监督部门报备”……

  《若干意见》紧紧围绕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坚持严管厚爱、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从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管理、监督、教育、心理疏导等多个维度,提出10项具体措施。

  立发表重大言论审批制度

  《若干意见》要求,凡个人和家庭重大活动、重要事项,个人工作期间离开岗位和节假日离开广州,本人、配偶、子女举办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部门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个人报告重大活动、重要事项情况一律纳入档案管理,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廉洁自律信息应当归入档案管理,每年对廉政档案记载事项进行抽查核实。

  《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发表重大言论审批报备制度。纪检监察干部从事讲课、辅导、讲座等活动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严格规范授课内容和授课形式。纪检监察干部以个人实名在微博、网站论坛等公共信息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应当向干部监督部门报备。据介绍,此规定旨在通过报备约束口无遮拦行为。

  用“四种形态”处置“四级风险”

  《若干意见》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了风险分级,并对应“四种形态”进行分类处置。

  根据《若干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一级风险问题,给予谈话提醒处理;存在违规行为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违纪事实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属于二级风险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整改、通报、诫勉,责令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检查等处理;存在明显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处理后整改不到位及纠而复生的,属于三级风险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直至调离纪检监察队伍等处理;存在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属于四级风险问题,按照党纪党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收到违规违纪线索7天内提出处置意见

  《若干意见》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同级公安等机关建立信息交流机制,要求查获纪检监察干部违法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通报其所在单位。坚持挺纪在前,对违法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不适合继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应及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经审批后移送干部监督部门处理。干部监督部门发现或接收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在7天内提出处置意见;拟初步核实的应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坚持对执纪违纪行为从快从严查处,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决不护短,及时在系统内部通报,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当及时澄清。

  《若干意见》还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科研院所合作,设立纪检监察干部心理咨询中心,结合年度体检,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心理测试和咨询服务,关爱纪检监察干部的心理健康。

  广州市纪委监察局印发实施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管理若干意见》

  “自身过硬方敢碰硬”,2017年1月,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实施《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若干意见》,以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重点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若干意见》列出20项负面清单,严格监督和约束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八小时以外”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行为失范、言论不当等突出问题,提出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发表重大言论审批制度等10项措施。

  一图读懂

  20项负面清单

  (一)违反政治纪律问题

  1 口无遮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散布政治谣言,公开传播错误言论。

  2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与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3 热衷于各种非组织活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编织“关系网”。

  4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尊严或利益。

  5 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言论或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6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管理等党的规矩。

  (二)滥用职权问题

  7 打探消息、通风报信、泄露工作秘密,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

  8 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扰其他单位、部门公正执行公务。

  9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10 违规借用、占用下级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等贵重物品,以各种名义向下级、其他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转嫁、摊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1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行为失范问题

  12 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盛气凌人。

  13 参与赌博活动,接受不健康的陪侍服务,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14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15 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奢侈品的批量收藏和大宗交易活动,以及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16 家庭生活不正常,家风败坏,拒绝承担抚养子女、扶助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等义务,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言论不当问题

  17 擅自使用职务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场合公开发表言论。

  18 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工作会议等公开场合,发表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破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团结统一的言论。

  19 在私人生活和个人交往中恶意散布歪曲事实、丑化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破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团结统一的言论。

  20 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工作会议等公开场合,以及私人生活和个人交往中发表、披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监督管理10项具体措施

  1 建立“八小时以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报告和廉政档案制度

  2 建立发表重大言论审批报告制度

  3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4 健全谈心谈话制度

  5 建立“八小时以外”问题台账制度

  6 建立与公安机关信息交流制度

  7 建立违纪问题直查快办机制

  8 加强思想教育和风险防控

  9 加强心理疏导

  10 活跃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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