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最好”被罚20万,该不该(图)

发布时间:2016-03-28 09:30 | 来源:新华日报 2016年3月25日 第13版 | 查看:788次

标有“最”字广告的杭州方林富炒货店牛皮纸包装。 来源:网络

    网眼聚焦

    3个月前,因为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被人投诉,面临20万元罚款,也引发了争议。22日,即经过听证后50天,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3月24日《钱江晚报》)

    顶:“最好”被罚

  也是最好的广告

    3个月来,无论是网络还是纸媒,公众围绕“最好”炒货店被罚20万元热议不休。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罚之有据。认为这家炒货店的做法,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0万的罚款属于“起步价”,其被罚一点不冤。二是值得同情。认为这家炒货店是初犯,没有恶意炒作、形成实质伤害以及违法违规收入等,“小本生意不容易”,而执法部门“专拣软柿子捏”,感到罚得有点儿冤。

    法不学不清,理不辩不明。“最好”炒货店被罚的消息,通过全媒体的广泛传播,至今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了;通过相关专家、评论员及网友的深度解读与辨析,公众可谓对新版《广告法》有了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某种意义上说,这其实也是一场最好的“广告”。

    一方面,“最好”炒货店被罚,也是对《广告法》最好的宣传。法治社会中,商家经营活动不仅要遵循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良知,还需深谙法律法规的条款,恪守依法经营的法治底线。炒货店老板之所以无意中枪,正是源于不学法、不懂法。政府部门对《广告法》的宣传也没跟上,导致民众与法律脱节,一些人稀里糊涂违法也就不足为怪。通过这一事件,相信更多的人都知道了:“吹牛”也可能违法;更是给商家提了醒:知法懂法、炒作有度!

    另一方面,“最好”炒货店被罚,事实上对自己也是最好的宣传。按照新闻报道描述的事件走向看,炒货店被罚20万元似乎可成定局,至于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诸法院会有何改变,目前暂不可知。但不容质疑的是,“最好”炒货店通过全媒体“放大”之后,目前的名气远在过去之上,可谓成了“全国名店”了!这岂是20万元能拿下来的最好“广告”吗?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20万罚款着实不菲,却唤起了多少商家的法治意识,也是对国民的一次普法教育,还不啻于对炒货店的另类宣传,也算“因祸得福”吧。

    南方网 付 彪

    踩:处罚莫忘“比例原则”

    老板认为很冤枉,至今仍自信自家栗子的品质“最好”。食客们普遍觉得一个“最”字,就要罚20万元,的确过重了。而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他们是接受群众举报后依法行政的,依照最新的《广告法》,20万元罚款已经是“从轻”处罚的裁量底线。更有意思的是,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坦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非恶意使用顶级用语,并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现有的处罚力度的确值得商讨。

    看来,各方都认为:一个“最”字,罚20万元,的确有一些“冤枉”。难道是《广告法》错了?其实,这种窘境完全可以通过系统“法律解释”来解决,或者说,认为用了一个“最”字必须最低罚20万元,本身就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

    《广告法》第57条规定:“(发布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本条的文义看来,其中确实没有低于20万元的余地了。《广告法》第9条规定的“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条款,其实在1995年的旧法中就已存在,但彼时较低数额的罚款使不良商家不惮违法,新法为了避免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于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直接规定了有威慑力的法定处罚金额。

    但是,即使是法定数额罚款,20万元也不是当前最低的选择。《广告法》的处罚规定,只是行政处罚制度的组成部分,当这类个案处理遭遇困境时,是可以进一步作体系解释的。也就是说,作为行政处罚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用来补充《广告法》所欠缺的裁量资源。《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了4种“从轻”和“减轻”情形,以及1种“不予处罚”情形,分别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则可以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据此,20万至100万元并不是处罚效果的唯一区间,即使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还是可以经权衡做出减轻处罚(低于20万元)或不予处罚。

    更重要的是,追问行政处罚的制度本意,执法人员应当清楚认识到,矫正违法、教育公民、修复秩序才是目的,处罚只是手段而已。因此,行政处罚实施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种目的与手段相适当的法律技术又被称为“比例原则”。若没有这种裁量技术,而局限、机械地适用法条,法律显然会脱离社会实际。

    现在,史上最严《广告法》得到消费者的一致叫好;但与此同时,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充分运用解释技术,实现法律规范的正确价值。如此,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东方早报 张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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