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冤假错案中的“功”与“过”

发布时间:2013-05-07 22:15 | 来源:新京报 2013年05月07日 第A02版 | 查看:863次

  ■ 观察家

  对依法本应“疑罪从无”的被告人,不管是“判死”还是留有余地的“判活”,都是错判;“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则是对“传统治恶理念”的纠偏。

  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发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对于错案的危害及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思考。文中对错判的“功过论”,招来不少质疑。

  从该文整体来看,着重谈的是错案对司法的危害,以及对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思考。“功过论”引发的争议,在网络时代的“碎片化阅读”中被明显放大了。

  “功过论”的原文是,“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分析,对依法本应“疑罪从无”的被告人,不管是“判死”还是留有余地的“判活”,都是错判。认为法官在外部压力之下能保住被告的人头就是“功大于过”,因此而引发质疑也是意料之中。

  文章还提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的治恶理念。相对于此,这个提法相当激进、大胆。“错放”的说法值得商榷,但其传达的核心意思,还是重在观念上的纠偏,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对疑罪从无的嫌疑人,要合法地放。

  此外,该文颇受肯定之处在于,它坦诚了法院的错判在很多时候乃是由于外部压力所致。如文中直截了当地指出,“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应当说,这道出了一些冤假错案的根源,也道出了不少基层法官的心声。敢于在舆论上公开与干扰司法的外部压力“吐槽”,这也不失为一个进步。

  但外部压力并不是足以证明法院“留有余地”就是“有功”的理据。如果说在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的裁判有时确会受到来自地方官员的压力,那些超越了地方保护的上诉审法院也有坚持“错判”的情况发生,难道他们也受到了来自基层官员的压力?中国司法制度之所以要设立“四级二审终审制”,甚至死刑案件还要经过由最高法院负责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并为排除地方的不当干涉提供制度保障。

  当然,要让基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加大法官的职业保障、为法官抗拒外部压力提供更多的制度“保护伞”,仍是有必要的。而基于现行制度,将维护司法尊严的独立裁判最大化,也应同步推进。

  在这方面,该文倒是提出了不少值得认可的原则,如对“程序公正优先”的强调,明确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提出应借用“科技力量”和争取“社会监督”等。这些举措虽多为法律常识重述,放在当下的司法生态中却又很有针对性。

  而针对某些个案所表现出来的律师与法官的紧张关系,该文也站在法院的层面进行了反思,文章谈到,“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法官们都来认真想一想。

  王刚桥(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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