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报向蒙冤者道歉(图)

发布时间:2015-09-12 17:11 | 来源:北京晚报 2015年09月09日 第12版 | 查看:825次

 

    一则刊登在报纸上的公告昨天轰动全国,引爆网络。这则公告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刊登,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9月7日,安徽高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内容是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范国强等19人赔礼道歉,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案因涉案金额高达35.57亿余元,涉及27省4万余人,曾被称为“轰动全国的特大非法集资案”。据悉,公告中的19人均申请了国家赔偿,金额达400余万元。

    该致歉公告位于当日出版的《亳州晚报》第16版,共三则公告,安徽高院的致歉公告居首。公告中还附上19位赔偿请求人的名单,落款时间为“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告指出,2012年7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王录春说,据其了解,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他认为,这是法院听取律师意见的结果。此前,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他们曾向安徽高院提出过登报致歉的意见。

    回放】

    兴邦非法集资案

    2010年1月6日,此案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核准,结果最高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审本案,同年11月14日作出大幅改判:吴尚澧、廖开祥等20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另有多名被告人被判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10月30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撤销对邱超、曹金义、范国强等19人的起诉。

    2015年3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5年9月6日,各申请人陆续收到国家赔偿款。                         综合安徽商报 澎湃新闻  

    热评】

    网友赞:知错能改,是进步

    @f5f5f5f5f5:有进步,知错必改。

    @安徽合肥网友:为安徽高院点赞,实事求是,敢于担当!

    @tjliang18:古人云:知耻近乎勇。安徽高院如此做,看似丢了面子,实则赢得了真正的信任。值得点赞!

    @飘泊人:好好好,树立了司法权威。

    @然后xixi:错了就是错了,有勇气承担,社会公平本应如此。

    @相与论议:执政文明向前推进了一步。

    @zynr119:高院迈出一小步,公平彰显一大步。

    @wzrg:法制化进程也要有个过程,本案具有方向性指导作用,应该点赞。

    @笑傻翁:有错敢改,有错必改,是政治清明的表现,是司法者有底气的表现。

    @liushouqiang:除此之外,还有追责!我们强调宽容,并不是可以帮助别人隐瞒失误!明彰其错,宽容其行。

    @山西网友:道歉是应该的,但今后避免或减少才是更重要的。

    专家说: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志远:安徽高院登报道歉的做法,表明国家机关的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即使是国家机关也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工作;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从观念更新意义来看,高院予以赔偿后登报道歉,有助于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统一起来,从观念上确立“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实践表明,公开才能增强公信力,法院出现错误判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遮遮掩掩,不予纠正、不愿承认。此前很多机关不愿意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面子”问题。近年来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于司法的理解和支持不是削弱,而是加强。

    @卢大伟:必须承认,安徽高院此举为中国的法院带了一个好头。当然,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的行为,尽管是一种进步,我们依然希望类似的事情越少越好。毕竟,法律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重任,每一个判决都关乎受审判者的命运前途甚至生命,必须慎之又慎。法院道歉,体现了对法律尊严的敬畏,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应该从这次道歉中吸取教训,慎重用好手中的法律权力,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微关联】

    辽宁行政诉讼案16%“官”输“民”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年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辽宁省法院系统共受理“民告官”案件5537件,其中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案件为906件,败诉率为16.37%。因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全部败诉案件的42%,成为行政机关败诉的主因;行政机关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而导致败诉的案例约占39%,仅次于“证据不足”;其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约占全部败诉案件的15%。

    据分析,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证据意识淡薄,不注重搜集证据;有的行为随意,提交证据不合法;还有的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导致败诉。此外,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甚至随意简化法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程序,也导致败诉。

    记者发现,多数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时持消极态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均不愿出庭,要么派普通工作人员出庭,要么委托律师出庭,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问题的解决。辽宁省高院建议,应防止个别行政机关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由违法行政,或者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片面追求行政目标。据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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