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后报警、成功解救卖淫女的贵州小伙被行政拘留10天有违公正

发布时间:2014-06-14 17:12 | 来源:羊城晚报 2014年05月21日 第A16G版 | 查看:1283次

  看到贵州小伙小张嫖娼后报警、成功解救卖淫女而小张被行政拘留10天的报道(详见羊城晚报5月15日A16版),不禁令人扼腕!这又是一个貌似合法实则违背立法宗旨、貌似公正实则与道德取向相悖的执法行为,这又是一个令法律蒙羞、致道德滑坡的谬误决定!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这是举世公认的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这一本质要求所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行为必须符合道德规范,否则立法、司法、执法行为就天然地失去了其正当性。

  本案中,小张嫖娼是自己德行有亏,但亏的是私德,报警救人救的是他人的尊严、自由和生命,弘扬的是社会正义,这才是真正的大德!公安机关死死抓住小张的私德问题“严格执法”,对小张的大德之举却“轻轻带过”。力惩小恶而不扬大善,难道这是与我们基本的道德和良知相符吗?难道能说这是公正的执法吗?

  其实,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想像中那么冷酷无情,罚与不罚,警方是有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就在于执法时向社会传递什么样的价值观。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19条也同时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小张嫖娼是违法行为,但其举报的是犯罪行为,警方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应不予处罚。如果警察眼里还有对生命权的尊重,对社会正气的珍惜,那么对小张的立功表现就应该有更公正的评价。

  □广东省人大代表 刘涛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扬大善与惩小恶》)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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