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1-04 16:37 | 来源:新快报 2013年3月30日 A04版 | 查看:1046次
据新华社电 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通知》强调,要制定严格的举措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预算资金用途,严禁申报、分配预算资金用于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规范采购行为,严禁采购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完善财务制度和支出流程,严禁报销列支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经费支出;
强化审计监督,将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事项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
定期对社会上盗用冒用本部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信息进行筛查,将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向工商等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做好打击工作。
对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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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严禁使用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
1.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
2.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
3.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
4.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
5.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责任编辑:丁军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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