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14 19:57 | 来源:新京报 2016年03月14日 第A04 | 查看:635次
人大观察
如果代表提出的建议在选民中或原选举单位有足够的民意基础,那么即使是“鸡毛蒜皮”,我们也应当予以尊重,主办单位也应当认真对待。
截至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收到议案462件,收到代表建议8609件。随着会议的进行,许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内容也已被媒体广泛关注。
最近几天,网上开始对一些被认为是“鸡毛蒜皮”的代表建议提出了批评。比如,有的代表建议每月都设一个“黄金周”,被不少网友认为无关痛痒。还有的代表,因为提出了帮助本地经济发展的建议和议案,也被指责有“地方主义”色彩等。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而且法律没有规定所谓“鸡毛蒜皮”式的建议和“地方主义”色彩的建议不能提,所以,代表们提出什么样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属于代表们自行判断和裁量的范畴。不过,代表们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属于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委托的履职行为,而履职行为会受到监督。因此代表提出的建议,不仅要经过广泛深入调研,而且应当有足够的民意基础。如果代表提出的建议在选民中或原选举单位有足够的民意基础,那么即使是“鸡毛蒜皮”,我们也应当予以尊重,主办单位也应当认真对待。毕竟,代表的建议不是自己个人不成熟的意见,其背后是广泛的民众期待。
但是,如果提出的建议没有经过充分的调研,在选民中并不能得到广泛认同,甚至只是代表个人的“一家之言”,那么,即使建议本身再宏大叙事,也都没有多少值得炫耀之处。毕竟,在人大会议上的履职行为,更多的要看履职本职背后的民意基础。如果一个代表提出的建议违背了原选举单位或多数选民的意愿,即使这个建议颇有价值,会议结束后他都可能难以向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交差”,甚至代表资格都有可能遇到“麻烦”。
另外,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不是只能在代表大会期间,在闭会期间依然可以提出。所以,对于一些调研不够充分的建议,也完全没有必要急于在大会期间提出。
每次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联名提出的议案都达四五百件。有的代表甚至感觉,一届内如果不领衔提出件议案似乎对不起代表身份。实际是大不必如此。依据法律,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也就是说,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原则上要具备“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和“有列入大会议程可能”这两个条件。尤其是前一个条件,还应当是必备条件。这样,有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比如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某项法律执法检查的议案,实际上可以不作为大会议案提出。当然,不提出议案,也不影响代表推动这方面的工作。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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