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1800万元 集资诈骗近3900万元(图)

发布时间:2016-12-25 22:12 | 来源:兰州晨报 2016年12月13日 11版 | 查看:2425次

白银昌恒工贸公司法人代表特大诈骗案宣判 李玉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82万元

制图/武亚新

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 通讯员白会东)集资诈骗近3900万、合同诈骗666万元、骗取银行贷款1800万元……12月12日,备受市民关注的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大诈骗案在兰州中院一审宣判:白银昌恒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玉刚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2万元;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原工作人员王玉成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万元;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兰州某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甘肃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立公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在宣判现场注意到,仅判决书长达近50页。

法院审理认为,李玉刚在甘肃广鑫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未经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巨大。故李玉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第二被告王玉成在李玉刚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犯罪中都积极帮助李出具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他项权证,二人通过非法定程序完成交易,王玉成主观上对李玉刚使用虚假证件获取钱款的使用,以及是否有归还能力持放任的态度,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可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白平亲自在贷款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名确认,并积极参与申请贷款协商、实地考察到最终合同的签订,其行为给李玉刚骗取贷款提供帮助,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就第四被告张立公依照实情也可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处。

此外,法庭还判决,扣押、冻结的李玉刚犯罪所得13.36万元及王玉成奔驰车、白银市兰山路两套房产,现金及物品变现后依法按比例发还集资诈骗受害人赵燕等136人、骗取贷款受害单位银行,其他合同诈骗受害人及诈骗犯罪受害人参与扣押现金的分配。其余赃款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李玉刚继续退赔,发还被害人。

案件回放

2013年10月,李玉刚在青海隆通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担保下,以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川区的一块虚假土地为抵押,由时任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工作人员的王玉成办理虚假“国有土地他项权证”,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2014年至2015年间,李玉刚以甘肃广鑫元通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虚构土地开发、加油站、籽瓜露厂等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前后共向136人非法吸收资金3899.7万元,至案发尚欠3534.814万元。李玉刚将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本息及偿还债务和挥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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