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不是涨价的根源

发布时间:2013-12-22 21:19 | 来源:长沙晚报 2013年09月30日第02版 | 查看:6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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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他们暂时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购物环节。今年“十一”还是《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首次检验。记者多日来走访北京多家旅行社门店,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线路最大涨幅超过100%。(9月29日《新京报》)

  《旅游法》落地,旅行社报价飙涨,这一连锁反应堪称诡异。对此结果,坊间又是一阵愤怒、质疑之声。只是,倘若细究内理,公众便应发现,所谓“新法导致价格上涨”的说法,绝非合乎逻辑的严谨表达。关于此事,更准确的描述应该是:《旅游法》所确立的新“组团游”规则,改变了旧有的定价和计价模式。该变革影响深远,与增加游客实际支出,却无太多必然关联。

  “十一”将临,又逢《旅游法》实施。在此背景下,旅行社报价上涨,显然有着多元成因:一来,长假旺盛的出行需求,照例推高了市场价格;其次,为适应《旅游法》要求,很多旅行社将过往隐性的、行程中的收费明面化、前置化,使得纸面报价攀升;再者,出于规避违法风险的考虑,多家旅行社一刀切取消“购物”,也客观上形成了出团成本的阶段性高点……凡此种种因素共同作用,造成“旅行价格狂涨”的表象。

  事实上,作为捍卫游客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的专门法律,《旅游法》所发挥的作用,更多是正面且积极的。以“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一条为例,该条款颇有纠偏意义。一方面,它将扭转低价团、零费团充斥市场的格局,抑制业界恶性竞争;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游客自身支出的可知、可控,从而降低了旅途中的风险与冲突几率。

  其实,过往低价团、零费团等运作路数,核心部分乃是“诱导消费”:先兜售廉价出游的幻景,引诱游客参团;后又一路引导购物,实质上对游客进行二次收费……此种操作,明显有悖于服务商所应遵守的“事先告知”、“收费透明”等原则,立法予以规制确有必要。且从长远来看,将旅行团与购物剥离,既能让旅行社营收方式正规化,也能让消费者在做出行选择时回归理智。

  新法既行,无论旅行社抑或游客群体,都应学会适应有别于传统的、全新的定价与计价模式,此乃旅游业有序运转的前提之一。当然,在一个需求高度细分的时代,如何兼顾到那部分确有购物需求的游客的意愿,也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与实操层面继续探索。说到底,职能部门以法律手段介入特定行业,终究应遵从两个底线:立足于清理业界自发的、原生的壁垒与潜规则;同时尊重市场主权,尊重商家与消费者充分博弈后形成的彼此接受的均衡格局。

(责任编辑:杨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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