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实践中心给未成年嫌犯人生新起点

发布时间:2014-01-05 11:48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2年07月17日08版 | 查看:885次

北京首家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考察帮教中心成立

    从7月3日开始,北京市西城区外来的未成年嫌疑犯若犯罪情节较轻, 符合起诉条件,并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去企业“赎罪”。企业会为其提供免费食宿和技能培训。为了确保他的人身安全,企业还会为其购买短期商业保险。

    7月3日,北京市首家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考察帮教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考察帮教中心是由团西城区委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新修订刑诉法颁布的契机而共同设立,并命名为“新起点”实践中心。实践中心将社工和企业引入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工负责未成年嫌疑犯的社会调查和帮教,企业则主要负责外来未成年嫌疑犯的帮教工作。

    团北京市西城区委权益部部长张悦介绍说,“新起点”实践中心的设立是该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举措。“我们希望这些犯罪轻微的孩子能够没有污点地走回校园和复归社会。我们也希望外来的孩子在企业学到技能,提高其社会生存能力。”

社工介入帮教全过程

    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副处长赵岩清晰地记得第一次和仁助社工事务所去做社会调查的情形。“刚开始问时,孩子说家里挺有钱,父母都是大学毕业。”但经过实地调查,调查组发现他们家住在偏远农村,母亲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父亲虽然一个人打4份工,但月收入就1000多元,妹妹也在上学,家里极为贫困。

    “当时这个孩子认罪态度不是特别好。看到我们对其家庭情况的关注之后,他的态度开始发生改变。”赵岩说。

    在“新起点”实践中心成立之前,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就和仁助社工事务所开展了合作。除了受区检察院委托作社会调查之外,仁助社工事务所还负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

    李林(化名)是北京本地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接受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但检察院发现,李林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不严重,具备对其监管的条件,并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检察院决定对李林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工作。

    “刚开始他对我们是排斥的,我们给他做SCL90量表(心理健康测试量表)时,他答的全是‘否’。”仁助社工事务所总干事安娜回忆道。通过和社工的沟通和交流,李林明显变了很多,有时还会主动约社工见面。

    除了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辅导之外,仁助社工事务所还会安排其参与公益服务,观看法制电影和旁听庭审。在看完庭审后,李林对社工感慨道,很庆幸自己没有站在那个被审判的位置上。

    赵岩说,社工组织对司法机构会起到有效的帮助作用,一方面他们能够帮助我们了解犯案未成年人的背景和心理状况,从而帮助我们全面了解其生活和心理状况,便于我们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在帮教的过程中,社工也能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

    据了解,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近6万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近40万人。

在企业设立帮教中心

    据赵岩介绍,近年来,西城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有所提高,大概占到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60%到70%。由于外来的未成年人嫌疑犯往往缺乏帮教条件,相对于本地未成年人,如果同一种犯罪情节的条件下,他们被起诉可能性更大。为了实现外来未成年人和本地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团区委和区检察院在企业设立了“新起点”实践中心。

    团区委负责发动区内企业参与,并和检察院一同对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并最终选定北京市明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合作单位,并签署合作协议书。

    对于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企业也有顾虑。北京明苑投资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李斐说,公司其实一开始也是有些顾虑,比如孩子是犯过错误的。之后,在与团区委和检察院的沟通中,企业渐渐消除了顾虑。“这些孩子只是轻微犯罪,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并且是可以改造的。另外,如果孩子得不到帮助,他有可能继续错下去,对他的人生影响也会很大。”李斐说。

    未成年人进入企业后,公司会分派专人进行辅导,并且保护其个人隐私。“我们会为他提供免费食宿、工作和报酬,还会为他购买商业保险。”李斐介绍说。在考察期间,企业也会为孩子提供职业培训的机会,让他掌握一定的社会技能。如果他表现良好,在考察期结束,并征得个人和检察院的意见,明苑有限公司还会考虑将其聘为正式员工。

    赵岩说,进企业考察能够让这些孩子在异地有一种依托感和归属感,同时也可以避免其被“标签”化,如果他表现良好,就可以消除他的不良记录。

刑诉法修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随后开始在各地推广和借鉴。虽然这种试点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其始终处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的刑诉发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撰文指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意义重大:它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实习生 陈径舟

(责任编辑:杨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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