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08 15:02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01-07 21:06:37 | 查看:1590次
一位老人跌倒在路旁,扶,还是不扶?似乎如今成了一个人人避之不及的大难题。
冷眼旁观让人心酸……
2010年12月,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20多分钟后,儿子肖先生外出时发现,老人孤零零趴在地上,额头磕破流血,鼻子紧贴地面,已没有了呼吸。保安解释,不是他们冷漠,只是害怕承担责任不敢前去搀扶。
类似的悲剧不断见诸报端——
2014年2月17日上午,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梁娅晕倒在地铁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监控录像显示她曾做出求救动作,但是先后有7位市民从旁边经过,有的看了看就走了。5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梁娅已不幸身亡。
也有善行遭诬陷让人愤怒……
2014年3月15日,深圳南山区深南大道科苑立交北公交站一名老太太下公交车后摔倒在台阶上,见无人帮扶,公交车司机马爱平下车将老人护送到医院,垫付近2000元的医药费。不过老太却指马爱平未等她下车就关闭车门,理应负责。此后,南山区公安分局公布事发时的视频,显示老太确实是自行摔倒,还了司机马爱平的清白。
从起初的“彭宇案”到后来的“许云鹤案”再到“四川小学生扶老人被讹”一案,每次类似事件发生,都会在社会上引发激烈讨论。
深圳拟保护“善意无偿救人”
在深圳,路遇摔倒的路人,你敢扶吗?扶出了问题谁来担责?被讹了怎么办?大大君获悉,深圳官方正准备出台相关法律,免除善意救助者的处置责任,被称为深圳版《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正在送审,这个《条例》最大亮点,是提出了“现场紧急救护免责”,给好心施救者以法律保障。
《条例》提出,“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也就是说,路遇需要施救者,不用担心救人反被诬陷、担心被救者突然死亡要被家属索赔。可以放心大胆的做好人!
深圳市法制办解释,之所以制订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使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让事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无后顾之忧。
Ps:《好撒玛利亚人法》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在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地,《好撒玛利亚人法》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
记住,扶人不必自证清白!
好心施救却可能遭遇“反咬一口”怎么办?,其实这件我们一直以来都搞错了的事情就是
按照法律,在所有“扶老人”的这类民事案件中,扶老人者都根本不需要自证清白,反而是老人一方需要证明对方撞了自己。
这是因为,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深圳市法制办透露,已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有多项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者。比如,“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即助人者,没有义务向被救助者本人或家属提供证据证实清白。被救助者及家属认定助人者是肇事人,也需要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无法举证则被视为诬陷,自行承担费用,并向救助者道歉,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老人认为是扶TA的人撞了自己,那么老人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提出的这一主张,而不是被起诉的“扶老人者”。
实际上,一些基层派出所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存在着因为不懂法,或是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就误导当事人的情况。
如果遭遇扶老人却被反咬一口,不用担心警方会要求你提供清白的证据。因为如果此事闹上法庭,按照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当然是应该由老人一方证明是你撞人。如果警方真让你去找证据,这才是违背了法律。
另一方面,在其他一些“扶老人”的案件中,也存在着警方虽然如实告知了当事双方举证的责任,但一些确实想讹人的老人,为了要钱竟耍无赖,天天骚扰另外一方的情况。而大多数情况下,与其上法院与这些无赖继续纠缠,受害者也往往会选择花钱息事宁人。这背后暴露出的其实是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机关懒政,以及维权成本(时间、精力、金钱)高的问题。
所以记住——
如果你遇到真正遭反咬的情况,如果老人一方跟你说要你拿证据,你不要搭理他们,就让他们去起诉;而如果警察让你拿证据,你可以去投诉他法盲;如果警方要调解或老人一方要闹事,你也不要轻易答应或屈从,不要为了图省事,就放弃法律对你的保护。
采写:南都记者 郭锐川 编辑:李颖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