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20 13:03 | 来源:京华时报 2016-03-17 第003版 | 查看:702次
一些执法者之所以不喜欢“职业打假”,或许只是因为他们本身的执法就存在“假打”嫌疑。对打假来说,这种执法者的“假打”和“真打”更值得警惕。
3月6日到8日,安徽蚌埠的石先生在该市五河县东刘集镇的华运超市,先后9次购买过期火腿肠等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赔要求。3月9日,石先生在超市里和经营方发生纠纷,据他本人介绍,自己不仅挨了打,一部手机也被对方扣押。报警后,就在派出所里,石先生又被警察殴打。
一个“职业打假人”通过多次知假买假并索赔,被打假的商家气急败坏之下以真打还击,这样的桥段在很多地方都曾上演过。对“职业打假人”来说,选择这一行,也多有心理准备。售假者要是都能理性对待维权,模范遵守法律,他又怎么会售假呢!
如果说被打假的商家用真打反击职业打假人是利益攸关,警察也真打职业打假人就有些莫名其妙了。且不说职业打假之争,就算石先生真是一位敲诈勒索的嫌疑人,警察也不能打人。作为民众生命财产的守护神,警察应该保护的只能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去维护一种稳定的、可预期的法律秩序。
查看媒体披露的现场录音,警察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但不解,而且明显不屑,如警察问:“你胆子真大,你是执法部门?”“人家卖过期食品,和你有什么关系?”
从这几个连珠炮似的问题中,我们已然读出了当事警察的倾向性意见:你不是执法部门,商家卖过期食品就不干你的事!这种对民间打假的排斥和歧视,是相关纠纷频仍的重要根源之一。
对民间打假人的身份认知,长期以来的确存在激烈争议。反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理由在于:“消费者”应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知假买假的目的并不是消费,而只是为了索赔,因此他们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不应得到支持。还有人担心惩罚性赔偿的激励机制将会导致一些“职业打假人”走上寻求不当利益的道路。这也是一些活跃的“职业打假人”被诬为敲诈勒索者的惯常逻辑。问题在于,如果没有问题产品,“打假”还能够成为一门“职业”并吸引络绎不绝的后来者吗?而如果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可索赔的权利人之外,普通公众又因不熟悉司法救济或不愿付出时间和精力去寻求司法救济,不良企业势必借此逍遥法外。这种观念实则是以一种社会现象绑架了所有的消费者,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救济对于消费者来说过于遥远。
事实上,消费者地位并非只因消费才成立。从购买目的去给消费者下定义,既不科学,也不具可操作性。认定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无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还是对打击无良商家净化市场环境来说,都是利大于弊。也因此,去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对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有了明确认定。一些执法者之所以不喜欢“职业打假”,或许只是因为他们本身的执法就存在“假打”嫌疑。当“职业打假人”一不小心就“侵入”了他们的“势力范围”,于是对真打假者就“真打”起来。对打假来说,这种执法者的“假打”和“真打”更值得警惕。
王灏军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