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嫣然基金事件表态 信息必须公开到位

发布时间:2015-03-26 20:23 | 来源:今日早报 2014-02/26 A0011版 | 查看:2551次

新华社质问:嫣然基金为何紧捂账单不肯晒

  民政部就嫣然基金事件表态

  信息必须公开到位

  嫣然天使基金(下称嫣然基金)被质疑事件持续发酵两个多月,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25日下午首次回应称:信息必须公开到位。

  此前,质疑者周筱赟指李亚鹏涉嫌巨额利益输送、侵吞善款5500万元、诈捐100万元。争议的核心,集中在质疑者要求嫣然基金和嫣然医院公开透明晒详细账单,而嫣然却至今不晒。

  李亚鹏说,嫣然基金已经晒了审计报告,而嫣然医院则没有更多的信息公开义务。对于李亚鹏的解释,周筱赟表示不满,“嫣然基金的审计报告只有简单的收支表,连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都没有,晒‘天书’有什么意义?嫣然医院既然是捐款所建,为何公众想看到验资报告和实际出资来源,都能以‘个人隐私’为由遭到回绝?”

  嫣然基金以自身只是红十字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并不是独立法人为由,称嫣然基金不属于《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当中的“基金会”范畴。言下之意是,嫣然基金并不是该《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布义务主体,没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和资助项目的信息。李亚鹏也认为,嫣然医院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没有更多的信息公开义务。

  这一解释看似“合理合法”,但和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捐赠财产的来源、种类、价值等皆为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信息”相违背。

  李亚鹏援引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作为“护身符”,该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收、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至于向社会公布,则采取“适当方式”即可。

  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上述两个法规并不是上下位法的关系,而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嫣然基金应适用于地方规章这一特别法。嫣然医院属于嫣然基金发起的定向捐赠,也应信息公开。

  嫣然基金从2011年开始陆续和腾讯、支付宝合作在网络上募集善款。仅2014年1月就有4194人次的网友通过腾讯平台捐款共计人民币44728.36元,项目名为“网捐嫣然”。但是在公示中只有当月接受手术的5名小患者的个人信息和住院、手术日期,并没有手术费用开支明细。捐款人想看看善款是否有结余、结余多少、作何处理,却看不出来。

  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上,作为向公众募集的基金,嫣然基金向公众提供的审计报告,收支表也“精炼”到只有年度收入和支出。

  ■新闻快评

  如果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晒一下又何妨?

  质疑者呼唤嫣然基金透明晒单,嫣然不以详细的财务报表来自证清白,却以“非独立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概念回避信息公布义务,即使法律上说得过去,自身声誉也已受损。如果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晒一下又何妨?对公开义务百般推脱,是根本就没有这本账,还是担心禁不起晒?

  《2013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为43.11,离及格还有一段距离。也许嫣然基金不是信息公开做得最差的一个,但因为李亚鹏先生是知名人物、因为嫣然是曾经的“慈善宠儿”,所以更应该主动回应质疑。此次嫣然风波能否成为建立规范的公益慈善组织财务公开制度的契机,为建设透明慈善树立典范?除了公众的监督,还需要立法层面的跟进,尽快以法律形式确立公益组织的强制财务公开制度,变“自愿”为“必须”。

  公益慈善应该是“透明口袋”,公开是公益的底线。只有公开,才能为嫣然“解套”。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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