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是自己摔倒还是被推倒?

发布时间:2011-12-08 10:09 | 来源:e法网 2011-12-03 12:00:11 | 查看:1670次

  原告指责身边女孩有意推倒自己 难举证双方争执不下

  老人是自己摔倒还是被推倒?

  本报见习记者 谭明

  去年11月,湖南株洲芦淞市场附近发生了一起老人摔倒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陈辉凤称,是被告陈萍将自己推倒在地的,而陈萍说,是陈辉凤从侧后方抓自己的手没抓稳,倒在地上的。近日,此案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相关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案情回顾

  68岁老人摔倒原因成谜

  周萍今年17岁,事发时是株洲市某职业学校幼教专业的中专二年级的一名学生。2010年11月20日晚8时许,她在芦淞市场金帝步行街逛街,准备买些衣服。“当时我正在看衣服,就感觉后侧面有人碰了我的手。”事后,周萍回忆,当时她以为遇到了小偷,就习惯性地往后转了下身,然后就发现一位老太太已经倒在了地上。

  而摔倒的68岁老人陈辉凤称事实并非如此。据她回忆,当天晚上,她在帮女儿看店面,大概是8点的时候,她到一家公厕上完厕所后,在回来的路上,突然感觉后面有人使劲推她一下,她就倒在了地上,左腿疼痛,不能站立。陈辉凤说,推她的人就是周萍。

  陈辉凤认为,周萍不仅推了她,而且是有意为之。在2011年9月8日,她在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建宁派出所接受民警询问时称,她怀疑是“有人指使那个女孩推的我”。但当民警问其证据时,她说“没有,但是她用力从我背后推的我背部。”这样的推测,在陈辉凤的大女儿刘丽的询问笔录上也有出现。在建宁派出所2011年9月10日对刘丽的询问中,刘丽称,“我怀疑她是拿了别人的钱财,故意这样做的。”在询问中,她还说,周萍在推倒其母亲之后就跑了,因为自己妹妹刘平在场,才没有跑掉。事发当时刘丽并没有在现场,她当时身在外地。其所说的这些都是她母亲陈辉凤和妹妹刘平事后告诉她的。而刘丽也称,自己和周围的人关系都不错,并没有与人结下过怨恨。

  刘丽还告诉记者,在她的手上,还有一张周萍在事发当晚在现场写下的纸条。纸条的内容是“在8点15分时,我在金帝步行街,一位老奶奶走路有点慢,我不小心拐弯碰了一下她,她就摔在地上,说脚痛。”

  而周萍表示,这张纸条是当时因为害怕才写下的。据周萍自己陈述,当时她想把陈辉凤扶起来,并没有想跑的意思。周萍称,其实当时还是有人在周围,但是当大家发现老太太摔倒后,就都离开了现场。这一点,同样也得到了刘丽的肯定。刘丽表示,除了她的妹妹刘平外,确实没有找到其他的证人看到了周萍推了自己母亲。

  在周萍的自述中,周萍指称陈辉凤碰到了自己的手,至于自己是否碰到陈辉凤,周萍没有做任何陈述。

  记者在事发第二日即2010年11月21日,刘平在建宁派出所接受民警询问时所做的笔录中看到,她说“我母亲在上厕所回来的途中离自己摊位只有几米远的地方,被一个看衣服的小女孩撞到了,当场倒在地上就起不来了。”她给民警陈述,自己确实看见了。

  摔倒之后,陈辉凤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粗隆骨骨折,在医院治疗了30多天。刘丽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周萍的母亲曾在医院里照顾过陈辉凤10天,后因双方不和,就没有继续照顾下去。在之后的9个月里,陈辉凤都一直躺在床上,到现在,她仍然没有痊愈,她的左腿不能自由屈伸,而且还出现肌内萎缩,虽然能下地走路,但是需要有别人的搀扶。

  11月28日上午,陈辉凤诉周萍民事侵权一案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陈辉凤因病不能到庭,她的女儿刘丽作为其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周萍则和其诉讼代理人朱松梅律师共同出庭应诉。

  当天的庭审,原告提出了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8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萍赔偿其损失约合人民币10万元。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合意,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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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故意去推倒老人的可能性不

  据周萍的代理律师朱松梅讲,本案最大的难点就是在事实的认定上,“原被告都有各自的主张,但是却都没有证人证明自己的陈述。”

  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德君告诉记者,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陈辉次女刘平可以作为证人,就自己见到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刘平与陈辉凤系亲属关系,并不影响其出庭作证的证人资格,但是刘平提供的对陈辉凤有利的陈述,其证明力因其有利害关系会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且需要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佐证,否则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庭如果要采信刘平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必须需要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否则,其证据能力有待商榷。

  对于周萍记载下的纸条,杨德君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陈述不利于己方的事实,在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证据效力较高;在民事诉讼中,有类似于自认的法律意义。本案中,周萍作为一名年仅17岁的未成年人,且当晚8时独自一人;与陈辉凤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后,是在什么情形留下的这一纸说明,考虑到稍后晚9点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纸条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是否违背周萍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法庭作出判断。

  对此,朱松梅律师称,双方当事人均非株洲本地人,周萍是邵阳人,只身一人在株洲求学,父母都在外地打工;而陈辉凤是娄底人,两人素不相识,也无过节,周萍不存在故意推人的可能,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故意推人之说首先从情理上就很难站住脚。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朱松梅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存在着两种可能。第一种,是陈辉凤快摔倒的时候,情急之下从后面抓周萍的手,但是没有抓住,自己摔倒,如果是这种情况,周萍并无过错,并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二种,陈辉凤在快摔倒的那一刻从后面抓到了周萍的手,而周萍误以为是小偷,在转身的过程中碰到了陈辉凤,这种情况下,周萍是应急性的条件反射,属于人的正常防备,从法律上来讲也并无过错。

  对此,中南大学一名法学教授认为,法律最重要的是重事实,在仅有当事人口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陈辉凤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周萍也年已17岁,具备了一定的行为认知能力,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法庭最后可能会适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周萍是出于应激性的条件反射的情况下,碰到了陈辉凤,那么在承担赔偿义务的时候,可能会要适当多一些。这位教授同时也认为,从逻辑上讲,周萍出于故意去推倒陈辉凤的可能不大。(注:文中涉及到的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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