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桑塔纳小碰擦引发命案 凶手“手段极其残忍”一审判死

发布时间:2011-12-23 08:49 | 来源:现代快报 2011年12月21日 第F14版 | 查看:1407次

  因为“超车”,行驶中的一辆银色奔驰和一辆黑色桑塔纳发生轻微碰擦。谁知这一在南京每天都要发生几十起的小碰擦,竟会引发一起命案。开黑色桑塔纳的郭冬宝下车后,不顾路人劝阻,将50多岁的银色奔驰轿车车主张某打死。昨天,此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冬宝死刑,并赔偿张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47万余元。受害人张某家属对该判决表示“满意”,但郭冬宝家人认为判处过重,“准备上诉”。

  (快报记者 田雪亭 实习生 马洋)

  案情 碰擦引发暴殴,奔驰车主被打死

  今年6月13日11点多钟,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南京建邺西路上发生一起打人事件,被打者躺倒在地,浑身鲜血,已经不能动弹。接警后,白下公安分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此时,伤者已经奄奄一息,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是因伤势过重,伤者于次日死亡。

  在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被打者张某系严重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肾周、后腹膜血肿,腹腔严重出血,低血容量性休克,最终导致死亡。医生表示,这五处伤情,全部是“致命伤”,每一种都足以致命。

  是谁打死了张某?又是因为什么打死了张某?据目击者表示,当天上午11点多钟,一辆银色奔驰和一辆黑色桑塔纳发生轻微碰擦,之后双方驾车人员发生口角,随后,开奔驰的张某被黑色桑塔纳驾驶员打倒在地。之后,黑色桑塔纳驾驶员不顾路人劝阻,继续对张某施以拳脚后,驾车逃离现场。

  因案情重大,警方当即展开调查。事发当晚,打人者郭冬宝在自己的家中被抓获。据了解,郭冬宝有前科,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因为流氓罪于1995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出狱后不到1个月,他又因为涉嫌诈骗被网上追逃,2008年,因携带一支仿左轮手枪寻衅滋事被处理。

  辩护 民间纠纷引起应从轻处罚

  此案审理中,郭冬宝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系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间纠纷所导致,具有一定偶然性;被害人对纠纷的产生及本案所造成的后果在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因此,建议法院对郭冬宝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确系由轻微交通事故引发,双方为事故责任问题有所争执本亦在情理之中,但被告人郭冬宝仗着其身强体壮,为泄愤肆意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一结果与被告人郭冬宝以往有多次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密切相关,“对于被告人郭冬宝这一特定个体而言,案件的发生在偶然中有其必然性”,因此不能以民间纠纷的理由对被告人郭冬宝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张某家属提出要求被告人郭冬宝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对此,郭冬宝此前曾经表示愿意赔偿,但是,他又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

  一审 凶手“故意伤害”被判处死刑

  “被告人郭冬宝动辄行凶,当众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意极为坚决,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表示,被告人郭冬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昨天下午,南京中院一审宣判,郭冬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郭冬宝须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9132元。

  银色奔驰超车碰擦引发纠纷? 法院不认定

  对于这一问题,此前,公诉机关的表述是“因张超车,两车发生碰擦”。但法院认为,“(这一认定)似将事故责任归结于被害人超车。但事实是,事发时该路段无监控录像,亦无其他证人证明碰擦过程,张某超车导致碰擦的认定仅源自郭冬宝及其妻郭某的说法,在张某已死亡及郭冬宝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的情况下,作出这一认定缺乏充分证据。”

  法院认为,首先,车辆在自己道内行驶时超越其他车道的车辆属正常驾驶行为,事发时张某即便有超车行为,是否应由其承担事故责任亦应具体分析。其次,两车车损情况证明,两车系侧面的碰擦而非碰撞,且碰擦瞬间张车在前,郭车在后。结合郭车左后视镜碰擦后呈向内半收起状且外壳损坏情况,符合郭车从后以相对较快速度碰擦张车的情况,而如系张车超车时碰擦郭车,则郭车左后视镜应呈向外翻转状。第三,郭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郭冬宝在碰擦发生前曾打方向灯按喇叭提示对方,说明郭冬宝完全可以用减速的方法避免事故发生,而其并未减速。因此,起诉书认定“因张超车,两车发生碰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予以纠正。

  小碰擦发生后双方动手互殴? 法院不认定

  “认定张某与郭冬宝双方互殴,也同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认为,此前起诉书认定双方互殴,仅基于郭冬宝及其妻称系张某先动手打了郭冬宝的脸一下,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某存在主动攻击行为。

  法院认为,郭冬宝供述多处与所有目击证人的证言明显不符。证人郭某身为被告人郭冬宝妻子,其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较为客观真实,但根据证据采信原则,对其全部证言仍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被害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即拨打122报警,说明了其在当时情境下选择等候交警处理的主观心态。证人冯某的证言亦证实,当时郭冬宝情绪激动,还拽着张某看其车损情况,而张某则不怎么理睬郭冬宝,“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

  “张某在此心态下,果如郭冬宝夫妻所称一直辱骂进而主动打击明显年轻强壮的郭冬宝,显与情理不合。”法院表示,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两人在吵架中,一男子突然用拳头打了另一人头部一下,被打者即倒地了。单的证言亦证实其并未看到张某有先攻击郭冬宝的行为。

  施暴者拎起被打者摔在地上? 法院认定

  郭冬宝供述,在将张某打倒在地后,张某躺在其车头前面耍赖不让他开车走,他就用一只手抓住了张某的皮带,另外一只手拖住张某的脖子,把他往护栏那边拖,后来皮带断了,张某就掉在了地上。

  但其妻子郭某的表述却是,当郭冬宝殴打张某倒地后,郭冬宝拎着对方的皮带,把他拖着拽了起来准备往下摔,这时皮带断了,对方掉在了地上,后脑先着地。

  目击者包某的表述是:女子劝了几次后,打人的男子依旧不依不饶,被打者流了许多血。我在旁边不忍心看,就讲了一句:老哥,不能再打了。可是打人者瞪了我一眼,又用手提起被打者的腰带拖到路边,嘴里还骂“老子用车轧死你”,然后用力往地上扔。被打者头部着地一动也不动。

  “关于郭冬宝有无拎起被害人往地上摔的问题,证人郭某、包某、杨某的证言关于此节的描述,虽在具体措辞上有所不同,但均证明被告人郭冬宝拎起被害人是‘往地上摔’或‘用力往地上扔’,致被害人皮带断裂、头部先着地。”

  据此,法院认定郭冬宝实施了拎起被害人往地上摔致其头部着地的行为。

  提醒 别为小碰擦  而“激情动手”

  去年7月31日晚上,市民陈先生骑着电动车,在水西门高架桥下同一辆银色现代汽车发生碰擦,车上下来3个人将其一顿暴打。事发后陈先生心有不甘,于是骑车追赶,终于在升州路与红土桥路路口追了上来。没想到车上那3个人又下车将其又是一顿暴打,之后,打人者逃跑。

  今年8月份,升州路两辆汽车转弯时发生刮擦,随后,两名驾驶员下车互相对骂,并引发拳脚打斗,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记者从南京警方获悉,随着车辆增加,路段拥堵,驾车人员的“脾气”也越来越不好,而因为堵车、争抢车道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这些纠纷的发生,又进一步加剧了路段拥堵。事故本来不大,可动辄就因为一点轻微事故引发打斗,严重一点的都出了命案,就如这次法院审理的奔驰车主被暴打致死案,本来就是一个典型的小碰擦,赔付也花不了几个钱,可是却酿成了命案,奔驰车主被打死了,而打人者也面临着死刑

  对此,警方提醒说,轻微事故处理程序很简单,大家的车一般也都有保险,实在没有必要因为小碰擦而“一怒出手”。一旦发生此类事故,驾车人员应尽量控制情绪,心平气和处理纠纷,相互理解,花费最少的时间尽快处理完毕。

(责任编辑:方德永)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