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13岁女孩后开房 男子被判6年(图)

发布时间:2016-07-15 09:02 | 来源:新京报 2016年06月28日 A16 | 查看:1053次

借招聘模特面试实施奸淫;一中院调研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受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最小仅4岁

昨天上午,强奸幼女的杨某被带进法庭听候对自己的终审判决。通讯员 李佳 摄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借公司招聘模特之机,“面试官”杨某与前来应聘的未满14岁的白某发生性关系,昨天上午,杨某因强奸罪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当天,一中院还发布了针对近年来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统计结果,猥亵儿童犯罪九成以上的案件是熟人作案,受害人的年龄普遍偏小,40%以上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仅为4岁。

  13岁女孩面试后被带走开房

  外地来京人员杨某原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员工,负责公司招聘模特相关工作。2015年4月20日,一名离家出走的女孩白某前来该公司应聘,当时白某年仅13岁。杨某作为面试官对其进行面试,之后杨某将白某带到酒店开房,并在房间内与白某发生性关系。10天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控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明知应聘者白某是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实施奸淫,该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判处。故认定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对此判决结果,杨某表示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一中院提起上诉。杨某的上诉理由包括:第一,他认为自己与白某发生性关系时并不知晓对方年龄;其二,他认为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因此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面试时曾看过女孩身份证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公司负责面试,他在核实包括年龄在内的应聘人员身份信息上负有高于常人的特殊注意义务,而白某的陈述与上诉人杨某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杨某在面试时看过白某身份证,知晓其真实年龄;另外,杨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因而确认一审法院对杨某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对杨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作驳回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男性,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何种情况,均应认定为是确知对方为幼女,构成强奸罪。

  ■ 特点

  网络社交成为“危险地带”

  一中院相关法官昨日介绍,根据对2010年以来一中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统计,此类案件的特点有三方面:

  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由于低龄未成年人认知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不能及时认识性侵行为的性质,反抗能力差,因此更容易成为性侵类犯罪对象。从被害人年龄来看,在我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14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40%,年龄最小的被害人仅4周岁。

  在猥亵儿童犯罪中,熟人作案的比重高达90%。罪犯多利用自己与儿童之间的邻居、师生、亲戚等社会关系,骗取儿童信任并将其带至隐蔽场所实施猥亵行为。

  法官介绍说,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对未成年人性侵通常不是一次性事件,有些侵害会发生数次、持续数月甚至几年,这种持续性的侵害往往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其一生的心理伤害。

  网络社交成为未成年人性侵类犯罪主要威胁。当前互联网逐渐成为日常交流交往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和社交软件结识陌生异性朋友,与异性网友见面等屡见不鲜。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有60%左右的被害人是因为网络交友并与网友见面而遭遇性侵的,此类被害人年龄阶段集中在15岁至18岁。

  ■ 案例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临近暑假,一中院发布了四类典型案件类型,对家长、学校和未成年人作出了提示。

  案例1 家长缺看护 幼女遭侵害

  5岁的小红随在京经商的父母在京,小红父母平时忙于照看生意,顾不上照顾女儿,总让其和别的小孩玩儿。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小红与小伙伴小东到42岁的邻居张某租住的出租房内玩耍,小东玩完游戏出去后,张某遂对小红实施了奸淫行为。

  小红回家后,因阴部疼痛,在家长追问下才告知家长其被张某欺负的情况,其家长遂报警,后张某被民警查获。经查明,张某曾以玩游戏或者吃糖果等手段,诱骗小红及另一名女孩到其家中,后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并威胁她们不得告诉别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2 网聊入“套”女孩受害

  22岁吴某与被害人时年13岁的刘某于2012年3月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结识,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自2013年5月起,吴某采用精神控制、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陷入不敢反抗的状况,并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从严惩处。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3 去网吧找人女孩遭轮奸

  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12岁的姚某到网吧找人,但她找的人一直没出现。天黑后,姚某认识的祝某说要去开房休息,让姚某跟他一起走,说姚某找的人也会去。姚某遂跟随祝某、李某一起到了网吧附近的一个宾馆,祝某开了房,后朱某、林某等人到达,朱某、祝某、李某、林某等人在该房间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四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祝某、李某、林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幼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以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为侵害对象,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

  案例4 班级老师猥亵女生

  42岁的韩某是13岁的被害人小婷所在班级老师。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韩某多次为小婷补课,其利用帮助小婷补课的机会,在学校办公室及其车内,采取亲吻搂抱、抚摸胸部和下体的方式对小婷进行猥亵,并以不让小婷通过考试等为由威胁小婷不得告诉他人,并对小婷持续进行猥亵。2015年4月,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身为人民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保护和教育的特殊职责,其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对幼女进行性侵害,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决韩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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