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让贪官的死缓变为“另一种退休”

发布时间:2013-09-28 09:42 | 来源:红网 2013/7/9 0:04:59 | 查看:1341次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月8日中国法院网)

  在全国人民的关注和期待中,在众多媒体的聚光灯下,刘志军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而结果不出许多有知之士之预料,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意谓着大贪刘志军保命成功,可以继续活下去了。他应当感谢法律的仁慈和人道。新媒体之上,一些大V们不无调侃地说,如此级别的大官,受到这样的死缓制裁,应类似于另一种退休。

  如果不出意外,二年以后,刘志军将由死缓变为无期,然后由无期变为有期,有期再获减刑或保外就医,这是熟悉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些人所担忧的权力规避法律之道。

  问题的关键是,这是不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执行刑罚的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司法会不会发生某种特殊的畸变,从而使这些大贪官们在人们的淡忘中被变相地“从轻处罚”!

  更有人危言耸听地说,一些大贪们坐监狱就像退休或度假,他们享受的是比普通人更为优厚的法律待遇,甚至比现实社会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屌丝们的生活质量要好得多得多。在这一点上,有知之士不该相信那种捕风捉影或莫须有的谣言。法律制度的运行,自有其法治轨迹,绝不会因为某些人曾经的权力而有所特殊。法治的基本底线是,绝不能让那些人民的罪人成为法外之人!

  客观地说,刘志军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这一量刑是适当的。一审公开宣判之后,网上那种检察机关有意为其开脱罪责的说法不攻自破。死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刘志军的两项犯罪,虽然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其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的量刑情节”,这是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的重要法治原则。对刘志军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缓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当前,我国社会腐败呈蔓延之势。十八大之后,随着习总书记“打老虎、拍苍蝇”反腐指示的落实,腐败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有力遏制。但人民群众对贪腐分子再憎恨,司法程序必须严格依法推进,并尽力做到不枉不纵,对刘志军等贪官亦应如此。

  问题的焦点是,大贪官们接受法律制裁的关键是,绝不能让他们钻法律空子而逍遥法外。对这些公众注目的贪腐分子每一次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方式改变,都必须是公开透明的,绝不能有任何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负能量出现,绝不能对任何犯罪分子姑息养奸,绝不能让特殊的贪官们看着书、读着报、喝着茶、做着运动、舒舒服服地受刑,这些才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否则,变相的因人而异,将是对中国特色法治的最大伤害!

  用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客观理性地分析考量一切社会现象,这是十八大之后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如何将民意与法治相结合,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当前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刘志军案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们相信,对刘志军判处死缓定会对其他腐败分子构成最强力的震慑。

  文/汶金让

(责任编辑:左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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