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新税制:个人单次2000元内免关税

发布时间:2016-03-28 09:34 | 来源:羊城晚报 2016年03月25日 第A06G版 | 查看:959次

  4月8日起实施,专家:有利于规范跨境电商发展

  羊城晚报讯 记者马汉青报道:昨日,财政部发布,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新政策有利于规范跨境电商发展。 

    现行税负不尽合理  

  财政部相关公告指出,目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公告指出,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20000元的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档税目调为三档  

  公告指出,考虑到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公告还指出,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我国将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税目2、税目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保税店”将受影响

  广东跨境电商协会会长李杰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目前“海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将批量海外货物放在保税区,消费者网上购买后再从保税区邮寄快递发货,去年广州出现的很多所谓“保税店”便是这种类型。另一类则是消费者直接从境外按个人物品直邮进口,传统的“海淘”多属于此类。这两类“海淘”按原来的政策,征收的都是行邮税,其中最明显的优势是,行邮税低于50元的免征。

  李杰认为,新政策实施后,所谓“保税店”就不能再按行邮税纳税并享受50元以下免征的优惠,不过在一定限额内仍可享受7折征收优惠。而传统的直邮“海淘”预计多数仍然会按行邮税征收及享受50元以下免征的优惠,只不过税率有变化,一次“海淘”可免税的货值可能会降低。他称,新的政策更有利于公平竞争,利于规范跨境电商的发展。马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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