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者及其亲属无奈地问:冻结在银行的钱如何取回?(2图)

发布时间:2013-06-06 15:07 | 来源:南方日报 2013年6月6日 GC07版 | 查看:1341次

 

    遭遇电话诈骗,转账42万元    发现受骗报警,诈骗账户剩32万元

    钱被银行冻结,要取出必须破案    尚未破案,和银行无储蓄关系不能到法院起诉拿回余款    绘图:杨佳

    当前,电话诈骗案件多发,为了提高市民警惕,防范该类诈骗的宣传随处可见。 资料图片

      “案子还没破,各方都有自己的说法,姐夫被骗的钱一直冻结在银行取不出来,唉!”电话里,盛先生连连叹气。5个多月前,他的姐夫刚到广州即被电话诈骗了42万元,发现被骗时,存到骗子指定在外省银行账户的钱只剩下32万元。让事主纠结的是,银行方面说,要取回余款,必须先破案;但因案情复杂,警方至今还没破案;要起诉银行,事主和当事银行因为没有储蓄合同关系,又不能起诉。各方的不同说法,让受害者一家仿佛陷入了怪圈,他们无奈地问,谁能帮助解开这个怪圈?

     一通莫名的电话 42万被骗走了

     盛先生说,半年前,他姐夫来到广州不久就接到一个电话,称有一个寄给他的包裹中有毒品,只有向指定的账户转入42万元才能保平安。姐夫一时间慌了神,没和家人商量便把钱转入了指定账户。

     盛先生的姐夫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家人,一家人经过分析后发现这是一通诈骗电话,家人随即向同和派出所报案。警方调查后发现,那个被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在甘肃省临夏市,骗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开户,身份证的失主是一位河南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警方还未能破案,剩下未被骗子取走的32万元就一直被冻结在那个指定的账户中。

     家属曾要求银行解除冻结让他们取回余款,银行却以未收到刑事判决书为由拒绝解冻。无奈之下,家属向同和派出所求助,派出所建议他们到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那家银行。盛先生一家在咨询法律人士后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盛先生一家要起诉银行,必须前往远在大西北的甘肃临夏,这一过程就十分繁琐。然而,即使到了甘肃,根据相关法律,由于盛先生的姐夫和那家银行没有储蓄合同关系,即使他们赶往甘肃,也无法起诉那家银行。

     一系列不解的做法 警方做了二次冻结

     为何没有立案告知书?为何要做二次冻结?受害者的家属说,家里人对警方的一些做法感到疑惑。

     万般无奈,受害者一家重归原点,寄希望于警方尽快破案。但是盛先生的女儿盛女士说,他们一家对警方的一些做法感到不解和失望。盛女士认为,在办案过程中,警方没有充分履行职责:首先,受害人没有接到刑事立案告知书;其次,警方在未告知受害人的情况下,将冻结钱款进行了解冻、转移并再次冻结,其后也未对这种做法作出解释,她咨询法律人士后得知,警方没有划拨受害人钱款的权利;再次,在整个案件的受理过程中,警方并没有及时告知受害人案件的进展,“一直是我们在单方面主动联系警方,立案后,案件相关信息,如经办人、具体程序和过程都是我们主动去询问他们的。”

     一宗复杂的案件 过程并无违规 仍在调查中

     针对上述反映,记者联系白云公安分局求证。近两周后,记者才辗转得到了警方的书面回复。警方证实确有该案发生,而且在接到报案后已经尽力办案,办案并无违规,案情复杂导致误会,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称,去年12月17日中午12时许,白云警方接到事主报案,称被人用“邮包藏毒”手法诈骗人民币42万元,并向警方提供了骗子账户。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开户银行对该账户上剩余的32万元人民币进行临时冻结,并于12月19日赶往甘肃省临夏市,到该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冻结手续。

     那么,受害人被骗款为何被转入第二个账户进行第二次冻结?警方称,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划扣存款、汇款。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又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利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为了及时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警方在无权直接划扣的情况下,按照银行提出的处理办法,根据账户信息,找到被犯罪嫌疑人冒用身份证的那位河南人,并说服其合作,将涉案款项转至其名下的另一账户,以此解除临时冻结,将剩余钱款取出交还被害人。遗憾的是,甘肃省临夏市那家银行却自行将该笔涉案资金再次冻结,使得该笔款项至今无法归还被害人。对此,警方曾建议受害人通过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那家银行,但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未予受理。

     对于受害人没有接到刑事立案报告书的问题,警方解释,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的立案情况向控告人、被害人公开;但遗憾的是,此案立案时间为2012年12月,当时并无此项规定。另外,受害人称没有及时了解到案件进展,警方对此给出了说明,除《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向受害人及其家属公开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向受害人及其家属通报办案的其他进展。

     ■律师建议

     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或可追回余款

     既然警方没有做错,而且案子一时还不能破,那么,事情是否就陷入了死结?记者为此请教了相关法律人士。

     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卢彦声律师表示,此案确实适应“先刑后民”原则。所谓“先刑后民”,是指只有在刑事诉讼判决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此案中,受害人被骗,属于刑事案件,而追回被骗的钱款则属于民事诉讼。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只有案件终结,受害人才能向骗子追讨被骗的钱款。此案中,由于刑事案件未终结,盛先生一家无法针对被冻结款项提出追讨的民事诉讼,于是面临着这样的尴尬:案子不破,被骗钱款就难以追回。

     但卢律师也说,即使案子没破,受害者要取回自己的余款,还是有办法的:最好的方法是受害人前往当前开户人的所在地,即案件中那个河南人的所在地,起诉他“不当得利”,用这个方法追回被骗钱款。因为在此案中,警方办案人员及那个河南人在与银行协商后,将32万余款转入了他的另一个账户中,而根据法律,这32万元对他来说即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盛先生的姐夫。起诉他不当得利,并不是要追究他的责任,而是通过这个方式,追回受害者被冻结的钱款,这是行之有效的。

     卢律师进一步解释,在类似案件中,确有事主是在法院的调解下,从银行追回了被冻结钱款;但是依照法律,当事主和银行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时,事主没有权利起诉银行,此案就是如此。

     ■类似案例

     2013年4月,杭州的王女士同样接到诈骗电话而把近两万元转入了骗子账户中。发现上当受骗后,她立即报警,所骗款项立即被冻结。不过,这个银行账户同样是骗子复制了一位广西防城港的张先生的银行卡办理的。由于线索少之又少,骗子始终未能落网,被骗钱款处于被冻结状态。为维护王女士的合法财产,警方建议王女士以不当得利起诉张先生,被莫名卷入的张先生也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此事。最终,杭州建德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不当得利,王女士拿回了自己的钱款。

     南方日报记者 魏方     实习生 文艺 陈立开 文娟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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