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不能免费!擅自转载网媒被判赔偿20000元!(图)

发布时间:2016-12-17 13:35 | 来源:新华网 2016-12-10 | 查看:494次

  台海网12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网络媒体可以未经同意就使用传统媒体的作品吗?在网页上加一句“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的声明就可以免责吗?对此,法院判决说“不行”!昨天上午9时,思明区法院代院长傅远平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福建日报社起诉网络媒体侵权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网媒侵犯了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20000元。

  专家指出,本案就是传统纸质媒体向网络媒体主张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

  涉及的十篇作品

  1.《集美龙舟文化节昨开幕 两岸健儿龙舟池上竞渡》2.《灌口一水塘常年发臭漂满垃圾 周边居民苦不堪言》3.《自贸区挂牌仪式临时取消 具体挂牌时间尚未确定》4.《漳州芗城区一钢铁厂发生爆炸 屋顶飞来40斤大石头》5.《厦门恐飞人群显著增长 每次坐飞机都交代后事》6.《家被烧了女主人抱着女儿不肯离开》7.《厦千万豪宅一年卖442套 均价涨两成超广州杭州》8.《考生堵路上好心的哥求助落泪 民警调控接力相送》9.《海沧霞阳一民办幼儿园天花板掉落砸伤6个孩子》10.《吓死人的“新闻”害人害己 多名网谣发布者已被拘留》

  起诉 记者辛勤采写,网媒擅自使用

  《考生堵路上好心的哥求助落泪民警调控接力相送》、《海沧霞阳一民办幼儿园天花板掉落砸伤6个孩子》、《吓死人的“新闻”害人害己 多名网谣发布者已被拘留》……这些原本发表在纸媒上的十篇文章,都出现在了“闽南之窗”的网站上。

  这十篇作品,每一篇都是传统媒体记者经过认真采访写出来的稿件,为此报社付出了采编成本。但是,网媒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就在网站上擅自使用了这些作品,仅仅在网页的底部加了一句“声明”,声称“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福建日报社所有。近日,著作权人福建日报社为此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认为,被告厦门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福建日报社授权,擅自使用上述作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不过,被告网络公司答辩说,“闽南之窗”网页上的图片水印及文章开头上均有注明来源,底部也有“转载声明”,属于合理的、非营利性的使用,因此,并未侵犯著作权。

  判决 未经媒体授权,使用构成侵权

  昨天上午,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20余名市民代表到场旁听庭审,新浪网法院频道进行了全程直播。

  合议庭审理查明,《海峡导报》刊头显示为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报纸底部声明:“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海峡导报(台海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之后,合议庭经过慎重合议,当庭进行了宣判。庭审结束之后,傅远平代院长又亲自给双方释法答疑,化解矛盾。

  根据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网络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网站上使用涉案的十篇作品;而且,被告应赔偿原告福建日报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法官:转载不算“合理使用”

  昨天,法官在判决中指出,上述十篇作品的内容均系记者对相关事件、地点、人物的采编,体现了作者的主观判断、特有表达方式以及采访角度,具有独创性,并不属于需具有很强客观性、时效性的时事新闻,而且,《海峡导报》首页已经声明“海峡导报(台海网)上的文章,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因此,本案的情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故对被告提出的其转载时已经注明出处,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网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闽南之窗”上登载福建日报社享有版权的作品,侵犯了福建日报社的著作权。

  专家说法

  侵权成产业链 局面必须改变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当前,中国许多传统媒体耗时耗力做出来的调查报道被广泛侵权,有的未经授权直接转载,有的甚至拿掉作者署名。侵权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操作周密;多数大型门户网站有“洗稿”流程,系统地外包侵权行为。在中国,网媒侵权是一门可持续的生意,而原创变成一种难以持续的努力,这种局面必须改变!

  面对网络违规转载这一近年来愈加突出的新问题,维权之路不平坦。在司法实践中,网媒违法成本过低,传统媒体维权成本高,这个问题如何化解?对此,黄健雄说,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因此,法院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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