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图)

发布时间:2016-04-21 19:53 | 来源:浙江日报 2016-04-19 06版 | 查看:873次

  一问

  浙报制图:戚建卫

  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文字据新华社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

  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二问

  三万以下如何追究?

  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问

  “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四问

  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五问

  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六问

  七问

  为何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

  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

  八问

  罚金刑的规定能得到执行吗?

  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问题,故其中仅一处涉及追逃,即将“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明确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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