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则徐专栏:校方应如何处理开水泼老师事件

发布时间:2014-11-21 10:59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4年11月15日 AA23 版 | 查看:693次

  据媒体报道,华东政法大学正式通报“女学生被批后持热水泼教师”事件,学校初步认为该事件是“教师在正常履职中遭受的不法伤害”,将视警方的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我以为,该通报很难给予公众足够的学校能够处理好该事件信心。

  虚拟@现实

  顾则徐专栏

  据媒体报道,华东政法大学正式通报“女学生被批后持热水泼教师”事件,学校初步认为该事件是“教师在正常履职中遭受的不法伤害”,将视警方的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我以为,该通报很难给予公众足够的学校能够处理好该事件信心。

  所谓“女学生被批后持热水泼教师”事件发生于11月11日上午,上述通报是在11月13日晚上。实际上该事件至少在11月11日夜间已经见诸微博等“自媒体”,引起了普遍的愤慨和要求开除该女生呼声。情节并不复杂的事件经过将近三天才通报,华东政法大学校方的行动未免过于迟缓。尽管11月13日晚上进行了通报,但至11月14日,该校官方网站并没有相关消息刊登,11月14日网站发布的消息一条是某副教授赴美国演讲,一条是与某县级市联合举办干训班,难道需要向全国媒体通报的“女学生被批后持热水泼教师”事件的新闻性和对于学校的重要性,还不如这样两条消息?

  就通报本身而言,所谓“将视警方的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大有畏首畏尾的味道。就法律本身而言,尽管女教师属于被公众经验认可的“烫伤”,但未必可以构成司法所能认定的轻伤,甚至可能不构成轻微伤,因此,肇事女生可能连治安拘留也不会得到,她与受害女教师之间只能构成民事赔偿关系。校方如果跟随警方处理而对应进行处理,很可能就陷入误区。根据通报的畏首畏尾,校方似乎正在走向误区。

  对于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行为,警方处理与校方处理不能混为一谈,彼此应该是桥归桥、路归路。警方严厉校方才严厉,并不能证明校方处理正确,不过是校方将处分责任寄托到了警方身上。警方依据的是一般的法律法规,校方则还有特殊的校规。警方拘留学生,校方未必就要开除学生;警方没有对学生处分,校方未必不可以开除学生。因此,就“女学生被批后持热水泼教师”事件来说,校方试图跟随警方的处理态度并不妥当。

  即使在事实认定方面,校方与警方也不是一回事情。警方认定事实的基础是法律法规,思路是先刑事再治安,再教育等而下之。校方则除了法律法规外,还有校规及其他约束、评价体系,在“女学生被批后持热水泼教师”事件中,仅仅限于肇事女生泼水行为本身,就至少涉及到三个在刑法、治安管理法以外的要素:课堂暴力,在课堂上以暴力公然侮辱教师,该行为是否符合所学专业之道德。这三个要素都不是警方所要考虑和进行处罚的依据,但校方却必须要考虑并作为处罚依据。

  对于学校来说,教学场所和非教学场所的暴力行为具有不同性质,也即在教室里教学期间的暴力与在教室外非教学时间的暴力具有不同的意义,如果没有这样的区分,教学秩序就完蛋了。女生用开水泼女教师脸,不仅属于暴力,而且由于是在课堂上,所以,就是暴力公然侮辱教师,性质极其恶劣,这也是该事件引起民愤最关键的所在,如果校方不考虑这一点,就是置教师人格如敝屣。即使该女生行为不能构成刑罚、治安处罚,但是,她在课堂上的行为与所学专业所应该有的道德发生关联,她的行为所体现出的道德程度,是否符合其作为一个法科学生及将来从事法律相关职业所应该具备之道德,校方如果不考虑这一点,那就是不知道自身的基本育人职责。

  总之,从“女学生被批后持热水泼教师”事件以来校方通报所采取的言辞及态度看,对于校方是否能以独立、坚定的立场处理该事件,公众并不容易建立起信心。(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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