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叔侄获国家赔偿金220万

发布时间:2013-05-21 10:22 | 来源:南方日报 2013年5月21日 A02版 | 查看:880次

浙江高院决定向两人各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

     据新华社杭州5月20日电 记者从浙江省高院获悉,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据介绍,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院认为,张辉、张高平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余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没有法律保障

     谁都可能遭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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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最高法宣判二人无罪后,新华网发评论称,这个案子之所以当时导致错判,就是在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前提下,司法人员采取包括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所谓的“证据”,仅凭孤立的口供,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案件给办成了所谓的“铁案”。没有法律保障,司法不公正,谁都有可能被冤枉,遭遇冤狱,甚至会被推到死刑的边缘。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思想家培根在400多年前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这一要求,作为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司法案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真正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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